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阶段,资料--官阶制度研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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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孝文帝的官品析分曾经反馈到南朝,这一事实提示我们,对此期的制度传播和互动,应该给予足够的注意。这种互动也存在于北齐与北周之间。西魏北周顺应魏末的滥授和“双授”,发展出了文武散阶并立的体制,并令官阶与军阶一致化了。对这个进步,东魏北齐拒绝了前者,却学习了后者。这与梁武帝效法孝文帝的官品析分而创十八班,却拒绝了考课进阶制的做法相类,都属于政治文化差异而导致的制度接纳和排斥。西魏北周显示了浓厚军事立国倾向,承魏末积习继续向将士“双授”军号与散官,是非常自然的事情;而东魏北齐政权则继承了洛阳的文物人才,其“文治”色彩令其更倾向于维系“正规”和“常态”,包括散官的传统性质和文武职类的严格区别,当然客观上这反倒阻碍文散官的进化。
讨论至此,我们业已涉入“东西南北”(北齐、北周;南朝、北朝)的制度互动与隋唐制度渊源问题了。以往有一个通行的叙述模式:北朝在汉化进程中不断学习魏晋南朝,隋唐采北齐及南朝制度而不采北周。然而我们的南北朝官阶制研究,却提供了一些不尽相同的事实:北魏的官阶改革反馈到了江左,西魏的军阶改革反馈到了北齐。隋廷面对南北及东西三方面的制度资源,其官阶制呈现了大幅度的动荡摇摆,最终在唐初定型的文散阶、武散阶及勋官并立之制,最早是在北周初具形态的。概而言之,就“东西”而言,北周对唐代散阶制的影响更大一些;就“南北”而言,北朝对唐代散阶制的影响更大一些。
北周对隋唐的制度影响还不只散阶制而已,还见于兵制、爵制、法制、官制等更多方面。这说明北齐的制度和文化水准虽胜北周一筹,但北周官僚政治也并非一无可取,其探索创造之中,仍然包含着足以令北齐取法和隋唐继承的地方。学者或说北周的政治文化精神对隋唐社会文化的影响最大,或说宇文泰、苏绰改制有“重开中国历史之光昌盛运”之功,这都可与“东西”制度异同优劣问题一并观察。至于在散阶制、考阶制,以至法制、监察制、学校制、均田制、府兵制众多方面,北朝都深刻影响了隋唐制度,则显示了北朝相对于南朝的更大政治活力。有的学者甚至指出,就是在文学方面,到隋、陈对峙时北方也已胜过南方了。
在南北朝史研究上,学界现有“南朝化论”和“北朝主流论”二说。看上去矛盾的这两种说法其实可以并存互补、相得益彰。“南朝化”论指出,隋唐以来的经济文化发展上承南朝,而来源于北朝部族传统的那些特点则日趋淡化。这个论断符合各少数族政权入主中原后的一般发展趋势,即“汉化”或说被华夏文化所同化的趋势。而“北朝主流论”则揭示,华夏政权每每周期性地由盛而衰,而振作衰颓的动力有时就来自北方少数族的入主,来自异质文化之间的冲突与融合。魏晋南北朝这个帝国体制的衰败时代,最终以北朝为其“历史出口”,就证明了这样一点。具体到本书对官阶制的考察,同样印证了这一事实。作为唐初散阶的直接来源,北朝是“主流”之所在;但此期散阶发展以武号为主导,散阶的授予以武人为对象,这毕竟显示了北朝的军功贵族政治并非传统政治的“常态”。世入李唐,文散阶逐渐凌驾于武散阶之上,文臣逐渐凌驾于武将之上,这便是“南朝化”意味的动向了。既非北朝的军功贵族政治,也非南朝的士族门阀政治,而是**皇权所操纵的“士大夫政治”,最终主导了隋唐散阶的发展方向。
较之汉代禄秩等级的“职位分等”性质,唐代散阶制属于“品位分等”,但由前者到后者所经历的并不是一个线性的演进,中间还隔着一道魏晋南北朝的曲折。在为中古时代区分了两种“品位分等”之后,便可为唐代散阶制更准确地定性定位了。相对江左五朝的维护士族门阀的“门品秩序”,我们把军阶和北周的文散阶另行称为“官品秩序”,后者更富于功绩制色彩。唐代的文武散阶,上承的乃是北周的军阶和文散阶,它显已超越了中古士族政治,回归于官僚政治的范畴之内了。唐代以品级、本阶、勋官、封爵等与职事官相互为用,这是一个更复杂的复合体系,它为帝国的官员管理提供了更灵活的手段。正如王德权先生的论述:唐制“将‘考绩’与‘散阶的升降’紧密结合,而散位的高低具体地反映在各种官人待遇的等级中,形成‘考绩-散阶-待遇’间的密切联系:考绩优则升其散阶,散阶升则提高待遇。若将唐制特别强调考绩一事置于此一联系里加以观察,就显得是极具意义”,这“正是唐代官制中极具合理性的部分”[62]。
但另一方面,与“等级附丽于职位”的汉代禄秩相比,唐代散阶制毕竟为官员提供了从属个人的品位,具有“以人为中心”的性格,这就显示汉唐官僚政治的形态差异。唐制:“凡叙阶之法,有以封爵,有以亲戚,有以勋庸,有以资荫,有以秀孝,有以劳考。”[63]以“劳考”进阶发生在居官之后,而入仕之初所叙散阶,主要取决于门资,所谓“散位则一切以门荫结品,然后劳考进叙”[64]。正如池田温所论,唐代官阶的特质是一种“身份官人制”,因为官人由官品而来的待遇,超过了与职务有关的合理范围,而泛及于生活的全体,这便是它与近代官僚制的相异之处。这种对品官的优待,并不是针对职务的保障,而不外乎表示附属于品官自身的身份特权[[65]。唐人经常说“置阶级所以彰贵贱”[66],这个时代的散阶制依然散发着贵族身份的气息。由此看来,散阶制的演生,也是历史发展中官僚阶级所获权益的一部分。
五、一个尝试:传统官阶制的五段分期
秦汉魏晋南北朝的官阶制发展,已扼要叙述如上了。以此作为基础,我们还打算对中华帝国的历代官阶变迁,做一个宏观的鸟瞰。这个展望依然要借助于“品位分等”、“职位分等”这些概念,它们的“以论带史”之功,足以使形形色色的官品官阶,暴露出了某些原本晦暗不清的面貌,并使潜在的“阶段”呈现出轮廓来。
由此所呈现出来的阶段,就我们所见大略有五:一、先秦时代;二、秦汉时代;三、魏晋南北朝时代;四、唐宋时代;五、明清时代。这个段落划分,初看上去与一般通史教科书的章节了无大异,不过具体说来就不同了。在我们的观察结果之中,历代官阶制的形态和倾向变迁并不是一个直线前行的简单历程,它们有其起伏不定的波峰和波谷,并涉及了“品位分等”、“职位分等”和“自利取向”、“服务取向”各自份量的此消彼长。前面几节中,已简略交待了第一阶段的情况,着力阐释了第二和第三阶段的情况,因有必要再为唐宋和明清两个段落,提供必要的叙述。
在唐朝初年,文武散阶制度就相当成熟严整了。不过在传统政治中,涉及官僚权益的名号位阶都有一个渐趋猥滥的规律,秦汉的二十等爵、魏晋南北朝的散号将军都曾越授越滥,唐代的文武散阶也未能免俗。唐代中期的“泛阶”做法,也导致了散阶的猥滥和贬值,包括俸禄在内的种种待遇只好向职事官品转移。但在政治形态尚未发生决定性变化之时,官阶的“品位分等”色彩并不会骤然淡去。以“职”为实,以“散”为阶的制度衰败之后,以“使”为实、以“职”为阶的新制一波再起。随着“使职差遣”制度的发展,三省六部官、御史台官、卿监长官、诸卫大将军等等官位,借助“检校”、“试官”、“加宪衔”等等,而开始另一类形式的阶官化,它们开始变为“使职”的“阶”了。在唐末五代,甚至连一些使职本身也阶官化了。与散官构成的阶官相类,这种由“带职”构成的阶官,也发展出了一套年考成资、依资改转的成熟制度[67];在散官构成的散阶因贬值而变质之后,这明显构成了一种代偿性的机制[68]。
宋代初年承袭了唐后期的情况,散官几乎仅仅是荣号而已;至于本官的官阶则使用三省六部官名,是所谓“寄禄官”。宋太宗时“始定迁叙之制”,所制订的官阶包括“文臣京官至三师”共42阶,“武臣三班借职至节度使”共27阶。朝廷向寄禄官发放俸禄,向任职的“差遣”发放职钱,二者共同构成了官员报酬[69]。由于职钱已经依“差遣”而定了,所以有人认为这兼采了“品位分类”和“职位分类”之长[70]。然而这时依然存在跟人走的品位,仍有大量的官僚权益从属于“本官”,我们认为这依然是一种“阶职分立制”。到宋神宗元丰改制的时候,又重新启用了开府仪同三司到承务郎等散官作为本阶,绕了好大一个弯子,又回到唐初那种以散官为阶官的办法上去了。如前引杨树藩之论:宋代“其阶职分立制之运用,较唐尤佳。宋定三十七阶,除每阶附以阶称阶品外,并以‘阶’来定俸额,通称‘寄禄官’。官府编制之职称,曰‘职事官’。按职事官大小、职务性质定津贴,通称‘职钱’。同样性质之职官,支同等之职钱。阶俸则不然,视出身之高低,年资之深浅,考绩之优平而定。如此既区别劳考之分序,又顾到同职而同酬,堪称良制。”
唐末五代进一步荡涤了士族和贵族因素,宋代科举制的繁荣标志着“士大夫政治”的发达成熟,其时的官阶制相应也多了一些理性行政色彩。但从另一方面说,无论唐也好、宋也好,其时的“本阶”毕竟都是以“人”为本的,从而有异秦汉禄秩从属于职位的情况。邓小南先生指出:中晚唐的“职事官通用为赏”造成了职事官的冗滥猥杂和队伍分化,既有治本司事者,又有带本官充他职者,更有坐领俸禄者,这成为宋代以职事官为阶官、以差遣任实职的直接原因[71]。孙国栋先生也曾论及:唐代用以叙品阶的散官,由于后来授受太滥,不为人所重,不得不以中央职事官作为赏功勋、叙位望的空资格[72]。唐代作为阶号的散官本来就来自官职,中晚唐叙品阶的散官猥滥了,然而仍然“不得不”用某种官职来叙品阶、系禄位;承唐而来的中央职事官“冗滥猥杂”,到了北宋依然无法克服,其实反映了两朝政治情态的一脉相承处。从**和行政角度看“职位”首先是一份责任,薪俸能少给就少给以省钱增效;而从官僚私利看“职位”首先是一份享受、荣耀和地位,尽量多拿钱不干事才好呢,能让儿孙接班就更惬意了。假如后一要求占了上风,就可能导致“以官为阶”的变迁,官职本身变成了品位。唐宋的“阶职分立制”,都对应着其时官僚较淡薄的“服务取向”和较浓厚的“自利取向”,因而都可视为历史发展中官僚所获特权的一部分。
可以用更多事实,来旁证唐宋官僚为一己权益猎取了更大保障,获得了“自利取向”的更大空间。宋人洪迈说:“国朝官制,沿晚唐、五代余习,故阶衔失之冗赘”,并举李端愿长达凡41字的头衔为例:“镇潼军节度观察留后、金紫光禄大夫、检校刑部尚书、使持节华州诸军事、华州刺史,兼御史大夫、上柱国”[73]。其实自南北朝到唐、宋都是如此,不只是晚唐、五代余习,且超过41字的都不算希罕事。官僚结衔时的成串成堆名号,诸如“使持节特进侍中太尉公尚书令都督冀定沧瀛幽殷并肆云朔十州诸军事骠骑大将军左光禄大夫开府仪同三司并肆汾大行台仆射领六州大酋长大都督散骑常侍御史中尉领领左右驸马都尉南赵郡开国公”、“成德军节度镇冀深赵等州观察处置等使光禄大夫检校司徒兼太傅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兼镇州大都督府长史驸马都尉上柱国太原郡开国公食邑二千户实封二百户赠太师”、“端明殿学士兼翰林侍读学士太中大夫提举西京嵩山崇福宫上柱国河内郡开国公食邑二千六百户食实封一千户”之类──要是像今天那样印成名片的话,非得印成那种折叠式的不可──以及散官、勋官、封爵、检校官、寄禄官、祠禄官、加宪衔、功臣号、提举宫观官等充斥于职位之外的情况,都是秦汉官僚所梦想不及的。秦汉帝国还未及炮制出花样繁多、五光十色的名号头衔,来满足官僚们的夸示荣耀与维系品位的需要。
唐代科举制的加速社会流动之功,历来为人瞩目,但绝不能以此低估了门荫和世袭的份量。爱宕元说:“唐代前期,官僚化的主要倾向是靠祖、父的官荫而入仕。”[74]吴宗国先生指出,在唐初的官吏选拔上科举并不占重要地位,唐后期进士科又“变成了公卿大臣用来世袭高位的工具”[75]。将之与宋代“恩荫之滥”一并观之,则唐宋官僚的“贵族化”宛然在目,尽管宋代其“贵族化”程度又低落了不少。南北朝出现以官当刑的“官当”制度,到了隋唐就更臻发达了,职事官、散官、卫官及勋官一一折算、毫不吃亏,甚至历任官都可当罪,以官当罪者期年后但降先品一等叙,从此又可消受种种特权了。宋代官员也不逊色,同样可以用现任官或历任的官、职、差遣抵徒罪若干年。唐代的“以理去官”之制,给了那些无罪过离职的官员以更多保障。对解职官员依旧拥有特权的制度,瞿同祖指出这显示了“官职是一种身份”,并进而评价说:唐宋“办法较前代为复杂,而对于大官的优待亦较前代为厚。……唐、宋官当法优礼官吏可谓无微不至”[76]。唐代对官员实行退休时赠以高一级散阶的做法[77],唐宋官僚在致仕后都享有半俸待遇,宋代官员还可享受“致仕荫补”、申请恩例,还有“加官致仕”或“带职致仕”制度,退休时升迁寄禄官一资或一阶,甚至还有升二等、三等者[78]。赵翼有论:宋代制俸“恩逮于百官者惟恐其不足。”[79]这与秦汉君王“厚自封宠,而虏遇臣下”、“百里长吏,荷诸侯之任而食监门之禄”正成对比。有的学者认为,汉代不仅小吏,甚至高官月俸亦较唐宋微薄。当然宋代的经济有了不小发展,大官小官们没功劳也有苦劳,其待遇也该比汉代丰润一些,“先富起来”;然而其时官僚待遇,是与经济发展不成比例地膨胀开来的。宋王朝官额之冗,宋人都叹为“病在膏肓”[80],其祠禄之制、恩荫之滥、恩赏之厚又何尝不是如此。宋代真是个当官的好去处,官迷们都不妨到宋代去试试“发展”。钱穆先生评论说:宋代“元丰改制,一依唐规。不知唐代政府组织,已嫌臃肿膨大,宋在冗官极甚之世,而效唐制,自不能彻底。汉之中都官,不及宋什一,郡守少于宋而令长过之,此宋代治政所以终不足以追古。”[81]
若把秦汉与唐宋相比,则其间的政治差异是很明显的。日人大庭修对汉制有一个很精彩的总结:“从整个制度来看,与后世相比,冗官不多,而且每个官吏都担负非常具体的任务。……冗官少恐怕是官僚制发展的表现,但也是官僚制尚处于初期阶段的特点。”[82]秦汉冗官不多,任务既确定又具体,这个特点确实相当醒目。大庭修将之归结于“官僚制发展的表现”和“初期阶段的特点”两点,颇具启发意义。战国官僚制发展呈现了“穷其极致”的强劲势头,正如法家对法制、效率之极意寻求所显示的那样。秦汉官僚队伍来自昔日“府史胥徒”,“以吏治天下”的体制,使文法吏与贵族士大夫的行政重要性整个反转过来,并直接体现在“分官设职”的简练、精干和尽量围绕行政职能而展开之上。至于所谓“初期阶段的表现”,这除了体制的简单粗糙外,还应从较积极的方面加以理解:官僚组织在初创时总是较为精干而富有效能的;此后随时光推移,腐化、老化和贵族化因素便将逐渐滋生和积累,包括冗官冗吏的繁衍增殖等等。秦汉官吏等级管理的简单中包含着草创的粗糙,但同时又是简练明快、富有新生朝气的;唐宋入流、进阶、磨勘、改官的复杂程序当然可以视为制度的发达进化,但其过分的繁文缛节、繁琐细密,也反映王朝已须为官僚自身的权益分配而穷思殚虑,这部分事务畸形膨胀开来,用于国计民生的精力便只好忍痛割爱了。
南北朝、唐宋是阶官制度的发达期,而这时的官僚特权恰好也呈现膨胀之势。可见我们把“品位-职位”视角与“自利取向-服务取向”结合起来的做法,并不是生搬硬套或求之过深,而是大有必要。进一步向后看,就进一步坚定了这个信心。世入明清,新的变化发生了[83]。王鏊《震泽长语·官制》:
唐制,有勋、有阶、有官、有爵。爵以定崇卑,官以分职务,阶以叙劳,勋以叙功。四者各不相蒙,有官、爵卑而勋、阶高者,亦有勋、阶卑而官、爵高者。宋朝列衔,凡阶高官卑则称“行”,阶卑官高则称“守”,官与阶同则无“行”、“守”字。今制惟以官为定,为是官,则勋、阶、爵随之,无复叙劳、叙功之意。[84]
王鏊所谓的“今制唯以官为定”,表明重大的变迁又已发生其间了。明代的文散阶分布于九品正从十八级之上,但各品上的散阶又出现了“初授散官”、“升授散官”和“加授散官”(仅正二品至从四品六号)之别,因而合计起来达到了42阶。此外武散阶分布于一至六品正从十二级上,亦有“初授散官”、“升授散官”和“加授散官”(仅正二品至从四品六号)之别,合计共有30阶[85]。
乍一看上去,明代的散阶形式与唐宋好像没有太大变化;然而细一深究就不同了。“虽然形式上仿效宋代官制,但实际上明朝不仅把职事官归入品秩序列,而且使散阶、勋位和官职所属品级逐渐接近”[86]。二者在一个关键之点上已经名同实异:唐代据门荫而授阶、据阶而授官,官职来自位阶,或说以“阶”为基准;明制则不相同,却是据官而授阶的,有官职才有位阶,散阶通过入流和考满来授受,并依据职事官的迁调改降而加以相应调整,如此而已[87]。所以有人把明代散阶仅仅视为“官员的一种荣衔”[88]。进一步说:“散官与勋级既是附加性官衔,又可视为考核制度的补充,但与实职和俸禄并无关系。”[89]“明代的散阶,很大程度上可说是对唐代职事官正、从各品上、下阶的一个稍加扩展的翻版。正因如此,明代散阶的性质,也就与唐代大不相同了。其主要效用,无非是区分和体现官僚的年劳资格,以便朝廷据以进行较正从九品18级更为细致的管理和激励活动罢了”;明代“散阶几乎完全成了官品的附属物。唐代是做官必先有阶,现在则是有阶必先做官,两者关系已经颠倒。勋级则与散阶性质相类而辅之,它们基本上不再有独立于官品的意义,除借以进行一些激励活动外,在衡量官员地位和等级时的意义实在淡而又淡。”[90]明代俸米依官品而定,因散阶从属于官品,进而从属于官职,因此也可以说它已不属“跟人走”的待遇等级了。这样,阶官的昔日作用、意义显已变质,一变而为职事官的附属物了,这也就是王鏊所谓“今制唯以官为定。为是官,则勋、阶、爵随之”的意思。
至于清代,实行的是一种相当简化的散阶制度,自正一品到从九品十八阶而已。尽管清人自夸其文阶武阶“循名责实”,“洵为法则精而密,施于事则简而易知者矣”[91],其实不过荣号而已,甚至可以貤封父母[92],散阶的授予混同于“封赠”。顺治初年有三年考满封赠之事,康熙改为逢朝廷庆典,任职二年以上者便可请求封赠。这种“封赠”比之唐代散阶,好比退化之后残留下来的一段盲肠[93]。同时各色俸禄虽有依于官品者,例如京官;但也有相当数量是因职位而异的,大大高于正俸的“养廉银”便是如此[94]。“各级官员的养廉银额是按官职高低、事务繁简、地方冲僻和耗羡多少等标准来确定的。”[95]学者认为:“发给养廉银的标准,不以官员的品衔衡量,而是按职官地位的轻重和事务繁简而定,……这种以事务繁简来规定俸禄的做法,在某种程度上比笼统地以品级定数,更显得合理些。”[96]“由于各地事务繁简、地方远近、用度多寡不同,其标准仍不能完全划一,这种不划一,应该说亦有其合理的成分。”[97]而这应该视为“职位分等”因素。这样看来,“清朝仍为九品十八阶,但清朝官员的品阶之制已大为削弱,官员等级及待遇等,皆以官员的实际职务为主”[98];“清代更进一步使阶官与品级完全对应,官居几品即授几品阶官,散官失去了身份地位的意义,基本做到职阶一体”[99]。杨树藩认为:自明以来,“文官之劳考,不以阶定矣,反之阶随职事官之升进而赋予。于是‘阶’之价值已失,无复叙劳之意矣。清代虽有阶称及阶品,其法悉如明旧。是知阶职分立制之精神,至明清已破坏殆尽矣”。

如何认识这种变迁呢?学者认为:这“反映了明代不像唐那样面临着士族官贵子弟安流平进、直接做官的沉重压力等社会背景。”[100]其说甚是。进而我们推测,明太祖以降帝国统治者大大强化了君主**和对臣僚的役使控制,相应地,王朝官僚的“服务取向”份量加重,“自利取向”的空间变得狭窄,“贵族化”倾向受到了更大抑制,对官员个人的优惠和保障也相对减少。明清散阶制发生变化,由“重人”转向“重事”,其因果关系似当于此求之。
下面就为此提供一些背景参考。朱元璋废宰相而隆君权,一改唐宋制度的君权、相权互为制衡之法,使君主**上了一个新台阶[101]。或说宋帝无专擅、无暴虐,其制度的缺点是“散”和“弱”,而非“专”与“暴”,尽量优假士人[102];明廷则一改故辙。宋廷忌武人而明廷忌士人,帝王不惜严刑酷法,“期使士人震慑于王室积威之下,使其只能为吾用而不足为吾患”[103]。明制,文官不得封公侯,违者主司及受封者斩,或即其由。法有“凌迟”,始于元明。朱元璋大兴“文字狱”[104],甚至以“寰中士大夫不为君用科”入律。“时京官入朝,必与妻子诀,及暮无事,则相庆以为又活一日”[105]。薛允升的著作曾在明律“奸党”诸条之下,比较汉、唐、明有关律文:“明祖猜忌臣下,无弊不防,所定之律亦苛刻显著,与唐律迥不相同。……汉有非所宜言、大不敬及执左道乱朝政法,唐律不载,明此律则更甚矣!”[106]唐代自簿尉以上就不加捶楚了,所以杜甫有诗云:“脱身簿尉中,始与捶楚辞。”[107]而明朝皇帝以“廷杖”待大臣,动辄“血溅玉阶,肉飞金陛”[108],还通过厂卫特务机构的天罗地网监视百官[109],这都上承明太祖“开国规模”之流泽。
一方面,学者看到了“明代皇帝权力之大,远远超过了前代”[110];而与“明代君权与官权相比,君权大为增强”结伴而来的,便是“贵族、官僚法律特权地位的降低”[111]。与宋代“恩逮于百官者惟恐其不足”有异,明代宗室俸禄丰厚,一般官员却以“薄俸”为主流,以至到了清初“正俸”依然微薄如故[112]。史家因有“明官俸最薄”之说[113],顾炎武叹云“今之制禄不过唐人什二三”,“自古百官俸禄之薄,未有如此者!”[114]官僚们“月不过米二石、不足食数人”、“不足以资生”、“困于饥寒”的抱怨不绝于口[115]。明代致仕待遇也比唐宋简薄得多,国初的致仕者居然没有俸禄,赐半俸终身就算是优礼了。赵翼:“明初无加恩致仕官之例。《明史·杨鼎传》:成化十五年,鼎致仕,赐敕驰驿归,命有司月给米二石,岁给役四人。大臣致仕有给赐,自此始。自后多有月廪岁夫之制。……此皆明代加恩致仕官故事,然视唐、宋则甚减矣!”[116]唐代的门荫之法,是依父祖之官而授子弟之阶,进而就可候选入仕了,宋代恩荫也是直接给予官阶或差遣的。而到明代,“国初因前代任子之制,文官一品至七品,皆得荫一子以世其禄”,是为“荫叙”;但所叙的只是“禄”而非“官”,想做官仍要参加考试。而且“后乃渐为限制”,宪宗成化三年(1467年)规定“在京三品以上,满考著绩,方得请荫,谓之官生”;至孝宗弘治十八年(1505年)又规定,即使三品以上京官,也须三年考满、得诰命、无过犯,才能自请一子入国子监[117]。
历代成规,期亲亡故都是可以离职奔丧的[118],但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为避免旷官废事,定制除父母、祖父母承重者丁忧外,期丧只能遣人致祭而已[119]。为了皇上,士大夫只好“以义断恩”了。明朝武官更无丁忧之制[120]。以官品抵罪的“官当”制度在唐宋臻于发达细密,在明律之中却被一笔勾销了。薛允升因云:“唐律于官员有犯除名官当,免官免所居官,委曲详备,其优待群僚之意溢于言外。明律一概删去,古谊亡矣!”[121]不仅“官当”被废,明清官吏的免刑也只限于笞杖轻罪,徒流以上便须实配,由此瞿同祖先生指出:“明、清律在这方面对于官吏的优待不如唐、宋远甚。”[122]薛允升也看到:“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亦可以观世变矣。古人先礼教而后刑法,后世则重刑法而轻礼教。唐律犹近古,明律则颇尚严刻矣!”[123]用来管制官吏的法制在明代又大为完善了[124]。朱元璋决意以重典治吏[125],所颁《大诰》的锋芒所向就是贪官污吏[126]。他定制地方守令贪赃达到六十两便剥皮囊草,枉法达到八十贯则论处绞刑[127]史称:明祖“重绳贪吏,置之严典”,“一时守令畏法,洁己爱民,……下逮仁、宣,抚循休息,民人安乐,吏治澄清者百余年。”[128]赵翼以为“几有两汉之遗风,且驾唐宋而上哉”[129],显有明代吏治近于两汉而超迈唐宋之意。赵翼另有“明祖行事多仿汉高”之论[130],不妨也参照考虑。
秦汉、唐宋和有明的吏治孰优孰劣、那个更高明些,一时说不清楚,因为立足点稍微变化,就会有不同的判断。就算明初真的一度“吏治澄清”,然而面对着**帝王的剥皮刲舌、铲头刳肠、血肉横飞、尸虫满狱[131],我依然觉得那大明天朝不是人呆的地方;宋朝“对士大夫的礼遇无与伦比”的做法后人不乏诟病,却可能也“大大激发了宋代士大夫践履儒家理想的道德自律精神……以天下为己任”[132]。但眼下还是旁搁了价值判断问题,继续通过唐宋与有明政治之异,来探讨唐宋存在着发达的“阶职分立制”、而明代这一制度却发生变质和遭到破坏的缘由。
我们已经看到,散阶制度的变质不是孤立的事件,它与明清官僚的特权削减,是同时发生的事情。那么就可以做出推论:明初高度强化的**皇权,对官僚的“自利取向”及“贵族化”倾向重新构成强力抑制,令其“服务取向”的份量再度加重,由此造成的政治动向,进而就波及到官阶品位之制了。相应地,唐宋的“阶职分立制”,与明清这个制度的变质和破坏,便可大致视为两个不同段落。至于为什么唐宋、明清间会发生这样的变动,据张帆先生的精彩见解,金、元二朝的制度简化和**强化,应是最重要的转折动因[133]。
正是基于以上事实,历代官阶制的变迁,就可以归纳为一种“五段落”的分期:
第一阶段,亦即先秦的贵族政治时代,其时由爵级命数构成的官员等级制,以及作为“另类”的“府史胥徒”这个无爵等级的存在,呈现出最浓厚的“品位分等”色彩。
第二阶段,亦即秦汉阶段,因战国变法的剧烈政治转型依然保持着强劲惯性,由昔日“府史胥徒”扩张而来的新生官僚队伍依旧被视之如“吏”,新生的官僚便维持了浓厚的“服务取向”。相应地,以禄秩标示的官僚等级,便透射出了“附丽于职位”的鲜明特征,其“品位”因素则较为淡薄。后代那种士与庶、官与吏、文与武间森严的身份性界限,此期阙如。不过汉代封爵的较大重要性,列侯、关内侯的较大权益,对官僚都是一种补偿,并具有早期社会的意味。
第三阶段,亦即魏晋南北朝时代,早期**官僚制的原始粗糙方面无法阻止士族门阀的崛起,官僚开始“贵族化”了,其“自利取向”得以充分扩张。与中正品相关的士庶、清浊、文武、流内流外等等选例,以及委积繁衍的散官、名号等等,在事实上构成了一种以“门品”为中心的“品位分等”秩序。与此同时,与分裂、战乱及行政的军事化相应,将军号迅速演化为军阶序列,并在北朝后期带动了文散官的阶官化,形成以“官品”为中心的、相对较具功绩制色彩的另一种“品位分等”秩序。
第四阶段,亦即唐宋时期,这也是个“阶职分立制”的发达阶段,以成熟的文武散阶制度为内容。唐代散阶“一切以门荫结品”,显示其时官僚仍残留了一定“贵族化”的性质;同时“劳考进叙”的制度,又表明总体上它已回归于官僚政治范畴之内了。宋代官阶,由于俸禄依散阶支付而职钱依差遣支付,因而增加了不少“职位分等”成分,但总体说这依然属于“阶职分立制”。优厚的品位待遇体现了宋朝皇权对士大夫的优宠宽容,为官僚扩展其特权、自主性以至“自利取向”留下了较大空间。
第五阶段,继承元朝余绪,明帝国初年君主**高度强化,士大夫官僚的众多利益、特权惨遭削减,其自主性受到压制,官僚作为铁腕君权之行政工具的“服务取向”特征,又开始浓厚起来。与此相应,散阶制开始变质,由唐代的据阶而授官一变为据官而授阶,散官成了官品的一种补充,“阶职分立制”遂遭破坏了。这种情况延续到了清代。
以往只从级差和待遇角度被叙述的历代官阶制度,由此便呈现出了错落有致的不同阶段,这就是初步提示如上的五个大的段落。以形象语言描述其左右摇摆或上下动荡,可以说在中国历史前期有较高的波峰和较低的波谷,即如先秦爵命等级与秦汉禄秩等级间的较大反差,从禄秩等级到魏晋南北朝“门品秩序”的重大转折;至如后期,则依旧存在着动荡不定,但其波幅已趋减小,例如由唐宋的“阶职分立制”到明清这个制度“变质”的情况。大致说来,秦汉的禄秩等级表现为“职位分等”的一个波峰,两晋南北朝唐宋的“本阶”表现为“品位分等”的一个波峰;明清官阶表现了向“职位分等”一定程度的回归,但考虑到官僚阶级在十几个世纪中累积的众多等级特权,此期官阶的性质和倾向,应该视为前两个此起彼伏的波峰之综合。明清已值帝国时代的后期,官僚们作为统治阶级,早已在中国大地上根深叶茂、不可动摇了。围绕官品而滋生出的各种等级特权[134],士大夫与胥吏、文臣与武将之间的身份性隔膜,都构成了“品位”因素。又比如说,“升衔留任”便是一种保障官僚品位的做法[135]。“兼衔”以加重官僚资望情况,也等于官位被用如“品位”了,例如总督例加兵部尚书兼右都御史衔,巡抚例加兵部侍郎兼右副都御史衔[136],翰林官迁吏部侍郎例兼翰林院学士,还有加宫衔的恩典等等[137]。甚至官品本身都可以作为待遇、用作“品位”,如同“加若干品衔”之类做法所反映的那样[138]。这些情况,都大大遮掩了“阶职合一”所带来的那些“职位分等”亮色。
在理解这些波峰和波谷的时候,还应对如下两点加以考虑,以用作“加权”的评估因素。首先,官僚的等级特权可能来自两个方面:对君主权力的分割和对社会权益的占夺。**独裁需要和理性行政需要,不允许官僚自我膨胀到妨害**和行政的程度,但在官僚占夺社会权益上帝国统治者有可能网开一面,令君主与官僚“双赢”而听任社会萎缩和偏枯。因而官僚的“服务取向”和“自利取向”,不仅涉及君主与官僚之间的权势分割,也包含着官僚对社会的利益分割。人称宋王朝“恩逮于百官者惟恐其不足”,相应的则是“财取于万民者不留其有余”,说的就是这种情况。进而明清的官阶制度既体现了向“职位分等”的一定回归,从官僚那里回收的权势强化了皇帝**;同时浩荡的皇恩依然保障品官以至缙绅地主的特权,这些特权大多是从社会方面分割而来的[139]。官僚的贪污侵渔,比起前朝来一点儿都不逊色。所以“有明一代,一方面官俸呈现下降趋势,以至低到历代所未有的水平,另方面大小官员的富有豪华却又达到了历代王朝未曾达到的高度”[140];明代仕宦阶级的生活,“可以用骄奢淫佚四字尽之”[141]。有时皇帝强悍专断而官僚唯唯诺诺,有时皇帝和和气气而士大夫意气风发,可不管怎样,“民不出粟米麻丝、作器皿、通货财以事其上,则诛”。
其次,正如艾森斯塔得所指出,在官僚呈现“服务取向”之时,中上层官僚经常来自较低阶层,并疏离了他们由之而来的社会阶层和传统身份。而这正是秦与西汉的情况,其时的文吏群体,并没有显示出与哪个社会阶层关系特别密切。这样一点,我想也有助于理解汉代禄秩等级“从属于职位”的性格。而东汉以来,帝国官吏与儒生群体、进而与士族阶层建立了越来越密切的关系。魏晋南北朝的“门品秩序”,就对应着一个盘根错节的门阀士族阶层的存在,他们拥有最浓厚的“自利取向”。由唐宋以至明清,“绅士”或“乡绅”构成了社会的结构性特征,而“官僚就是士大夫在官位时的称号,绅士是士大夫的社会身份”[142]。艾森斯塔得也认为,中华帝国的官僚呈“同时为统治者和主要阶层维持服务的取向”,这“主要阶层”就是绅士阶层;通过科举制度的联结,官僚成了士人或绅士阶层的一部分。我想,明清官阶制的倾向性体现为前两个波峰之综合,与这种社会政治变迁也是一致的。
在“品位-职位”和“自利-服务”分析概念的照耀之下,历代官阶制演化的阶段性便由晦暗而显明,呈现出了如上五个段落的鲜明轮廓。它协助我们探寻传统官僚政治的进化轨迹,从一个侧面揭示了帝国官僚的“自利取向”和“服务取向”二者关系的动态变迁[143]。各王朝初年的官僚一般都比较精干、处于君主的强权制御之下,但在中后期则将积累出老化、腐化和贵族化因素,这是一种较小的周期;同时也存在着更长时段的变迁,也就是初步提示如上的五大阶段。总的看来,传统政治体制的连续性,并不应该夸大到“停滞”的程度,它并不是一潭死水;同时其变迁的方面也是有限度的,即便是魏晋以来由“贵族化”了的士族阶层造成的士族门阀政治,最终也应视作**官僚政治的一种“变态”,它并没有导致一种全然不同的贵族政体。
当然,这个分期模式对历代官僚政治演变的观照和评估,主要是基于官阶制角度而做出的,不过是它的一个侧影而已;并且较深入的考察只限于秦汉魏晋南北朝时代,如果把更多事象纳入视野,特别是若对宋、元、明、清的情况作更多考察,则可能还有复杂得多的情况;眼下的论断,必定还有不少漏洞需要填补,还有更多空地等待开掘。不过,对一个论题若无话可说或只能泛泛而论,那反倒是思考的困境;而还有众多线索等待深究的感觉,所预告的却是开阔的研究前景。正如赵翼所说:“无所因而特创者难为功,有所本而求精者易为力。”[144]不管眼下的认识还多么简陋粗糙,毕竟一个不无新意的叙述框架已被搭起,随后的雕镂修补就容易多了。每一个特定观照角度,都好比投射到黑暗的历史客体的一束探照灯光,它当然不会是面面俱到的,但只要能照亮一个侧面,提供一幅其它角度看不到的特殊景象,就足够了。期望本书的努力确有创获,今后我们将沿此方向继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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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克斯·韦伯:“下述各点可以说是理性合法权威的基本概念:……(3)官署组织遵循等级制原则,亦即,各个较低的官署都处于一个较高的官署的控制和监督之下”;最纯粹类型的行政官员的任命和工作遵循如下原则:“……(2)他们被组织在清晰定义的官署等级制之中。”MaxWeber:EconomyandSociety,www.xiaoshuodaquan.com,UniversityofCaliforniaPress,1968,pp.218,220.
[2]例如周翼虎、杨晓民先生就描述了这样一个官本位的、等级森严的金字塔社会。见其《中国单位制度》,中国经济出版社(无出版日期),第79-86页。
[3]顾炎武:《日知录》卷九《部刺史》,栾保群、吕宗力校点:《日知录集释》,花山文艺出版社1990年版,第407页。
[4]魏特夫:《东方**社会──对极权力量的比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40页。
[5]可参看秦晖先生对这种观点的批评:《“大共同体本位”与传统中国社会》,《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0年第1期(原刊《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5期、1999年第3期、1999年第4期)。
[6]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08页。
[7]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218页。
[8]张金鉴:《人事行政学》,三民书局1985年版,第139页。
[9]谭健主编:《外国政府管理体制评介》,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77页。
[10]这包括进行职位调查,区分职组和职系,对各职位的工作简繁、责任大小和相应资格进行评价并制作职位说明书,并把职位纳入相应的职等和职级等。可参看曹志主编:《资本主义国家公务员制度概要》,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97-113页;王雷保主编:《公务员职位分类教程》,机械工业出版社1989年版,第4篇第12章“职位分类的基本原理”。
[11]参看罗文:《由现代行政学的职位分类看宋代的人事行政制度》,《华冈文科学报》1978年第11期。罗文先生着眼于职系和职等的划分,把宋代行政制度视为“职位分类的雏形”。但我们则将着眼于“是否存在着跟人走的等级”一点,而对宋代官阶制提出不同判断(见下文)。当然罗先生也说到:宋代“寄禄阶的正俸,便是根据人品制度(即品位制度)定待遇;而差遣的职钱,便可谓根据职位来定待遇”。宋代官僚的职钱从属于职位,这确实有“职位分类”意味。但职钱并非官僚各种待遇权益的全部,由于其时存在着从属于官员个人的本阶,而且有许多特权从属于本阶,这仍应视作“品位分类”制度。
[12]也有学者把“品位分类”译为“职务分类”,并把这两种类型进而分为四型:“一般职位分类”体制,“无共同职等之职位分类”体制,“一般职务分类”体制,“无共同职等之职务分类”体制。参看傅肃良:《各国人事制度》,台湾三民书局1986年版,第546-5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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