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篇 军人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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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军人在这些事情上很不熟悉,皇帝宪令免除他们在订立遗嘱时遵守上述这些程序的义务。虽然他们没有法定人数的证人,也未遵守其他必要程序,仍可订立有效的遗嘱,但以在服役期间订立者为限;这一但书,是本皇帝宪令所加的,是有正当理由的。因此,不问军人采用什么方式表示他们的最后意愿,用书面或不用书面,仅仅本于他们的意愿,就可订立有效的遗嘱。但当他们不在服役期间,或家居或在别处,他们就不能要求享受这种特权。一个军人即使他是家子,因服军役就有立遗嘱的能力,但是必须根据普通法律规定,遵守上述关于平民订立遗嘱时所应遵守的程序。
1.图拉真帝关于军人遗嘱明确批复斯塔提里·塞维鲁如下:“给予军人可以不拘任何方式订立有效遗嘱的特权,应理解为首先必须明确已订立遗嘱(非现役军人也可不用书面订立遗嘱),因此,有关一个军人的财产发生争讼时,如当初该军人确曾专门召集一些证人,当着他们的面宣布,他愿意某人成为他的继承人,某些奴隶获得自由,他这样做,就应认为不用书面订立遗嘱,对他的意愿应给予法律效力。但若在谈话中常发生的那样,他对别人说,‘我指定你为继承人’,或‘我把我的财产遗留给你’,这些话就不应认为是遗嘱。此例不可开,在这一点上,没有比享有这种特权的军人更有利害关系的了。否则某一军人死后,人们不难找到一些证人,证实曾经听他说过,要把财产遗留给那些证人随便指出来的人;这样就会背离军人真正的意愿。”2.聋哑军人亦得为遗嘱。

3.这一特权是由皇帝宪令所赋予的,仅以军人在服役期间并居住于军营中者为限。因此退役军人,或现役军人而不住在军营内,都应根据适用于全体罗马公民的规定订立遗嘱。
其在军营中不根据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订立的遗嘱,在退役后一年内有效。但若立遗嘱人一年内死亡,而他加于继承人的条件一年后才完成,这一遗嘱应否作为军人遗嘱发生效力?朕批复应作为军人遗嘱发生效力。
4.如果某人在成为军人前,订立不合规定的遗嘱,在成为军人后并在服役期间把遗嘱开封,有所增删,或用其他方式表示其意愿这一遗嘱应该有效,则必须宣告该遗嘱为有效,因为事实上这是以军人的身份订立的新遗嘱。
5.再者,如果军人由他人进行自权者收养,或系家子而被解除家长权,他的遗嘱应视同根据军人的新意愿而发生效力,而不应该由于身分减等而失效。
6.同时必须指出,古法和皇帝宪令比照军功财产,允许某些人拥有准军功财产,并且其中一些人,虽然处于他人权力之下,仍被允许以遗嘱处分这部分财产。本皇帝宪令将这种许可推广适用于一切拥有这种准军功财产的人,但是他们必须根据一般规定的程序订立遗嘱。关于上述特权的详细情况,可参阅有关宪令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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