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篇 一般的替补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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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若干不同顺序的继承人,例如,“如果某某将不成为我的继承人的话,让某某成为我的继承人”,如此等等,遗嘱人愿意指定多少替补人便可指定多少;他甚至可以作为最后替补手段指定他的奴隶为必然继承人。
1.遗嘱人可以几个人替补一人,或以一人替补几个人,或一人替补一人,也可以在被指定的继承人中间相互替补。
2.如果遗嘱人指定份额不相等的几个继承人相互替补,而他们所替补的份额未经指明,应认为遗嘱人所给予替补的份额与原先指定给予的份额相等。庇乌斯帝就是这样批复的。
3.如以共同继承人替补任何一个被指定的继承人,而以第三人替补共同继承人,塞维尔帝和安多宁帝批复,应不加区分,由第三人替补而取得上述两人的部分①。

4.如果误认他人的奴隶为家长而指定其为继承人,并载明如果他不成为继承人时,由梅维替补他,则当奴隶以后奉主人之命承受遗产时,被指定替补者梅维可取得某一部分。因为这种措词:“如果他不成为继承人”,当遗嘱人明知其在他人权力下时,应解释为:“如果他本人不成为继承人,亦不使他人成为继承人”;但当遗嘱人误信其为家长时,应解释为:“如果他不为自己或不为以后对他行使权力的人取得”①。这就是提贝里帝就有关他自己的奴隶巴推尼一案所作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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