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篇 哪些人不许可订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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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每一个人都有订立遗嘱权的。首先在他人权力下的人没有订立遗嘱的权利,即使他们得到家长的许可,仍不得订立有效的遗嘱。但有例外,上面已经提到,其中特别是在家长权力下的军人,皇帝宪令允许他们以遗嘱处分他们在服役时期取得的财物。这种权利,最初是由奥古斯都帝、奈尔瓦帝和杰出的图拉真帝仅仅赋予现役军人的。随后哈德里亚安帝把这种权利同时赋予退役军人,也就是退伍军人。因此,如果家子以遗嘱处分军功财产,这种军功财产将属于他们所指定的继承人所有。如果他们未立遗嘱而死亡,又未遗有子女或兄弟,根据一般法律,这种财产属于家长所有。由此可以推论,处于家长权下的军人在服役时期取得的财产,他的父亲既不得剥夺,父亲的债权人也不得出卖或以其他方式阻挠其占有。父死之后,这些财物也不成为他与兄弟所共有,而专属于他所有;虽然根据市民法,在家长权力下的人的一切私有财产都被计算在家长的财产之内,如同奴隶的私有财产①被列入主人的财产一样;根据皇帝宪令,尤其是本皇帝的宪令,由于各种不同理由而规定不由家长取得的东西,不在此限。因此,除了拥有军功财产或准军功财产的那些人以外,其他家子所立的遗嘱,哪怕在死亡前已成为自权者,一律无效。
1.此外,未成熟者,因为他们没有必需的判断能力,精神病患者,因为缺乏理智,都不得订立遗嘱。即使在死亡前,未成熟者已经成熟,精神病患者重新恢复理智,仍不发生任何影响。可是精神病患者在间歇的清醒期间所立的遗嘱,是有效的;在精神错乱前所立的遗嘱当然是有效的。因为依法订立的遗嘱以及依法成立的任何其他行为,不因事后精神错乱而丧失其效力。

2.同样,挥霍无度而被禁止管理自己事务的人,不得订立遗嘱;但在禁止之前所立的遗嘱,是有效的。
3.聋哑人不总是能订立遗嘱的。聋子指完全丧失听觉而不是听觉有困难的人,哑巴指根本不能说话而不是说话有困难的人。其实,学识渊博的人,由于各种偶然事故,往往也会丧失听说能力。因此本皇帝宪令对于这些人予以救助,允许他们按照宪令的规定,在一定场合和采用一定方式,订立遗嘱,并成立其他行为。但任何人在订立遗嘱后,因病或由于其他事故,成为聋哑的,其遗嘱仍然有效。
4.失明的人,除了遵照先帝查士丁的法律所规定的方式以外,不得订立遗嘱。
5.被敌人俘虏的人,在被俘期间所订立的遗嘱即使以后返回,也不生效。但当初他在国内所立的遗嘱,在他以后返回时,根据回国权,依然有效;如何他在被俘中死亡,根据考尔乃里法,该遗嘱仍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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