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广告媒体责任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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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媒体责任大
警惕!养貉又似海猩鼠。在新闻媒体披露这件因广告受骗,骗人者卷款而逃,而对受害者爱莫能助,却只能提醒一声:提高警惕,莫要上当受骗的事件时,人们不禁要问,是谁在为虎作伥欺骗这些老实巴交的农民、市民,广告媒体该不该对广告的真实性负责。
笔者于89年7月追踪过一则“黑白电视改彩电”的虚假资料转让广告。
为此走访了某报的主编室、广告科,令人吃惊的是,无论是主编,或是广告负责人一致的回答是,登广告者持有合法证件。只要手续齐全,签合同交款,就可刊登广告,无暇顾及广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和可操作,其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则由打广告者自行负责。
主编最终接受了笔者的建议,一则骗人广告在记者蒋锡巧的调查后胎死腹中。
海狸鼠之行骗全国,造成国民上千万元的损失。笔者认为,广告媒体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据统计,介入骗局的媒体有各种日报、晚报、周报、电台、电视及各种露天广告。
这场不难识别的骗局,由于广告媒体的误导,迷住了想摆脱贫困的农民、市民、教师及干部的眼睛。而上当者后悔之余,不无埋怨地说,谁曾想报刊、电台、电视的报导都有假。
作为广告的媒体,在这一次又一次让善良的人们上当受骗的广告经营活动中吸取教训了吗?非也。养貉广告如此,加工手套广告如此,近来还在国内一些有影响的大报小报上大登特登“会飞的玩具飞机”的广告也如此。
笔者认为,广告媒体不辩广告内容的真伪,不分析广告本身是否科学是否合情合理,为虚假广告张目,仅用“证件合法”“登广告是正常范畴”作遁词,是不能逃脱责任的。

根据《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受了虚假骗人广告危害的消费者,可以追究广告媒体的连带责任,对于明知广告内容有假,仍为其作广告,或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名称、地址的,广告媒体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郑**1996年2月20日征文寄重庆晚报
“这些欺骗行为何以屡禁不止,屡次得呈,问题就出在身为党和群众喉舌的广告媒体,各种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在其中自觉不自觉充当了骗人的“媒子”的作用。你提醒,不要轻信不现实的宣传;而老百姓却想党报党刊电视上登的还会有假。”
“虚假广告行骗,作为载体的广告媒体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只有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才能从信息源上杜绝虚假广告在党报党刊等广告媒体上的出现。
这就要求新闻媒体的广告部的工作人员,像其它新闻工作者一样,有高的业务素质,能够把好这一关,分清广告是否现实,是否虚假(不用告诫老百姓在党的宣传喉舌上去分真假),并为此承担责任。如果连这点起码的职业要求都没有,登出来了又不承担责任,那么以骗人为目的的虚假广告,在我们社会将永远禁而不至,长盛不衰。”
郑**1996年6月14日
两段文字摘自笔者写给中国青年报记者吴湘韩的信,该记者曾发表“不留神,被手套机套住了”一文。(请参见正文:第24节媒体续缘,关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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