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阶段,资料--官阶制度研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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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李盛平:《各国公务员制度》,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46页。不过随后李盛平认为,“职位分类制度比较适用于担任领导的通才”,这与学界一般看法相反。一般认为,“职位分类”更适用于工作比较常规、责任比较固定的中低级官员,“品位分类”较适于担负领导责任的高级文官。
[14]杨百揆等:《西方文官系统》,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10-111页。
[15]许南雄:《人事行政学》,台湾商鼎文化出版社1993年版,第137页。
[16]可参考原美国文官总署署长坎贝尔的叙述:“所要强调的是,美国文官制度的等级,是与他的职位相联系的。每一职位有一个等级,并不是说个人有一个等级,个人并没有等级;在位时就有等级,不在位时就没有等级。这与美**事部门和外交部门不同,外交部门与军事部门的级别是跟人走的。你要是将军,到另外一个岗位还是将军,这跟文官制度不一样。”(按,美国的外交和军事部门,仍然实行“品位分类”制度。)艾伦·K·坎贝尔《1983年在北京比较文官制度研究班上的讲话》,王莉据录音整理,参看曹志主编:《各国公职人员分类制度》,第786页。
[17]王雷保主编:《公务员职位分类教程》,第201-202页。
[18]杨百揆等:《西方文官系统》,第111页。
[19]许南雄:《人事行政学》,第138页。
[20]www.xiaoshuodaquan.com和www.xiaoshuodaquan.com指出,英国文官等级制的基础是以通识考试为基础的个人资格,因而与美国有异。见其:PublicPersonnelAdministration,NewYorkandLondon,Harper&BrothersPublishers,1936,pp.411-413.
[21]李广训:《各国人事制度》,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3年第3版,第5页。
[22]管欧:《现代行政学》,台湾永大书局1978年版,第168页。“简荐委制之优点”:“一、足以表示国家之名器。国家设官分职,乃为名器之授予,‘惟名与器,不可以假人’,特、简、荐、委的品位,即系国家对于公务人员名器尺度的表征,而使国人珍视”;“二、尊重各人已有之资历。简荐委制乃是以‘人’为制度运用的轴心,就各人所具有之法定资格、经历累积而成的身份,以定其品位的高低。”
[23]王雷保主编:《公务员职位分类教程》,第5篇“美、英、日和台湾地区公务员分类制度”;第6篇“我国职位分类制度的基本构造”。
[24]参看许南雄:《人事行政学》,第152页。“美国公私机关所以能推行职位分类,因其行政观念与职位分类之体制极其吻合,所谓行政观念,即社会文化背景下,员工对行政职位产生之价值意识。根据雷格斯(www.xiaoshuodaquan.com)等学者之说法,美国工业社会所形成之行政观念是成就主义(achievement)、平等观念(universalism)及专业原则(specifity)”,“其他国家若以品位体制之观念而行职位分类,自不免窒碍难行。”
[25]王有仁:《各国人事制度汇编》,台湾高点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1年版,第1-2页。
[26]参看宋世明:《美国行政改革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3章第3节“案例研究:文官制度改革的脉络”。“体现功绩价值的僵化的职位分类及资格要求、集权化的评估体制,在实践中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能力和功绩已退居次席,从而使形式代替了本质,手段代替了目的”(190页);“职位分类的最大弊端是:政府的人力资本不能在政府之间自由流动,从而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相应地,美国近年的有关改革便包括淡化职位分类、加宽工资级别的措施,“1978年增设的高级文官系列(SES,约8000人)的目的在于,超越职位分类的障碍,造就通才、增加灵活性”(197页)。
[27]参看拙作《西魏北周军号散官双授制度述论》,《学人》第13辑,江苏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周齐军阶散官制度异同论》,《历史研究》1998年第2期。
[28]艾森斯塔得:《帝国的政治体系》,阎步克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80页以下。
[29]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14页。“政府成员和国家官吏……之所以不致占居贵族的独特地位,它的教养和才干之所以不致变成任性和统治的手段,是有赖于主权自上而下和同业公会根据自己的权利自下而上所做的种种设施。”
[30]www.xiaoshuodaquan.com:“Bureaucracy”,EncyclopaediaoftheSocialSciences,TheMacmillanCompany,NewYork,1930,Vol.Ⅱ,pp.70-71.
[31]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7篇《官僚贵族化与门阀》。
[32]例如,若将上述“职位分等”、“品位分等”与“服务取向”、“自利取向”的对应模式用于现代社会,显然就不合适了。在实行“职位分类”的现代国家里,其官僚的廉洁和高效来自民主和法制的制约,而并不依赖强硬的君权。
[33]或说唐代武散阶为45阶,这种计算是把冠有“怀化”、“归德”字样的名号也算在内的,而它们是专门授给少数族首领的。不计这些名号则为29阶。
[34]参看《新唐书》卷四六《百官志一》。
[35]参看《旧唐书》卷四五《舆服志》。
[36]俞鹿年:《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5卷(隋唐五代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53-454页。
[37]杨树藩:《中国文官制度史》,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82年版,上册“绪论”第10页。
[38]王寿南:《唐代政治史论集》,台湾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5页。
[39]王德权:《试论唐代散官制度的成立过程》,《唐代文化研讨会论文集》,文史哲出版社1991年版,第843页。
[40]《新元史》卷一九三《赵天麟传》。
[41]黄清连:《唐代散官试论》,《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58本第1分。
[42]王德权:《唐代律令中的“散官”与“散位”──从官人的待遇谈起》,《中国历史学会史学集刊》第21期,1989年。
[43]参看洪迈:《容斋随笔》卷一《唐人重服章》;《容斋三笔》卷五《绯紫假服》:“唐宣宗重惜服章。”吉林文史出版社1994年版,第11、376页。又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卷十《唐人服色视散官》:“唐时臣僚章服不论职事官之崇卑,唯论散官之品秩。虽宰相之尊,而散官未及三品,犹以赐紫系衔。……而散官未到金紫银青,则非赐不得衣紫。唐人之重散官如此。”《嘉定钱大昕全集》,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7册第271-272页。
[44]杨树藩:《中国文官制度史》,上册“绪论”第10-11页。原文总为一段,本书引用时,代分段落以清眉目。
[45]陈梦家:《汉简所见奉例》,《文物》1963年第5期。
[46]参看本书第127页注[1]。
[47]岳珂:《愧惔录》卷七《散阶勋官寄禄功臣检校试衔》,《丛书集成初编》,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0842册第59页。
[48]按,汉代大夫之官员数十人,而三署郎官少则数百,多则可达二千余人。《后汉书》卷五四《杨秉传》:“三署见郎七百余人。”同书卷六六《陈蕃传》:“三署郎吏二千余人。”大夫与郎官合计决不止“数十人”。原文的错误来自对《汉书》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如下文字的错误摘录:“大夫掌论议,有太中大夫、中大夫、谏大夫,皆无员,多至数十人。……郎掌守门户,出充车骑,有议郎、中郎、侍郎、郎中,皆无员,多至千人。”《表》谓大夫“多至数十人”而郎官“多至千人”,岳珂则错误地节述为大夫、郎官二者合计“多至数十人”。又《宋书》卷三九《百官志上》说三署郎官“多至万人”,不知何据。
[49]杨百揆等:《西方文官系统》,第111-112页。
[50]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二《汉初布衣将相之局》,王树民《廿二史札记校证》,上册第36页。
[51]参看拙作:《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有关部分。
[52]陈苏镇:《南朝散号将军制度考辨》,《史学月刊》1989年第3期。
[53]《旧唐书》卷四二《职官志一》。
[54]参看《唐六典》卷二《吏部郎中员外郎》。
[55]西省散官原为武职禁卫军校,但在南朝这些军校已虚衔化了。参看拙作:《仕途视角中的南朝西省》,《中国学术》2000年第1期。在北魏后期,这些西省武职与东省文职,在散官性质上已没多大区别,可以和文散官一视同仁了。详见本书第九章有关部分。
[56]《魏书》卷七五《尔朱世隆传》。
[57]这里有意不说“铁腕皇帝”而说“铁腕皇权”,这个细微的考虑是为了避免误解,以免有人举出软弱的汉惠帝、谨慎俭朴的汉文帝为例,说他们不是“铁腕君主”。然而我们所用“铁腕”之词,乃就皇权与臣吏的关系而言,而不是君主的个人品性。
[58]DennisGrafflin:“TheGreatFamilyinMedievalSouthernChina”,HarvardJournalofAsiaticStudies,41:1,1981。
[59]田余庆:《东晋门阀政治》,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347页。
[60]参看田余庆:《东晋门阀政治》,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2版,“刘裕与孙恩──门阀政治的‘掘墓人’”及“后论”两章。
[61]《通典》卷十六《选举四》。
[62]王德权:《唐代律令中的“散官”与“散位”──从官人的待遇谈起》,《中国历史学会史学集刊》第21期,1989年版,第45页。
[63]《唐六典》卷二《吏部郎中员外郎》。
[64]《旧唐书》卷四二《职官志一》。
[65]池田温:《中国律令と官人机构》,《前近代アジアの法と社会──仁井田陞博士追悼论文集》,东京劲草书房,1976年版,第168页。
[66]崔嘏:《授内诸司及供奉官叙阶制》,《全唐文》卷七二六,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8册第7483页。
[67]可参看张国刚:《唐代阶官与职事官的阶官化论述》,《中华文史论丛》1989年第2期,上海古籍出版社版。张国刚先生的原用语是“以职为实、以散为号”和“以使为实、以职为号”,本书改“号”为“阶”。
[68]《宋史》卷一六一《职官志》“总叙”云:“唐承隋制,至天授中,始有试官之格,又有员外之置,寻为检校、试、摄、判、知之名。其初立法之意,未尝不善。盖欲以名器事功甄别能否,又使不肖者绝年劳序迁之觊觎。而世戚勋旧之家,宠之以禄,而不责以猷为。其居位任事者,不限资格,使得自竭其所长,以为治效。且黜陟进退之际,权归于上,而有司若不得预。”
[69]参看俞宗宪:《宋代职官品阶研究》,《文史》第21辑,中华书局1983年版;丁凌华:《宋代寄禄官制度初探》,《中国史研究》1986年第4期;龚延明:《宋代官吏的管理制度》,《历史研究》1991年第6期;朱瑞熙:《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6卷(宋代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650页以下;苗书梅:《宋代官员选任和管理制度》,河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14页以下;张希清等:《宋朝典制》,吉林文史出版社1997年版,第73页以下。当然,俸禄依寄禄官、职钱依差遣只是个大致的说法,宋朝文官等级制的结构错综复杂,也有部分俸钱、衣赐是由差遣决定的。参看姜锡东:《北宋前期宰相制度的几个问题》,《中州学刊》1990年第2期;汪圣铎:《宋朝文官俸禄与差遣》,载《中日宋史研讨会中方论文选编》,河北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70]罗文:《由现代行政学的职位分类看宋代的人事行政制度》,《华冈文科学报》1978年第11期,第145页。
[71]邓小南:《宋代文官选任制度诸层面》,河北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3-4页。
[72]孙国栋:《宋代官制紊乱在唐制的根源》,《唐宋史论丛》,香港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197页以下。
[73]洪迈:《容斋三笔》卷四《旧官衔冗赘》,《容斋随笔》,第368页。
[74]爱宕元:《唐代的官荫入仕──以卫官之路为中心》,《日本中青年学者论中国史》六朝隋唐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252页。
[75]吴宗国:《科举制与唐代高级官吏的选拔》,《北京大学学报》1982年第1期;《进士科与唐朝后期的官僚世袭》,《中国史研究》1982年第1期;《唐代科举制度》,辽宁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12章。毛汉光先生也有类似看法:“士族在科举初期三百年间,利用科举制度而延长其政治地位”,“在唐代统治阶层中,士族官吏仍占绝大多数,而科第出身者,亦以士族居绝大多数。”《唐代大士族的进士第》,黄约瑟编:《港台学者隋唐史论文精选》,三秦出版社1990年版,第60页。
[76]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12-213及第218页。
[77]例如尉迟敬德为刺史、都督等从二品、三品之官,致仕时“授开府仪同三司,朝朔望”,是以从一品散阶致仕。李靖为从二品尚书右仆射,致仕时“乃授检校特进,就第”,是以正二品散官致仕。分见《新唐书》卷**《尉迟恭传》及卷九三《李靖传》。
[78]参看朱瑞熙:《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6卷(宋代卷),第689-692页;金中枢:《宋代公教人员退休制度研究》(一),《宋史研究集》第28集,台湾国立编译馆1998年版,第65页以下。又洪迈《容斋随笔》卷九《带职致仕》:“熙宁以前,待制学士致仕者,率迁官而解其职。若有疾就闲者,亦换为集贤院学士”;又《致仕之失》:“本朝尤重之,大臣告老,必宠以东宫师傅、侍从。”第92、101页。
[79]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二五《宋制禄之厚》。王树民:《廿二史札记校证》,中华书局1984年版,下册第534页。按,一般认为“在中国历代封建王朝中宋代官僚的俸禄是最为优厚的”。例如龚延明:《宋代官吏的管理制度》,《历史研究》1991年第6期;邵红霞:《宋代官僚的俸禄与国家财政》,《江海学刊》1993年第3期。但衣川强认为:宋代“官吏们如仅靠俸给生活,就无法享受充分的供应。”见其《宋代文官俸给制度》,郑梁生译,台湾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98页。近年国内也出现了宋代俸禄低于实际支出的意见。例如郭东旭:《论宋代防治官吏经济犯罪》,中国宋史研究会第6届年会论文;何忠礼:《宋代官吏的俸禄》,《历史研究》1994年第3期。张全明先生则指出:宋初官俸是较低的,元丰至宣和年间俸禄较高,“两宋时期,从整体看,其官员的俸禄水平大致处于中国历朝的中上等水平”。见其《也论宋代官员的俸禄》,《历史研究》1997年第2期。苗书梅先生进而认为,部分宋代官员穷窘的原因,在于中下级官员守选、待阙时间过长,待阙时仅得部分俸料,造成官员实际收入下降;而在制度规定上,官员的俸禄并不算少,所以这“不足以说明宋代俸给不厚”。见其《宋代官员选任和管理制度》,河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22页。对这些新近出现的分歧,我们仍然采取传统的说法。而且还应考虑到,赵宋皇帝豢养了一支庞大的官僚队伍,难免有时拿不出足够的钱粮供给其中的某些人;但冗官队伍的庞大,本身就是官僚特权的表现。正如当今某些贫困地区财政不敷工资,但依然官员众多,人们依然争着吃国家饭一样。

[80]洪迈:《容斋四笔》卷四《今日官冗》,《容斋随笔》,第521页。
[81]钱穆:《国史大纲》(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下册第572页。
[82]大庭修:《秦汉法制史研究》,中译本,林剑鸣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2页。
[83]辽金元时代同样存在着各种阶官序列。为避免头绪过多而使问题复杂化,本书略去不谈。
[84]沈节甫辑:《国朝纪录汇编》卷一二五《震泽长语·官制》,上海涵芬楼影印明万历刻本,王云五主编:《宋元明善本丛书十种》,台湾商务印书馆1969年版,第14册。
[85]参看《明史》卷七二《职官志一》。
[86]葛承雍:《中国古代等级社会》,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92页。
[87]《明会要》卷四三《职官十五·勋阶》:“(洪武)九年四月,始定散官资阶。散官者,初授之资阶也。其有升授加授者,以历考为差。”中华书局1956年版,下册第785页。徐学聚《国朝典汇》卷三五《吏部二》:“凡初入仕、任内未初考而迁调改除升等者、考核平常量才降等非贬降者,皆得初授阶。初考称职、任内已及初考、迁调改除而品级仍前者,任内已升授、未及再考、迁调改除而品级仍前者,皆得升授阶。凡及两考而事迹显著者,皆得加授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册第2936页。万历朝重修本《明会典》卷六《散官》:“洪武二十六年定,凡白身人入仕,并杂职人等初入流者,与对品初授散官。任内历俸三年,初考称职,与升授散官。又历俸三年,再考功绩显著,方与加授散官。若考核平常者,止与初授。其任内未经初考、迁调改除者,仍照见授职事,与初授散官。已经初考,合得升授,迁调改除,仍系本等品级者,照见授职事,与升授散官。若升等者,只与对品初授。或有已得升授,未经再考,迁调改除,仍系本等品级者,照见授职事,与升授散官。已经再考,合得加授,迁调改除,仍系本等品级者,与加授散官。若升等者,止与对品初授。其有先曾历仕二品三品等职,今次降用,若系有罪及阘茸不称职贬降者,照依见授职事,与初授散官。若量才任使,不系贬降,但今授职事,比与原授降等,其原授散官诰敕仍旧者,亦照见授职事,与对品初授散官。俱于三年之后,照例升授。”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34页。可见在各种情况下,散官的授予都尽量与“见授职事”相应。
[88]王天有:《明代国家机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1页。
[89]杜婉言等:《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9卷(明代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45页。
[90]楼劲、刘光华:《中国古代文官制度》,甘肃人民出版社年1992年版,第532、537页。
[91]纪昀等撰:《历代职官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下册第1302页。
[92]光绪二十五年《钦定大清会典》卷十二《吏部·验封清吏司》,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年影印本,第1册第140-141页;《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四三《吏部·封赠》,同上,第8册第6975页。
[93]《清通典》卷四十《职官十八》犹称之为“文武官阶”,见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2231页;《清文献通考》卷九十《职官考》则称“封阶”,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1册第5645页;《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一四六《职官考》亦称“封阶”,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2册第9069页。而《大清会典事例》叙于“封赠”部分,参看前注。这时候的“阶”几乎全失本意,而与“封赠”合流了。
[94]清初在京汉官一度每年俸米十二石而已。大约到了雍正三年(1725年),才落实了俸银“不论满汉,一律照品支给”原则。在外的文官另外享有柴薪银、蔬菜烛炭银、心红纸张银、案衣什物银、修宅什物银等等,它们不仅超过了正俸许多,并且不是按官品,而是针对具体职位一一规定的。雍正初年又实行“耗羡归公”、向官员支发“养廉银”,其数额往往超过正俸几十倍。山西巡抚诺岷的养廉银高达31700两,为原俸的204.5倍,而河南巡抚田文镜亦达28900两,为原俸的186.5倍。正俸遂微不足道了。养廉银也是按职位一一而定的,例如同为总督,高者有22000两,低者或只13000两;同为七品知县,养廉银有400两至2000两之别。
[95]薛端录:《清代养廉银制度简论》,《清史论丛》第5辑,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48-149页。
[96]郭松义等:《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10卷(清代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71页。
[97]黄惠贤、陈锋主编:《中国俸禄制度史》,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51页。从本书视角看,这种“合理成分”的意义就更加明晰了,它体现的是一种“俸禄从属于职位”的精神,从而淡化了“品位分等”的比重。
[98]曾小华:《中国政治制度史论简编》,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1年版,第227页。
[99]葛承雍:《中国古代等级社会》,第192页。
[100]楼劲、刘光华:《中国古代文官制度》,第537页。
[101]例如徐道邻先生说:“中国政治制度中的君主**,到了明朝,才真正恶化。……到了明朝的皇帝,才真正能‘为所欲为’、‘独制于天下而无所制’。”《明太祖与中国**政治》,《中国法制史论集》,台湾志文出版社1975年版,第338页。
[102]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台湾东大图书公司1977年版,第76页。
[103]钱穆:《国史大纲》,下册第668-669页。“鞭笞捶楚,成为朝廷士大夫寻常之辱。终明之世,廷杖史不绝书。其残酷无理,殆为有史以来所未见。”又第701页:“明室政治之支撑点,上面靠有英明能独裁的君主,下面靠有比较清廉肯负责的官僚。”
[104]野史稗乘中关于明太祖文字狱的那些记载,是在弘治、万历朝才大量出现的,有很多难以视为信史,但它们仍然反映了“国初”的政治气氛和后人的追忆。参看陈学霖:《明太祖文字狱案考疑》,《明史研究论丛》第5辑,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
[105]《稗史汇编》卷七四《国宪门·刑法类·皮场庙》,转引自王树民《廿二史札记校证》,下册第757页。赵翼《廿二史札记》原称出自《草木子》。这条材料中有朱元璋在府州县立“皮场庙”、对贪官“剥皮实草”的著名记载,近来有学者辨其说之非。参看王世华:《朱元璋惩贪“剥皮实草”质疑》,《历史研究》1997年第2期。《稗史汇编》刊行于万历朝,这个记载的出现可能与关于“国初”文字狱的传说相似。
[106]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卷九,中国书店1990年版,第73页。
[107]参看顾炎武:《日知录》卷二八《职官受杖》,《日知录集释》,下册第1248页以下。顾氏谓唐制“优于南北朝多矣”,然而亦如顾氏所引,南朝官吏行杖大抵有名无实,所谓“上捎云根,下拂地足”。这都与明代不同。
[108]可参看陈登原:《国史旧闻》卷四九《廷杖》,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3分册第273页。
[109]丁易:《明代特务政治》,中外出版社1950年初版,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110]陈高华:《从〈大诰〉看明初的**政治》,《中国史研究》1081年第1期。
[111]张显清:《〈大明律〉的形成及其反映的时代特点》,《中国史研究》1989年第4期。
[112]参看黄惠贤、陈锋等主编:《中国俸禄制度史》,第388、493、504页。
[113]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二《明官俸最薄》,王树民《廿二史札记校证》,下册第750页。又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一四一《职官考·禄秩》:“明代禄米最薄。”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2册第9013页。又《明史》卷一六四《黄泽传附孔友谅传》孔友谅云:“国朝制禄之典,视前代为薄。”
[114]顾炎武:《日知录》卷十二《俸禄》。《日知录集释》,上册第549、552页。
[115]《明会要》卷四三《职官十五》,中华书局1956年版,下册第798-799页。
[116]赵翼:《陔余丛考》卷二七《致仕官给俸》,栾保群、吕宗力校点,河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455-456页。
[117]《明会典》卷六《荫叙》,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32页。
[118]参看顾炎武:《日知录》卷十五《期功丧去官》。《日知录集释》,上册第702页以下。
[119]参看顾炎武:《日知录》卷十五《奔丧守制》,《日知录集释》,上册第708页以下。又张德信:《明朝典制》,吉林文史出版社1996年版,第121页,“品官丧礼”。当然,许多官僚心底并不乐意舍弃禄位离职守丧。不过官僚个人是否选择奔丧是一回事,帝国法律是否给予服丧权利则是另一回事。
[120]顾炎武:《日知录》卷十五《武官丁忧》,《日知录集释》,上册第712页以下。
[121]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卷九,第26页。
[122]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214页。
[123]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卷九,第73-74页。
[124]参看关文发:《明代政治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9章“明代官吏的法律责任制度”。
[125]参看杨一凡:《明初重典考》,湖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论明初的重典治吏》,《求是学刊》1982年第2期。
[126]杨一凡:《明大诰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80页。
[127]《明史》卷二二六《海瑞传》万历十三年(1585年):海瑞上疏,“因举太祖法剥皮囊草及洪武三十年定律枉法八十贯论绞,谓今当用此惩贪。”
[128]《明史》卷二八一《循吏传序》。
[129]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三《明初吏治》,《廿二史札记校证》,下册第760页。
[130]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二《明祖行事多仿汉高》,《廿二史札记校证》,下册第737页。
[131]参看丁易:《明代特务政治》,第5章“杀人如草不闻声”第2节“血肉横飞尸虫满狱”,第353页以下。
[132]参看苗书梅:《宋代官员选任和管理制度》,“引言”第3页。按,这种“以天下为己任”与“自利取向”并不矛盾。前者是就道德风貌而言的,后者则是指官僚在社会、经济和政治领域的权势扩张,涉及了官僚较大的特权、贵族化程度和相对于**君主的自主性。在特定情况下,这种扩张也能激发士大夫“以天下为己任”的文化气象。反过来说,在“服务取向”之下,官僚个人同样要牟取私利的。
[133]2000年4月7日,我在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就本书内容发表学术报告。报告之后,张帆先生随即就唐宋到明清散阶制的变质问题,向我提示了一些重要看法,并把他的意见写成了约五千字的论述垂赐本人。张先生认为,对于唐宋到明清间的这个重要变动,金、元二朝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金、元两代的政治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金、元的官僚制虽以唐宋为蓝本,但因其是北方少数族王朝,只能做到轮廓大致仿佛而已,实际的复杂精密程度较唐宋远为逊色。金、元虽然设立了42阶散官,但徒具形式而有名无实,以往繁密的资格、阶级制度大大化简了,并倾向于向职位提供待遇。第二、金、元王朝带有明显的北方民族“家产制国家”特征,由父家长权力发展而来的皇权很少受到约束,唐宋以来皇帝与士大夫“共治”天下的政治传统大大削弱了,官僚自我扩张和“自利”的趋向受到了明显抑制;**者至高无上,奴视臣下,前代优礼臣下之举多成具文。值此之时,用来优遇官僚阶级的散官制度受到漠视、趋于贬值,是顺理成章的。张先生的意见使本书有关论述大为深化。期待他的文章早日刊出,以飨读者。此外,楼劲、刘光华也曾推测:明代散阶制“出现这样的格局,大概与元代的做法有关。”《中国古代文官制度》,第537页。就此而论,杨树藩认为辽金元位阶制度上承唐宋,也不够全面,失于简单化了。
[134]参看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三、四章;以及林金树:《论明代品官的等级特权》,《史学月刊》1981年第4期。
[135]《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一《吏部·汉员升补》,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年影印本,第7册第6006页。
[136]《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八《吏部·汉官品级》,对各种“晋衔”、“加衔”、“兼衔”都一一说明。第6册第5285页。
[137]王士祯《池北偶谈》卷三《兼衔》及《加宫衔》,中华书局1982年版,上册第69页。又《清会典》卷二三《职官一》:“凡师保傅,皆有少,皆虚衔,无职掌,亦无员额,凡大臣宣力中外,劳绩懋著者,则奉特旨加衔。”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2160页。
[138]例如王士祯《池北偶谈》卷三《七品衔》所记:“近江宁黄虞稷、慈溪姜辰英以诸生荐入馆修史,特加七品服俸,覃恩得以其品貤封父母,而实未授官也。”上册第53页。
[139]明代缙绅地主的政治经济特权,参看张显清:《明代缙绅地主浅论》,《中国史研究》1984年第2期。
[140]张海瀛:《明代的赐田与岁禄》,《明史研究论丛》第4辑,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291页。
[141]吴晗:《明代的新仕宦阶级,社会的政治的文化的关系及其生活》,《明史研究论丛》第5辑,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39页。
[142]吴唅、费孝通:《皇权与绅权》,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66页。
[143]另一些对传统**官僚政治发展史的分期方法,就不大能够看清本书所揭示的上述段落。例如近年的巨著《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1卷(总论)的分期如下:战国到汉初,是“军事封建君主制”的形成、鼎盛到衰微时期;两汉到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四段,则分别是“宗法封建君主制”的确立、巩固、高度发展和鼎盛时期。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3-34页。李治安、杜家骥先生则把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三段,分别定性为“封建官僚行政管理”的推行、发展和完善时期。见其《中国古代官僚政治》,书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5-6页。这样的分期之法主要是对线性进程的总体概括,本书的分期,则进而从一个侧面提供了更多曲折。因而对“品位-职位”视角具有独到的分析价值一点,我们抱有信心。
[144]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一《各史例目异同》,《廿二史札记校证》,上册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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