129皇龙房产又起波澜,友邦实业终审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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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陈作业这笔质而未押的拆借业务的问题出来以后,湖贝支行的两个行长都很焦虑,已经无暇顾及日常的以新业务发展为核心的信贷管理和旧贷款清收工作了。王显耀想的更多的是要承担领导责任,少不了免职处理;而陈作业想到的后果则更难堪一些,因为这笔业务因他自己而起,又是他自己批准将该存单拿出来交给西湖春天公司的。人们会问:你是财经学院毕业的大学生,又在人民银行工作过,难道这种质押常识还不懂吗?既然懂,那么你做出的举动又作何解释呢?这样一环扣一环地追查下来,非弄个水落石出不可。结果就不仅仅是撤职那么简单了!
想到这一层,陈作业显得有些后怕。在心里说:“死马也当活马医了!”于是,他找来平时跟他关系不坏的营业部副主任谭飞燕,如此这般地面授机宜,要求亲自查看当时对存单质押的相关手续和那天批准取出存款单的书面批示。看完后,提笔将同意调出存款单的原批示改为交办张海亲自手持存单与西湖春天一起在转存时做实质押手续。这样,张海没有拿到存单和质押手续回来,显然是犯了一个很大的错误了——应该除名。恰巧现在正开展半年的人事考核工作,将张海定为不胜任,来个提前解聘,这样万一上面追查下来,没有了对证之人,只有一方之言,就好办多了!真是天衣无缝!
话说在这笔业务的事故当中,身为营业部副主任的谭飞燕,也是多少应该承担责任的当事人之一。这事是发生在市民银行第二任班子走马上任之后的事,按照市民银行的规定,是要从严处理的。谭飞燕想:“如其硬顶,不如顺水推舟,一来又做了两个行长,尤其是陈行长的人情,不怕他不买帐;二来这样把责任全推到张海的身上,我自己的责任也就没有了。这笔帐划得来!”于是,她便全力配合陈作业,他要的全给他,该改的拿给他改好,该在员工考核中给张海下套的就下套,以至张海在半年考核中排名靠后。这时,她还哄张海说:“你要把送存单的事写一个检查,我拿到行长那里再给你说情,因为你主动承担责任了,行长一谅解,我保你没事。”张海唯唯诺诺,满以为谭飞燕是自己的红颜知己,在给自己指条明路。便花了一个晚上,用了两页纸,写了一个揽责任上身的很深刻的检查。
第二天一上班,张海便将检查材料交给了他的顶头上司谭副主任,还木纳地说了一句:“谢谢主任的关照。”
谭飞燕说:“这是我应该做的。”说完,她把张海的检查抓在手中,便准备上支行的人事考评会了。
却说陈作业除了完善这摊档案材料的手尾外,还从他的同学尹信那里了解到一些有价值的信息:西湖春天公司看到深圳房地产市场低迷的情况,在黄贝岭的一个楼盘购买了十四套商品房,成交价值为600万元。这虽然与他们拆出去的1000万元相比,有差距,但是有物总好过什么都没有。第二天,他满心欢喜地向王显耀汇报,两人一个动笔,马上写一个民事立案申请,报中院立案;一个忙着打电话,托中院领导马上审批诉前保全措施,准备到罗湖国土局查封这十四套商品房。
因为要协调怡进公司判决书问题,郝文婷律师来到夏天办公室。夏天将总行杨阳律师研究的意见跟她进行了协调沟通。夏天说:“这笔贷款数额不大,总行的意见是,罗湖法院帮了我们很多忙,判决书上出的一些问题,被这家公司抓着把柄了。如果对方以民诉法和行政诉讼法来搞的话,会让法院很难看。总行同意我们这边让点步,退点利息(大致三万元)给它把事情摆平。”
郝律师表示理解。
后来,两人谈起皇龙大酒店系列案件的执行工作,郝文婷要求将皇龙抵押房产拿出去转换成受让人的房地产证书。
夏天听后说:“凭心而论,我对这件事是有看法的,我与王行长汇报过,当初也写了一个紧急处理该房产的报告,会同总行一起去中院和拍卖行要求以起拍价3800万元起拍。核心问题是什么呢?就是究竟是3800万元,还是1400万元的成交款的问题。这关系到这个案子日后的一些很敏感的事。如果买方只划了1400万元给我们行,我的看法是不宜过户,以免日后扯皮。”
郝文婷听后说:“好吧,让你跟行长统一了意见后再说吧!”
第二天一大早,王显耀还在市中院协调对西湖春天公司的诉前保全事宜。但是,他在昨天晚上听了郝文婷转达夏天的看法,觉得也是有一个问题的。到了中院后便首先来到执行皇龙房地产的李瑟文处谈起其余款项的划拨问题。
李瑟文说:“没有了,要划的都给你划了。怎么,我帮了你的大忙,还被你们怀疑?”
于是,王显耀就在李瑟文的办公室打通了给夏天的电话,对夏天说:“老夏,你昨天跟郝律师讲的意见,我听郝律师转达给我了。你的看法怎么样?”
夏天说:“王行长,我的看法本来是我们的成交价是怎么样,钱就必须给我们,然后我们按规定一项一项支付应该由转让方支付的费用。这样,就把事情办到了明处。”
王显耀说:“我跟法官也说了这个观点,他十分生气,说:‘冒着危险帮了你们的大忙还被你们怀疑。’”
夏天说:“他帮我们的忙,我们应该感谢他。但是手续上我们还是要清楚的。不然的话,我们交不了差,就是日后出了问题,中院也被连累上。你看呢?”
王显耀说:“我回来再商量一下。”
夏天放下电话,在心里想道:贷款是自己做的,当时是足值的;发现拍卖的操作手法离题后,也尽了全力处置。怎奈半路杀出程咬金,与一家国有银行的诈骗案联系在一起,出现说情的尴尬局面。也不是我的觉悟特别高而逆着行长行事,现在我把话说清楚了,日后有什么问题也好有个回应的根据。随即写了《皇龙大酒店房产拍卖有关问题》一文,就拍卖的核心问题、手续问题、提示等三个方面作了建议。下午,王显耀回来后,随即交给了他。他看后,无奈地说:“我再跟他们协调一下。”
但是,此时王显耀的兴趣显然不在这里,随后接着说:“你派任尔为到陈行长办公室与中院的法官到罗湖国土局查封西湖春天证券经营公司的房产。”
夏天说:“好的。”说完,离开了行长室,通知任尔为到了陈作业办公室。不一会儿,陈作业带着法官,坐上任尔为开的车,到罗湖国土局查封西湖春天公司的房产去了。
后来,徐东海来到夏天办公室,问道:“老夏,你最近老是和行长神神秘秘的忙些什么呢?”
夏天苦笑着说:“这话说起来复杂。我不知道去年这个时候你是在这里,还是在笋岗上班?”
徐东海说:“早就在笋岗了。”
夏天说:“那就是我的问题了。两个行长私下搞了一单好像是拆借的业务,开始说存单质押,后来存单没有了。最近在着急这事。”
徐东海说:“没有你什么事,忙前忙后干啥?”
夏天说:“两个行长已经无心做事,‘两清’这摊事就只有我们忙乎了!有时候事情会找上门来,不得不忙。”
徐东海说:“我跟吴维维约好了,晚上到八卦一路吃蛇去。看去多少个人?”
夏天问道:“你那边有谁去?”
徐东海说:“我准备叫上舒光荣、申平就行了。”
夏天看到他叫的是准备做贷款的阵容,便说:“我这里叫上汪洋吧,如果晚上要送他们回去,再叫上任尔为就行了。”
徐东海说:“那就这样定。”
……
下午五点半钟,任尔为经办完查封房地产的事回到了行里,法官由两个行长招呼着。他来到夏天办公室,私下向夏天汇报查封情况后,夏天说:“我们一起去吃个晚饭。”
于是,大家按照约定,夏天开着一部车,任尔为开着另一部车,到了八卦一路的食街,与等在那里的吴维维他们围坐一台露天的台子,吃起了蛇餐。
席间,夏天对吴维维说:“我和老徐对吴总的为人有很高的评价,不要说你那‘只喝酸奶’的超前意识让我们觉得你的思想解放得比我们早,是个干事业的好手;就是你走后,那建华公司就让我们看不到一点希望了,也深感你是人才。好在现在总行把建华公司纳入了他们的清收范围,要抢功了。不然,你一走真让我抓瞎。”
吴维维说:“夏经理对我的评价是过奖了,我没有那么好。你看,白手起家的时候,我和李一剑是何等的合拍;后来搞社会集资,被人民银行查处,变成了非法集资而坐了牢,我俩还是义无反顾,出来后,又红红火火干起了企业。问题就出在有了成绩之后,这李总裁逐步逐步把三姑六婆的男丁都拉来当上了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这点我看不惯。我想,世上没有不散的筵席,就让李总裁放手干吧!人老了,说话多,碍手碍脚,阻着人家发展总不是好事,于是就出来了。”
夏天相信吴维维讲的话是他离开建华公司的理由之一,但肯定不是全部。夏天想:要导致他离开为创建它而坐过牢的企业是一个多么痛苦的选择!但他没有点破,而是说:“你这点就让我们年轻人永远也学不完,也就是俗话讲的:‘达天命,知进退。’进固可喜,退亦欣然,你就是高人。”
吴维维谦虚地说:“夏经理过奖了!我说徐经理呀,你们几个能与夏经理一起共事,真的是一个享受。我是相见恨晚,来,我们干一杯!”说完,吴维维站起来,把一个个哄着,让大家都干了一杯五粮液。
这晚露天的蛇宴就在这样融洽的氛围中进行,大家吃得都很开心。
在办公室里,夏天翻开省高院对深圳友邦实业有限公司上诉案的判决书,在认真地、字斟句酌地读道: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8)粤法经二上字第1X1号
上诉人:深圳友邦实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佳美大厦。
法定代表人:韦建轨,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斤,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一审原告)。
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
负责人:王显耀,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郝文婷,湖贝支行法律顾问。
上诉人深圳友邦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友邦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4年9月12日,友邦公司和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八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原名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后改为现名,下称湖贝支行)签订一份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湖贝支行分两期贷款人民币540万元给友邦公司,月利率12.078‰,期限12个月。由三八公司提供保证,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自本贷款本息还清为止。合同签订后,三八公司又于1994年9月13日向湖贝支行出具了一份不可撤销担保书,担保方式、期限与担保贷款合同无异。合同签订后,湖贝支行依约于1994年9月17日,10月13日分两期将540万元划入友邦公司帐户。合同履行期届满,友邦公司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三八公司也未能履行保证责任,湖贝支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1994年9月15日,三八公司向友邦公司借款人民币54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并称此款到期后直接归还湖贝支行。并于1995年5月15日向湖贝支行出具一份证明书,确认了以上事实。
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湖贝支行与友邦公司和三八公司签订的担保贷款合同和三八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书,真实有效,受法律保护。友邦公司应偿还所欠湖贝支行的贷款本息。三八公司对上述债务的履行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友邦公司与三八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与本案无关,可另案处理。友邦公司提出的本案贷款与其无关的理由不成立,故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友邦公司尚欠原告贷款人民币54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应如数偿还。还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二十日内付清,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三八公司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41890元,由友邦公司承担。
友邦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疏忽了本案的关键事实,故未能作出正确认定。原审判决书认定:“原、被告签定的担保贷款合同…真实有效。”并认定:“被告友邦公司与三八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与本案无关,可另案处理。”上述认定均未能反映客观事实。事实情况是: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二日友邦公司与湖贝支行签定担保贷款合同,所有手续均由实际用款人即合同担保方三八公司办理。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五日,三八公司出具借条给友邦公司说明该款由它使用,一切责任由它承担,该笔贷款于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七日、十月十三日分两次汇入友邦公司帐户后,即直接由三八公司支配。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五日,三八公司致函湖贝支行说明:“由于受贵社贷款规定的限制;经我公司与深圳友邦实业有限公司协商后,由深圳友邦实业有限公司向贵社贷款伍百肆拾万元整,我公司承担贷款之本息。”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五日,三八公司再次致函湖贝支行说明:“该笔贷款由我公司承担银行本息。”后查明,三八公司利用南山五达有限公司之南山窝N101234X号土地抵押以取得抵押担保资格,并在湖贝支行(原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贷款手续清查登记表中列明该笔贷款抵押物为南山窝地产证:N101234X号。抵押物所有权人是三八公司。而拟办理上述抵押手续时,五达公司之印章和法定代表人之签名均为伪造之物(鉴定书原件现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所以,友邦公司与被湖贝支行之担保贷款合同就不能说是真实有效的,而且也不能认为友邦公司与三八公司之借贷关系与本案的借贷关系无关。该案显属合谋诈骗,而不是普通的借贷合同纠纷。二、原审判决判令友邦公司承担责任,开恶劣之先河,放过了真正的犯罪公司分子。本案实属湖贝支行与三八公司有关人员的合谋诈骗活动,若仅以经济纠纷待之,则湖贝支行就可以转嫁损失而掩盖有关人员真正的犯罪活动,而且公证机关有关人员也可以逃过渎职之罪名。同时,本案实际用款人三八公司也可以逃脱罪责。其对金融系统及经济领域内之违法犯罪活动具有极大负面效应。综上所述,原判决疏忽了本案的关键事实,且未能正确认定该案之性质;故不可能产生正确的结果,依《民事诉讼法》第147条之规定,特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上级法院查清事实,支持友邦公司之上诉请求,以保护上诉人之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正常之法制秩序。
湖贝支行答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友邦公司所称对贷款“均不知晓”,完全不符合事实,我行信贷部门负责人曾经多次与该公司法人代表韦建轨通电话,在市民银行接管服务社的时候,该公司也向深圳市审计局出具了《债务确认函》。实际上该公司的原会计因为在办理贷款时与湖贝支行有过接触,直至目前仍与本行保持联系。况且,其开户的印鉴章全部都由该公司所提供,怎么能说毫不知晓呢?三、友邦公司所称的犯罪公司分子,其实说起来,该公司就是始作俑者之一。据了解,正是由于友邦公司与三八公司等公司合作建设所谓的三八大厦,才有一起到湖贝支行的融资之举。现在又在合伙避债的同时,编织一些耸人听闻的说词,企图把庭审引入歧途。其贪婪之心,昭然若揭。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湖贝支行与友邦公司签订的担保贷款合同,内容合法,手续完备,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认定为有效。湖贝支行主张债权,证据充分,主张有理,应予支持;友邦公司谎称对贷款“始终不知晓”,本院不予采信。友邦公司与三八公司的借款关系确属另案处理范畴,可以另行起诉;至于友邦公司提出的公司诈骗问题,不是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友邦公司上诉无理,应予驳回。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890元,由友邦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高洪玉
审判员:张桢
审判员:李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沈穗惠
夏天看完省高院的判决书,从文件夹中拿出友邦公司的上诉状做比较,发现省高院对友邦公司在上诉状中一些耸人听闻的有关犯罪作案的陈述不予复述。其实,这也是夏天对于不少贷款单位到了法院当被告后,对他们的为人最看不起的地方。你想,贷款贷了就是贷了;能还就还,不能还就是不能还;企业临到了要倒闭的时候,反倒来个“既当婊子,又立牌坊”,往别人身上泼脏水,煞有介事地说别人是经济犯罪分子,云云。目的只有一个:企图缠讼赖债。这要是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当事人被这种人贴上几张大字报,要站立起来做人便很难了!
夏天在心里说:“自己应该感到庆幸:是在国家改革开放进程到了不可逆转,国家法制建设发展到相对比较完善,终结了大规模的政治运动的时候,有幸从事了这一本身也是改革开放产物的相当敏感复杂的工作,并在几年之后交由社会和政法机关去评价当年的是非曲直。我与很多当事人不同的是:几年后的今天,仍作为银行的代表人物在第一线参与此事,仍在看着当年这帮钻营着要贷款的人们事后如是说。每当看到他们的一副副不同的嘴脸,就像考古学家在荒漠上找到的一块块远古化石一般,记录与反馈着他们各自人生的善良与鄙薄。当然,历史是人民说的,不会因为一帮小人声嘶力竭的叫喊而改变。从某种积极意义上说来,就人生的经历而言,我所从事的这些应诉事件,是多少钱也买不来的。”
想到这些,夏天竟有点悠然自得起来,心里充满了宽慰。这时,陈作业来到夏天的办公室,对夏天说:“老夏,到行长室开会了!”
夏天说:“好的。”说完,将判决书放回文件夹,拿着笔记本来到行长室,准备参加支行人事考核工作会议。
话说这次会议,在定岗定员的基础上对富余人员采取末位淘汰制,各部门的负责人都汇报了自己所在部门的考核情况,谭飞燕在汇报时着重谈了对张海的考核结果,认为再留在营业部已经不适合了。
那么,张海要去哪里才适合呢?她没有说。
各部门评价完后,行长留下作为支行人事考核领导成员的许爱群、夏天和韩小妞与三个行级领导成员继续开会,最后确定领取红牌和黄牌警告的名单。这时,陈作业说:“营业部的张海要承担西湖春天证券经营公司存单质押未办妥的责任,加上营业部的员工超编,他又是考核的最后一名,应该给予红牌。”
会议经过酝酿,最后决定:给予黄牌警告的是在支行办公室上班的罗日娣和**员谢友,理由是上班炒股票;给予红牌罚出场的是张海,理由没有明说存单质押的事,而是说末位淘汰:因为谭飞燕报上来的考核结果表明,他是考核的最后一名。
这事正式通知张海后,他并没有表示异议。当听到谭飞燕对他说:“本来行里要处分你的,好在我据理力争,才打消了行长的念头。”张海听后,很是感谢谭飞燕从中斡旋。过了一会儿,他对谭飞燕说:“燕姐,我虽然离开了你,但我这一辈子都感谢您!”
过不了几天,他就凭着自学成才而精通的电脑技术,到了北京大厦一个公司找到了一份工。于是,这小子在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成就了一段“被人卖了,还帮人数钱”的笑话。
人们看着张海一五一十地向与之工作了四、五年的同事们告别后,问心无愧地离开湖贝支行的背影,写了一首顺口溜叹道:
生儿最忌儿愚鲁,错把燕姐当亲姑;
被人卖了帮点钱,憨问这单有赚无?
话说陈作业虽然利用银行人事考核的机会,巧借人际关系中利益与矛盾交错的有利因素,除掉了对这笔不伦不类的拆借案有举证作用的关键证人张海,稍感松了一口气。但是,不论从哪个角度说来,这1000万元的是非毕竟是一笔不小的业务问题,或者说是一个案件。从此,他的左上胸——也就是医生通常称之为心脏的地方,竟然经常不明不白地“突、突、突”地跳个不停,着实让他不得安宁。有的时候,他连做梦都梦见自己交上了厄运,害得妻离子散,墙倒众人推,其情惨不忍睹,自个儿在梦中哭泣。待到醒来才知道是南柯作祟,但也不禁唏嘘。
究竟陈作业会不会因为这宗业务是非问题累倒,请听小的慢慢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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