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皇龙抵押物分割卖,死了董事长留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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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夏天问过罗加日后,心里比较安定。着急的反而是王显耀,因为国有银行深圳分行把协调该行与皇龙大酒店买楼的事交由他的爱人与市民银行商榷,这可难坏了王显耀:听了老婆的,照顾了国有银行的关切的话,势必损害市民银行的利益;如果一味按照市民银行既定的法律程序走下去,那么,国有银行花了1000多万元买的是假楼。这对分行领导班子来说也不是小事,报案虽然可以往公安局报诈骗案,但是钱已经让黄忠惠那帮人花光了,报案有什么用?判他个死罪,还不是碗大一个疤?但是假若王显耀不给面子,不但老婆那边交待不过去,还面临着处级干部竞争上岗的压力。真是两难哪!
王显耀在办公室边走边思考着,觉得自己手中的牌不多。
“啊,对了,新来的行长也是国有银行系统调过来的,必要时可以在他肩上搭上一把手。”王显耀在心里说。
后来,他又叮嘱自己:“不要想太多,我和老婆都在为党和国家的金融事业在工作,老婆的是中央企业,是直属部队,是野战军;我所在的市民银行,是地方小银行,是地方部队,两家银行就像是一个人的左手右手一样的问题。不要理解成处理公与私的问题,到那时扯那旗,不想也罢。”
这时,电话响了。王显耀看了来电显示,正是最近与自己联系得紧密的龙华国有银行的副行长鲁刚打来的。王显耀拿起电话,说:“喂,鲁行长吗?”
鲁刚说:“是,王行长,我与你通个气:我们找到了黄忠惠,而且正而八经地转达了我们国有银行深圳分行的意见,限他十天以内处理好问题,否则,将案件移交给政法部门处理。”
王显耀说:“这样好,快刀斩乱麻。对黄忠惠也是一个触动。”
鲁刚说:“说是这样说,也不知道效果怎么样,王行长,到时恐怕还要请你支持。”
王显耀说:“我们还分什么彼此?多联系,多协调,尽量把问题处理到双方都满意。”
“那就先谢谢你了!挂了。”鲁刚说。
其实,夏天也是把皇龙大酒店的问题当成一件大事来看的。因为这笔2700万元的贷款,到现在为止,还是足值抵押的。如果硬生生的被人为切去1000多万元,可能就不够还贷款本息了。因此,他也在通过各种渠道,联系黄忠惠。
在与罗加日通上电话的一个星期后,夏天终于与黄忠惠通上了电话。黄忠惠接通了电话没多久,断了线,夏天等待了十多分钟,黄忠惠主动打了过来。
在电话里,黄忠惠谈到了对于国有银行深圳分行发的通知,还是有点顾虑的。
夏天问道:“黄总,在卖这个副楼的问题上,我算是被你骗了,但是你也骗了总行的人,我看有点过分了。哎,你那做房产证给国有银行的事又是怎么回事?”
黄忠惠在电话中吱唔其词,对夏天说:“这方面我没有经验,是别人教我的。”
夏天挖苦他说:“在这方面到了有经验的时候,还不是进到局子里去了?”
……
放下电话后,夏天拿出银行跟皇龙酒店贷款的调解书,在推敲起来: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6)深中法经初字第1488号
原告: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
负责人:王显耀,行长。
委托代理人:郝文婷,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法律顾问。
被告:深圳市宝安皇龙国际大酒店。地址:深圳市龙华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黄忠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加日,深圳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1994年6月17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由原告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给被告,期限从1994年6月20日起至1995年6月20日止,用途为流动资金,月利率为12.078‰,用款计划分四期使用,分四期归还。被告还以N2833748号房产作借款抵押。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对抵押贷款合同办理了公证和抵押登记。原告于1994年6月24日划给被告人民币500万元,于1995年1月3日划给被告人民币40万元,合计贷款人民币540万元。合同期届满后,被告只偿还原告部分利息,原告催收无结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贷款人民币540万元和利息、罚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又查,原告原称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抵押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其义务,原告未按期提供贷款,理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被告违约金;被告逾期不偿还贷款,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应归还原告的贷款本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尚欠原告贷款人民币540万元和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人民银行规定计算)应如数偿还。
上述款项,被告应于1996年12月20日前偿还本金人民币240万元和逾期利息;1997年2月30日前清偿全部本金、利息。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到期不能偿还原告贷款,原告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拍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00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付案件受理费,不予退回,被告将承担之数于1996年12月20日前迳付原告)。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林良军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戴勇
夏天想:“深圳皇龙国际大酒店系列五个案子,皇龙大酒店本身和金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两家公司为调解结案;宝安龙腾实业公司和宝安和谐贸易发展公司为判决,并以被告接受一审判决而审结。唯有区大郎、区二郎兄弟的家乐大酒店不服判决,要求上诉。但事实清楚,不可争辩。而且,我在规避人民银行的规定,情急生智创造的‘转移抵押权’的问题,也得到了法院的认可。这点既可笑。又有点意思。”
原来,当黄忠惠以一个诺大的皇龙宾馆抵押给湖贝金融服务社,签了3000万元贷款合同后,只贷款了500万元,便被人民银行停止了贷款业务。这黄忠惠也不是省油的灯,派上律师罗加日三天两头到湖贝服务社吵。夏天经常被庄宇总经理拉去应付他们。夏天被吵得烦了,放出话来:“两条路,一是把抵押换了;二是当人民银行放开业务后,以转移抵押权的方式,找其他公司贷款出帐。”
这话出来,让黄忠惠与罗加日律师推敲了不少日子,最后,他们选择了后者。
夏天看到法院的判决书同意他提出的概念,不无得意地在心里说:“没有想到,我还有点法律方面的慧根呢!”
5月29日,原湖贝服务社董事长杨或然牵头集资的深圳来昆有限公司破产案开庭。
夏天是应该参加的债权人之一。另外,因为在服务社投资小铲岛项目的310万元中,有20万元划入了来昆公司帐户,湖贝支行也按王显耀的要求,向破产庭申报了债权。因此,夏天的到庭可以说是公私兼顾。
早上上班后,夏天叫任尔为开车,送他到位于红岭中路的中院破产庭参加第二次债权人大会。
夏天进了中级人民法院的大门,到了四楼见了经办法官,被告知在五楼会议室。
在过道上,一个不到三十岁的女孩瑟缩在一张椅子上,好像打着摆子般难受,两条腿被抬到与**高的凳板上,把头埋在自己的大腿中间。她的周围围坐了很多穿着黑衣服的人,好像在保护她不受别人侵犯似的。
夏天走进会议室,看看时间还早,随手打开公文包,拿出了上次开庭的有关材料看了起来,其中一份是《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6)深中法经字第1065号
申请人:深圳来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笋岗路华凯大厦613房。
法定代表人:杨飞燕,经理。
申请人深圳来昆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还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查明:深圳来昆有限公司是深圳市居民杨飞燕和解贵成共同投资设立的私营企业,1993年8月18日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该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较差,特别是超经营范围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造成重大亏损,投入资金无法回收,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现有资产不足200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经营管理不善,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符合破产条件,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深圳来昆有限公司破产还债;
二、由本院指定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小华
审判员:张中庭
审判员:蔡晓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曾波平
接着,夏天又看了一下自己当初写的债权申报:

关于申报购房款债权本息的说明
市中院破产庭:
我与深圳来昆有限公司于一九九四年八月签具合同,购买“清水河新村统建楼”503房一套,付首期款91800元。从一九九四年八月十六日付款到一九九六年十月四日共占用778天。根据同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利率(两年期)11.7%计算,利息为23212元,合计债权本息为115012元。
利息计算公式为:91800×778天÷30天×11.7%÷12个月=23212元。
特此说明。
债权人:夏天
一九九六年十月五日
夏天又翻开一张有杨或然签署了名字的《承诺书》,这是当年夏天和卜一定看到建房有问题时,找到当时的服务社董事长、同时也是来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飞燕的父亲的杨或然和深圳来昆有限公司的实际操作人李小果要求退房款,而叫李小果写在从软皮抄上撕下来的一张纸上的。全文如下:
集资建房退款承诺书
兹有夏天、卜一定两同志向我公司购买清水河住宅各一套,已交款共计壹拾捌万叁阡陆百元正。因情况变化建房无望,我公司答应争取六月底退款壹拾万元,余款八月十五日前退清。
此据。
深圳来昆有限公司
95,6,21,李小果。
旁证人:杨或然,6,21。
上午十点,两个法官,一个叫张中庭,一个叫蔡晓欢,和书记员曾波平来到了会议室,张中庭说:“开会了。我问一下来昆的法人代表杨飞燕,你的精神没有什么问题吧?”
那个叫杨飞燕的女孩原本伏在桌上,听到法官提问,抬起头,摇了摇。
张中庭说:“没有问题就好。”随即又问道:“外面那些穿黑衣服的都是你带来的吗?来干什么的?”
杨飞燕说:“担心我支持不住,来看着我的。”
张中庭接着对大家说:“现在开庭。这是本案的第二次开庭,上次开庭以后,清算组的同志经过半年多的努力工作,找回来30多万元,除去一些费用,以300多万元的债权来分摊大约5.5%的破产赔付率,大家不要嫌少。为什么会这样呢?下面我们就请清算组的组长、也是深圳帮哇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沈志向大家说一下吧!”
沈志说:“我们接到中院的清算任务后,可以说高度重视,马上接管了在华凯大厦的办公室,立即清理帐目,根据线索走访了债务人。这家公司的债务人主要有清水河公司110多万元,南山丽丽幼儿园5万元,其他一些商务往来、应收的出差款等一共有20多万元。我们到了清水河公司找到该公司领导,他们说:‘他都还欠我们的钱呢,你不信看看我们这边的帐,也挂着。’他们拿出的合同也是有这么一回事。后来我们又到了南山的丽丽幼儿园,我们是开着法院的车去的。这是一家私营幼儿园,园长是一个不到二十岁的小女孩。从来没有见过警车到来,她当时穿着裙子,我们一走进她的房子,话还没有开口,她的腿就不听使唤,嘴上也不利索了。我是法学博士,算读了几年书,也听过尿都吓出来了的故事。但是,当时很不走运,我们看到了一幕穿着裙子的女园长吓出的尿直接往下掉的情景。当我们说明来意:有五万块钱,是我们债权人的,要抓紧拿回来分配。这女孩定了定神后说:‘我虽然没有钱,但是晚上我就去借,也不一定能凑齐,尽我努力。’第二天,她送来了三万五,一再说没有办法了。我们还是受到她的鼓舞,对二十几个散户一个一个去追,一天一天去追,半年下来弄回30多万元。情况就这样了。”
张中庭说:“现在听听债权人发表看法。”
这时,一个小商贩模样的人说:“我是卖海鲜的,都怪这个杨会长,这家伙是个骗子,当初告诉我说:‘她的女儿在搞房地产,关外价格,关内享受,进出关还不用边防证,就在铁丝网上挖个洞,十分方便。’我听了他的话,觉得不错,便把我十多年在深圳赚上的积蓄15万元都给他女儿的公司了。你们看,能还回来多少?能回来8000元,在深圳,买他女儿当小老婆也不用花那么多钱哪!真气死人了。”
这时,杨飞燕两眼红红,哭丧着脸。
有人问道:“杨飞燕,你把债权人的300多万元是怎么花掉的?”
杨飞燕说:“我没有管理公司经营上的事,……”
那人还没有等她说完,便质问道:“你是法人代表,不管经营上的事,谁管事?”
杨飞燕很想哭,但还是忍住了说道:“当时是我爸爸在管理。”
有人问道:“你爸爸现在在哪里?”
杨飞燕抹了一把眼泪说:“我爸爸刚刚去世,唔,唔,唔……”她终于哭出了声。
这时,有人感到诧异,说:“前几个月我都还在电视上看到他大谈发展个体经济,怎么说死就死了?是不是自杀?”
杨飞燕说:“请你们不要侮辱我爸爸,人都已经去世了。”
另一个人说:“侮辱?你能给我钱花,我随便你侮辱。让我脱光裤子,任由你打我的**都行!”
这时,张中庭说:“各位债权人心里有气我们理解,但是还是要多看看怎么样来处理这事好一点。大家再说说。”
这时,夏天说:“我是湖贝支行的代表,我们在这个公司申请破产前,并不认识公司的法人代表杨飞燕。湖南是陶渊明笔下桃花源的所在地,他在桃花源中说:‘只知有汉,毋论晋魏’,借用这句话,形容我们债权人受骗上当的情形好像也很合适。当时,杨或然向湖贝服务社大力推销这四栋房子,要求服务社要买下两栋作为员工宿舍。当初,我们服务社被杨或然骗走的钱远远不止这三笔40万元,而是300多万元,方法都是打在他可以控制的公司帐上。现在,钱到手了,人死了,看来帐也消了。”
另一个年青人接着说道:“我是一个刚来深圳为单位领导开车的司机,我的领导是杨或然的战友,结果在他的诱骗之下,我向老家借了十万元给了杨或然。现在真是后悔莫及。我来深圳的第一个教训,就是被人骗得‘未见富贵,先见贫穷’。连买裤子的钱都被杨或然这个短命鬼骗走了。好在单位有制服发,不然,今天我都穷得没有裤子穿而不敢来法院了。”
另一个债权人则向清算组的沈志发问道:“沈律师,你们公司的招牌的名字好像起得不错,什么‘帮哇!帮哇!’的,难怪法院会找你。但是,一百万下去,你就帮回个五万块,你这是有点帮倒忙啊!”
沈志红着脸,连忙说道:“不是的,我们还是很认真的!但是有一句话大家也许能理解: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有的时候我们也是没有办法啊!”
这时,另一个债权人说:“清算组不能成为别人合法躲债的帮凶。这家公司三百多万的债务,短时间内就花个精光,钱是怎么花光的,合不合法?合不合情?合不合理?都要做个分析。如果他们公司的相关人员有转移资产的苗头,要请法院采取包括刑事手段在内的措施。这样才是真正的‘帮哇、帮哇’!才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他说完后,很多债权人同声附和:“对!对!应该这样!”
夏天想,对于他的子女来说,杨或然这一死,确实是死得不错。因为他死了,他为子女名字下面挂着的几个空壳公司,经他出面取得的银行贷款或投资款上千万元也就了了,看来只能是一风吹了。这也是他为什么要争服务社法人代表当的原因。
夏天想到这里,以银行和自己个人债权人的双重身份,对张中庭说:“我看能不能这样:收回来的钱,现在作为阶段性的先做一次分配。但不能结案,工作还是要做,因为大的资金没有收回来。等待日后收回来时可以再做分配。”
张中庭说:“这个建议可以考虑,很好。”
夏天回到支行后,回忆自己看到的杨或然几年间的折腾,想想债权人对杨或然的看法,不由生出一段感慨来。
就这样,杨或然当年假借自己身为服务社董事长之利凭着一纸“合作协议”,骗走的310万元的其中20万元,在来昆公司破产的时候,与其他债权人一起参与破产分配,追回了11782.84元。而应杨或然要求,另帐划往他女儿杨飞燕为法人的另一家公司的290万元,也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6月6日下判《民事判决书》,中院在判决书中指出:“……但三被告均没有按协议约定出资,合作协议书无法履行。……本院认为:原告是专业金融机构,不宜直接参与实业投资,原告与三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依法应确认为无效。原告诉讼请求合理,本院应予支持。第三被告(姹紫嫣红公司)应将收到原告的出资款290万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按日万分之四计)退回原告。……”
案子是由法院判下来了,但是由杨或然一手操办的、由他那神经兮兮的女儿挂名的私营公司已经在数家银行贷了上千万元的贷款。而公司的注册地址就在文锦南路的一家宾馆里,可以说该公司身无长物。随着杨或然的突然离世,这些银行的贷款,联同湖贝支行的310万元投资款及其利息,就算是真的打了水漂了。
正是:
官场历练炉火青,人为财死诡计添;
公私商农钱都要,钱财到手见老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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