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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下一片议论,继而爆发出一阵哄笑,候庭长说:“请法警把证据拿来。”法警把李中手里的两张复印件递给了候庭长,候庭长他们三个人看了,又叫法警把复印件拿给巫永福他们看,候庭长说:“请大家不要喧哗,请保持法庭肃静。”台下都不说话了,候庭长说:“原告对这两封信有什么疑义?”巫的第一个律师说:“我们希望被告提供原件。”候庭长说:“被告能提供原件吗?”李中说:“我们可以提供原件线索……中国岗州市委员会××部……”候庭长说:“原告还有什么疑义?”巫永福说:“这不是我写的。”台上台下一片哗笑,候庭长也禁不住笑了,但他很快就止住了,说:“请大家保持安静,请大家保持安静。原告,我没有问是不是你写的,我是问你对这两封信有什么疑义?”巫永福说:“有疑义。”候庭长说:“有什么疑义?”巫永福说:“这两封信不是我写的。”台上台下又是一阵哄笑,候庭长点点头,说:“请法警把两份证据拿回来,法庭予以采纳。原告方继续发言。”
巫的第一个律师说:“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审判员,两封来历不明的信件并不能说明什么,也不能对我当事人的人格造成什么贬损,我们还想回到被告炮制的这封联名信上来,被告的这封联名信,不仅捏造事实,造谣惑众,并且使用了文革式的攻击性语言,对我当事人的人格进行极富煽动性的侮辱,关于所谓假党员的问题,我们可以说,愿意不愿意入党,是我的当事人的事情,而能够不能够入党,则是有关党组织的问题,对方律师难道要对我国的基层党组织提出怀疑吗?即便我当事人的入党程序不符合组织规定,那责任也只能在有关党组织,与我当事人何干?至于跑官要官,更是无从谈起,难道到一位自己尊敬的老作家、老领导那里征求一个签名,送两只咸鸭子,就是跑官要官?那跑官要官也真是太简单了,与少数民族的市里领导吃一两顿饭,也不见得就能起到什么作用,与跑官要官更无牵涉,名片不是中央文件,印错了也是常有的事,说明不了什么问题,倒是被告在联名信中频繁使用丑类、人渣、渣类、过街老鼠、文痞、是可忍孰不可忍等等令人想起文革白色恐怖的语言,对我当事人的人格造成了极大的贬损,这一点,难道被告能够否认吗?”
裴律师说:“我们当然不能够否认,因为我们不知道要否认什么,如果对方把违背组织程序入党、改变自己的民族、跑到有关老同志那里恳求推茬自己去当官等此类事,都当成我们这个社会正常的、并且是值得提倡的范例来看待的话,那我们倒想请问,对方和我们使用的是不是同一套法律和道德体系。”
左浩天说:“我想接着裴律师的话,在此澄清控方律师提出的几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关于假党员的问题,我们没有证据证明,巫永福入党,是他个人填个表,私刻了一枚组织章,就成为党员的,巫永福的入党,的确是经过了一定的组织手续,才入的党,但这并不能说明巫的入党合法,我们平时常说,党有党纪,国有国法,中国是中国的执政党,中国的组织原则,更是慎重严谨,之所以规定必须在原单位工作或到一个新单位工作一定的年限才能入党,之所以规定必须在原单位或经过原单位党组织鉴定后才可以入党,之所以规定一个人在入党前有关组织必须征求原单位党组织的意见或征得原单位党组织的同意后才可以入党,其目的,就是要对新党员严格把关,以防党组织逐渐变质、什么人都能进来,以防党组织演变成投机取巧者的大本营,巫入党心切,对组织程序更是烂熟入胸,这并非我的臆测,从巫的行为和表白中可以看得清清楚楚,其在本单位遭全体党员激烈反对,长期入不了党,于是出此上策,到农村老家他体验生活的村子里去入党,我在此无意对我国的某个基层党组织说三道四,也不想再去奋力证明巫永福的入党违纪与否,更不想去辩明此事的是非曲直,那是有关部门的事情,我只想说,这是个事实,我的当事人并没有捏造事实,这是连对方律师也默认了的不争的事实。第二个问题,跑官要官的问题,改变民族的问题,印错名片的问题,与上一个问题同理,我们不想再作辩论,因为对方律师都已经承认了这些事实的存在,至于你是有意还是无意,把名片印错并长期揣在怀里而不更正,至于你认为你跑官要官的力度还嫌不够,至于你认为一个人的民族甚至科目纲属都可随意更改,那都是你的权利,法庭的时间是宝贵的,我们认为,在此没有议论的必要,我想,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审判员,以及尊敬的对方律师,都会同意我的这个并不过份的请求吧。第三个问题,关于所谓文革式语言的问题,这也是我最糊涂、最弄不清的一个问题,什么是文革语言?文革时期使用过的语言是否就是文革语言?那我们还能不能使用?文革语言就一定是侮辱性的、对他人人格进行侮辱的语言?用鲁迅的话说,你不说我倒还明白,你一说,我更糊涂了,大家都知道,人类的语言是有继承性的,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更不可能是断裂的,如果文革时期使用过的语言就不能使用,就不准使用,那我们今天的人就都是哑巴,都只能是哑巴,我们现在使用的什么常用语言不是文革时使用过的呢?吃饭是使用过的,睡觉是使用过的,方便是使用过的,连尊敬的对方律师的姓氏也是使用过的,如果都不准使用,那我们吃饭难道要说‘上网’?睡觉难道要说‘坐台’?方便要说‘’?称呼对方律师难道要说‘WPO’?那么,使用了文革时期使用过的语言就是对他人的侵权和侮辱?这显然也很荒唐,我说‘你吃过了吗?’你说我诬陷你是‘杀人犯’,我在台上作报告同志们好,大家理解为我说他们都是蠢货,我说我要去火车站,你打110说我是个正要去劫机的劫机犯,照此逻辑,那我们的社会岂不成了人类历史上最荒唐最不可思议的社会了吗?对方律师可能会说,他们所说的文革语言,是有针对性的,是针对这封人民来信里的部分词汇和短句而言的,按照对方律师的举例,这些词汇应该是:丑类、人渣、渣类、是可忍孰不可忍、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文痞等,当然,这些词汇理所当然地不包括尊敬的对方律师刚刚使用过的‘炮制’、‘造谣惑众’、‘捏造事实’等等,顺便说一句,我当事人联署的人民来信,并无‘人渣’一词,而‘渣类’是否属所谓的文革语言,这是当代大中学生最清楚的事情,建议搁置备考;常识告诉我们,词汇本身,并不具备侵权的条件,在一本书里印了一万个丑、渣、鼠、痞,别的什么令人愉快的词汇都不印,那也不代表这本书已经侵了谁的权了,你更不可能把发明丑这个词的语言大师押上历史的审判台,和所有的词汇一样,这些看起来令某些人不怎么顺眼的词汇,同样是人类精神文明的巨大成就,它只要恰当地运用在一个去向明确、事实清楚、句法通顺、行文规范的地方,就能发挥它命定的揭丑扬善的神圣天职!就能恰如其分地发挥它令丑行无所遁踪的巨大杀伤力!最后,我倒想请问对方律师,对中国灿烂的语言文明肆意进行割弃和贬损,这也不能说,那也不能讲,划圈圈,设框框,扣帽子,打棍子,你们难道想在中国法制的大地上,再搞一次令中华民族大倒退、令中国人闻之丧胆的文字狱不成!”

左浩天话音刚落,台上台下响起了一片暴风雨般的掌声,李中他们都拚命地鼓掌。
掌声起伏了两次,巫永福和那几个律师张嘴说什么,但没有一点声音,掌声渐渐落下去了,候庭长才轻描淡写地说:“请遵守法庭纪律,请大家不要鼓掌,请大家安静。”法庭里安静下来,候庭长说:“原告还有什么要讲的?”
巫永福请的第二个律师又提到了人民来信扩散的问题,因为这个问题巫永福只有他妹夫等人的一两个间接证明,他又拿不出别的证明来,因此李中他们这边几句话就把他们驳得不吭声了,巫永福的律师又提到了集体侵权等没有什么实际意义的问题,候庭长当即就制止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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