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封滥赠”-凑字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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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崇年教授在百家讲坛上说“万历帝自己的皇庄占地210万亩,赐给他弟弟潞王翊镠田400万亩,赐给他儿子福王常洵田200万亩。没有田了,就将周围郡县的土地划过来。他们父子、兄弟三家占地810万亩,而万历六年,全国的田地是5.1亿亩,他们三家占全国总田地数的6.3%”
我们先来做个除法,810万除以5.1亿等于多少?两边约去万就是810除以51000,最后得到的结果约等于1.6%。不知道阎教授的6.3%是怎么算出来的?有些匪夷所思了。合理的推测是阎教授一时粗心弄错了分子分母,用51除以了810,才得出这个6.3%的结果。
再看他这段里开头第一句话就值得商榷!明代的皇庄,按照白寿彝主编的《中国通史》记载,兴起于永乐末年,于正德时期达到高峰,然而到了明世宗即位后的嘉靖年间,皇庄就已经被废除。
“明世宗即位后,为缓和民情立即把这个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上,首下明诏,‘将管庄人员尽数革回’。同时,委官清查畿内皇庄。嘉靖二年(1523)二月,兵科给事中夏言将调查所得的真实材料,写成《勘报皇庄》一疏,进呈明世宗。疏中,详细说明皇庄的建立过程、数量、地理分布以及正德以来所产生的巨大危害,并建议取消皇庄,还田于民,以消除由皇庄所引发的各种社会弊端。”
“明世宗接到夏言的奏疏,下旨曰:‘各宫庄田子粒银两仍办纳解部,年终类进应用。顷亩数目,止照新册改为官地,不必称皇庄名目。’”
当然严格的说,阎崇年教授依旧沿用皇庄的说法不能认为是完全没有根据的。一些学者(包括白寿彝在内)认为,从“皇庄”改为“官地”,这只是名称的改变,并不影响实质。但实际上这种看法恰恰本身也是不严谨的,是站不住脚的。原先皇庄的管理人员不受地方政府支配,土地确实可以看成皇家所有,但是皇庄改称官地之后,管理人员就由“户部派州县官取代﹐即‘有司代管’”。皇庄所起到的作用,仅仅是每年将田租交纳给宫廷使用,作为皇室的费用开支。并且这种性质的田租比例(按每亩三分征)远小于一般地主征收的田租(一般是五分)。可以说耕种这些田地的佃农负担小于一般田地的佃农。另外“嘉靖二年(1523)九月,明世宗又令户部清核畿辅庄田。”,清查的结果又把大部分原本属于皇庄的官地归还给民间。
关于明代的所谓皇庄王庄性质的问题,黄仁宇在《十六世纪明代中国财政与税收》一书有比较具体的论述。现摘引如下
“16世纪晚期,这些财产与先前的草场,可以被分成下列六大类(a)皇庄;(b)王庄;(c)其他贵族庄田;(d)京军草场,……
所有这些田产都同纳税土地分开,……然而实际上这些土地的租金也产生了一个与田赋相类似的情况。除了很少的例外,它们都由地方官员管理。甚至租率也和田赋正税相同。……到了16世纪晚期,绝大多数的牧场和苑囿都已经转化为耕地,收取同样的租米。贵族作为土地收益的接受者,除非他们自己耕种,否则是不允许他们以田地为生,因而他们的永久佃农也就是事实上的田主。”[①]
结合这段话来看,严格的说从嘉靖以后,所谓的皇庄也即官地,和皇室唯一的联系,无非是每年向皇室交一笔银,而不必再另外交税。就如黄仁宇所说“永久佃农也就是事实上的田主”
阎教授说的“万历帝自己的皇庄占地210万亩”,是没有深入了解明代土地制度,尤其没有阅读过黄仁宇对明代晚期的所谓皇庄土地性质的论述而导致的错误。
另外皇室无论如何总需要有一定的收入来源,来应付日常的花费开销,皇庄也好,官地也只是提供了这样一个收入的途径而已。不考察具体从这些官地收入多少,而只是耸人听闻的列出多少亩田地的数字,是不够严谨的做法,也是有些故意误导普通读者的嫌疑!从实际来看,皇帝从官地获得的收入也是相当有限的,比如根据黄仁宇的记述,“皇庄每年4万9000两子粒银的收入用以供应几位太后的开支。李太后所得大半用于北京郊外的石桥建筑和捐给宗教院”[②]。可能这个数字每年有波动,但最多的时候估计也不会超过六万两!这是个什么概念,当时一些私人大地主,一些大盐商,一些从事海上贸易的商人,每年赚取的利润都远远不止于这个数字,这就是一些人咬牙切齿,义愤填膺的明朝皇室对人民的剥削???
如果没有所谓的官地,只要皇室不喝西北风,那相应的开支也必然还是要从国家统一收取的粮食税中分配,那又有什么分别?
再看阎崇年说的“赐给他弟弟潞王翊镠田400万亩,赐给他儿子福王常洵田200万亩”。
对这个问题不妨看一下黄仁宇在《万历十五年》第三章,注释二中的一段话“对于福王庄田的若干情节,中外学者多有误解,当时万历指令湖广、山东、河南三省以田土4万顷作为福王庄田。……对于这些田地,如果按照传统的封建主义方式的控制,则福王必当封茅裂土,层层分割,由各级亲信掌握管理,……因为以私人而占有大量耕地及农民,必须有私人的武装和法庭,否则就不能有效的管理。这些权力通常也为自上而下的各个世代所继承。然而福王并未具有这样力量。……因此,对研究者来说,不能只看到一些明文的记载,而应该透过资料,彻底查清事实的真相。万历指令以4万顷为福王的庄田,不过是和群臣讨价还价的办法。讨价还价之余,万历就减价为2万顷,福王本人也再三表示‘推辞’。而万历所真正为福王索要的,则不在田土而在佃金。因为河南在明初地广人稀,其后民间开垦所增田地,称为‘白地’,其所有权常常发生问题。地方官对这种田地所征取的赋税,既不归入一般的田赋,也很难视为官田的地租。山东由于黄河河道的变迁,被淹后的田地重新开发,情形亦复类似。湖广则因河流湖泊众多,昔日之湖沼成为圩田,河岸瘠土仅征‘芦课’者至此也有成为良田的趋势。此外各省还有被抄没的庄田等,情况极为复杂。这些土地的赋税收入,纵未尽入地方官之私囊,但也从未作公开而详尽的交代。万历的意图,即要三省地方官从这笔收入中每年缴纳银46000两,以作福王府的开支。迟至1617年,湖广官员只表示承担3659两的银子。福王本人,曾因为不相信各地的报告,而派人在河南丈量上述田土,以致与当地官民发生冲突。请参阅《神宗实录》页9771、9773、9825、9901、9920、9924、9942、9946、9957、10089、10339、10526、10611”[③]
黄仁宇这段话什么意思?也就是说所谓赐予福王两万顷土地,并非是福王就真的拥有这两万顷土地,而仅仅是相应的省份,每年提供给福王对应这些土地相应的一笔银子,仅此而已。所以从土地的数目上似乎很惊人,400万亩,两百万亩,真是罪恶滔天,但实际上代表的银子不过是四万多两,两万多两而已,明代一个中等规模的商人,一次做生意携带的本钱都不止这个数字!!这就是明代宗室“侵占大量土地”的真相!!实际上按黄仁宇的考证,福王每年真正拿到的代表这些土地的银子连二万两都没有满,各个地方的地方官为自己的地方利益都是极尽推脱搪塞之能事,所以福王“大部田土折银每年未逾2万两”[④]

潞王也是这个情形,断然没有真的占据四百万亩土地的道理,所谓四百万亩真实含义不过就是每年从地方财政上获取四万两银子的收入而已!而且根据明史记载潞王是一个品行相当优秀的人,绝非好财贪婪之辈!他甚至每年把自己的收入用来援助国家!“翊镠好文,性勤饬,恒以岁入输之朝,助工助边无所惜,帝益善之。四十二年,皇太后哀问至,翊镠悲恸废寝食,未几薨。”[⑤]
由以上分析就可以看出阎崇年教授说的“父子、兄弟三家占地810万亩”是不符合事实的,也没有尊重前人如黄仁宇教授在这个问题上的研究成果!!对比之下,倒是清朝入关以后的圈地达到16万顷也即1600万亩,似乎更值得阎教授去声讨一下!
阎教授的观点还有值得商榷的地方是他最后说的“万历六年,全国的田地是5.1亿亩”。这个数字似乎也和明史学界的主流研究成果相差太远。但阎教授也没有提供这个数据的根据,我的推测是他可能直接把清朝初期的耕地拿过来,当然也许另有出处,这里不便妄自揣测。其实即便按照过去不计算卫所耕地,那当时也至少是7亿多亩。而实际上现在的研究成果是,万历时期的耕田是11亿6189万4800亩[⑥],这点要归功于顾诚和他弟子的研究。这里不妨对他们的观点做一下适当的介绍摘引。
过去一个非常令人疑惑的现象是,在很短的时间内,甚至是同一时期内,明代官方文献所记载的耕地面积相差却很大。比如洪武二十四年,《明太祖实录》记载的国家耕地数是387万4746.73顷,而仅仅过了两年,洪武二十六年,《大明会典》记载的耕地面积却是850万7623.68顷;再如弘治十五年,《大明会典》记载的耕地面积数是422万8058.59顷,而《明孝宗实录》的记载却是835万7485顷;还有万历六年,《续文献通考》记载的耕地面积是701万3976.28顷,而《明神宗实录》记载的万历三十年的耕地面积数是1161万8948顷。
可以看见,“洪武二十四年到洪武二十六年,全国田土增加了463万2876顷,万历六年到万历三十年全国田土增加了460万4972顷,而弘治十五年同一年间就出现了两种相差412万9427顷的全国田土数。那么为什么同是官方颁布的文献却出现如此巨大的差额,且相差均为400余万顷呢?究竟哪一种数字才是真正的明代全国耕地数呢?”[⑦]
按照过去的看法,一些学者(包括黄仁宇在内)认为两种记载中少的一种是真实的耕地数目,而多的一种则是把包括可垦荒地也计算在内。比如关于明初的耕地数目,一些人认为“将近850万顷之数,乃是额田(即纳赋田)与可垦荒地的总和,因此明初最高耕地额应为400万顷左右。这种观点,是比较接近实际的。”
那么这种看法是否符合真实情况呢?答案是否定的。事实上这个问题在顾诚先生及其弟子等人的研究下,可以说已经基本上得到了解决。
因为明代除了常规的行政系统之外,还有一个军事系统,这个军事系统就是“五军都督府——都指挥使司——卫——千户所”。
“长期被人们所忽视的是:明代军事系统的都司、卫、所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也是一种地理单位。关于这个问题,首先给予足够重视,并明确阐明自己观点的是顾诚先生。顾诚先生通过认真研究明代的有关文献,得出明帝国的整个疆土分别隶属行政和军事两大系统的结论”
“明代军事系统管辖下的田地,不仅有军丁屯种的土地,还包括有民籍土地。明初建立卫所之时,个别地方曾经把原住民户全部迁往附近州县,……然而大多数情况下,某一地区设立卫所之后,原地居民便归属卫所代管,而不再属行政系统的府州县管辖。……有些卫所由于带管的民籍人口很多,所以卫所的名称就相应地改为某某卫军民指挥使司或某某军民千户所”[⑧]
“既然明代存在着两种并行的疆土管理系统,那么明代耕地数的统计自然也是按两大系统分别上报的。即行政系统内的耕地……逐级上报给户部,而军事系统内的耕地……逐级上报给五军都督府。……山西的情况足以证明:明代全国土地是由行政系统与军事系统分别管辖的,行政系统管理的土地数汇总于户部,而军事系统管辖的土地数则汇总于五军都督府”[⑨]
“弄清了明代田土统计分属两大系统这一问题后,……明代官方史料中出现的较小的那一类‘天下田地数’是来源于户部综合各布政司与直隶府州管辖的田地数。那么较大的那一类‘天下田地数’呢?毫无疑问是包括行政、军事两大系统的真正的全国耕地数”
“这样我们可以看到在明初洪武晚期,全国耕地数已达到850余万顷,而经过200余年的不断开垦,到明神宗万历三十年,全国耕地总数达到了1161万余顷,这是明代官方统计中出现的最高数字。由于明朝在洪武、万历两朝进行过两次大规模的田地清丈,因此这两个数字是可信的”
从耕地面积来看,明代不但高于以前的历朝历代,而且也高于清朝建立之后很长一段时间。正如万红所说“明代全国耕地数一直保持在800万顷以上,全盛时则超过了1000万顷,因此可以肯定,清初全国的实耕土地数较之明代是大幅度下降了,只是在册籍统计上才呈现上升的假象”[⑩]
阎教授一句话把明代当时的耕地扣掉了一半还多!!这样大手笔,似乎有些过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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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黄仁宇《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税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6月第一版,第138页
[②]同上,第396页
[③]黄仁宇《万历十五年》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5月第一版,第107页
[④]同上,第81页
[⑤]《明史》卷120《列传第八.诸王五》
[⑥]万红《明代与清初的全国耕地数的历史比较》,见《顾诚先生纪念暨明清史研究文集》中州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一版,第295到309页
[⑦]同上,第296页
[⑧]《顾诚先生纪念暨明清史研究文集》中州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一版,第302到303页
[⑨]同上,第303-304页
[⑩]同上,第3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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