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3章Ⅰ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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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之二)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袁崇焕“十二宗罪”辩析
这是《袁崇焕之孤城》后记之二,作为正文的有机组成部分,列在第二部《孤忠》(第126章——第273章)之后。全文分为四部分:一,袁崇焕的“十二宗罪”;二,捕风捉影的“通虏”与“谋叛”;三,辽东形势大逆转:究竟是谁成全了皇太极?四,莫须有的“九宗罪”。
一袁崇焕的“十二宗罪”
明崇祯二年十二月一日,崇祯皇帝以“议饷”的名义召袁崇焕至平台,却“问以杀毛文龙,今反逗留,何也?”【1】袁崇焕感到满腹的冤枉,一时竟不能对。而皇上只有金口玉言,也只有皇上永远正确。于是,皇上一声令下,袁崇焕便只有束手就擒。这一天,距袁崇焕率领关宁援军在广渠门打败皇太极左翼二万金兵、迫使皇太极退兵南海子的时间只有十天【2】;距袁崇焕派五百兵将夜袭南海子、又迫使皇太极再次逃遁、而暂解京城之危的时间只有两天【3】。
八个半月之后,袁崇焕的“罪名”终于确定——崇祯三年八月十六日,崇祯皇帝先是在乾清宫暖阁召见辅臣成基命等,而后又在平台召见内阁、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翰林院、科道掌印官及锦衣卫堂上官等文武大臣,张张嘴就定了袁崇焕的所谓“铁案”,罪有九宗:“袁崇焕托付不效,专恃欺隐,以市米则资盗,以谋款则斩帅,纵敌长驱,顿兵不战,援兵四集尽行遣散,及兵薄城下,又潜携喇嘛(僧),坚请入城,种种罪恶。”【4】(此处之所以说“铁案”,取自有论者说:“袁崇焕身死之时,他一生的毁誉也该论定了。”章虽为一家之言,但既称‘论定’,貌似已成铁案、其他人再说什么便必然是不合时宜了。)
紧接着,崇祯皇帝又宣布其决定:“依律磔之!”并迫不及待地立命刑部侍郎涂国鼎前去监刑。
于是,袁崇焕立即被绑赴西市处以极刑——在外敌大军入犯且已兵临北京城下的非常时期,为巡关御史方大任上疏称“蓟兵无一可恃,惟有关、宁可用”“各路援兵止有袁崇焕一旅可恃”【5】的前蓟辽督师、关宁援军的统帅,就这样被崇祯皇帝草率地处死了。
与此同时,崇祯皇帝又有一旨,给袁崇焕加上了更大的罪名:“谋叛欺君,结奸蠹国。斩帅以践虏约,市米以资盗粮。既用束酋,阳导入犯,复散援师,明拟长驱,及戎马在效,顿兵观望,暗藏夷使,坚请入城,意欲何为?致庙社震惊,生灵涂炭,神人共忿,重辟何辞!”【6】

仅仅过去十七天,崇祯皇帝在戒谕廷臣时,更将袁崇焕的“罪名”进一步提到了“通虏谋叛”的地步:“袁崇焕通虏谋叛,罪不容诛。尔廷臣习为蒙蔽,未见指摘,今后有朋比行私、欺君罔上者,三尺具在。”【7】
从逮捕袁崇焕到处其极刑之前与之后,崇祯皇帝加在袁崇焕身上的“罪名”共有十二宗:
一,托付不效;
二,专恃欺隐;
三,以市米则资盗,既用束酋,阳导入犯;
四,以谋款则斩帅,斩帅以践虏约;
五,纵敌长驱;
六,顿兵(逗留)不战;
七,援兵四集尽行遣散;
八,兵薄城下,又潜携喇嘛;
九,坚请入城;
十,谋叛欺君;
十一,结奸蠹国;
十二,通虏谋叛。
通观这十二宗“罪名”,其中:“托付不效”与“专恃欺隐”似乎是在务虚;而“以市米则资盗,既用束酋,阳导入犯”与“以谋款则斩帅,斩帅以践虏约”又企图求实;“纵敌长驱”、“顿兵(逗留)不战”和“援兵四集尽行遣散”虽然锋芒毕露、意在让人对袁崇焕的动机产生丰富的想象,却显得不是那么理直气壮;紧紧连在一起的是“兵薄城下,又潜携喇嘛”和“坚请入城”,显然是要揭露袁崇焕欲图逼宫的罪恶目的;至于一步步拔高到吓人程度的“谋叛欺君”、“结奸蠹国”及“通虏谋叛”,其中的“欺君”自然可以并入“专恃欺隐”,“结奸蠹国”因在钱龙锡案中已明确指出“谋款”与“斩帅”是袁、钱二人合谋而为,所以也可以划归“以谋款则斩帅,斩帅以践虏约”,剩下的“罪名”就只是“通虏谋叛”了。
袁崇焕案真的是已经“论定”的铁案吗?十二宗“罪名”真的存在吗?
非也!非也!“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这便是笔者的一孔之见:在本文的第二部分,笔者将谈谈所谓的“通虏谋叛”罪只是崇祯皇帝捕风捉影强加给袁崇焕的;而在第三和第四部分,则集中讨论上述一至九所列堪称莫须有的九宗罪。
注:
【1】《崇祯实录》卷二,崇祯二年十二月辛亥朔
【2】《崇祯实录》卷二,崇祯二年十一月庚子
【3】《明怀宗实录》卷二,崇祯二年十一月戊申
【4】《崇祯长编》卷三十七,崇祯三年八月癸亥;《国榷》卷九十一,崇祯三年八月癸亥
【5】《崇祯长编》卷二八,崇祯二年十一月庚寅
【6】《国榷》卷九十一,崇祯三年八月癸亥;《东莞县志》卷一二(袁崇焕传)
【7】《国榷》卷九十一,崇祯三年九月己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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