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一:中央体系总附表(军事体系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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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注一:下叙按的部分是解释新制(小说之制);沿革并释1为宋前期制,2为元丰改制后制,包括顺延制元佑、政和之制;3为新制之解释。(读者吧 www.xiaoshuodaquan.com)而附释相关部门沿革,亦1为宋前期制,2为元丰改制后制,包括顺延至元佑、政和之制(如只写其1或2则代表其只存在某一时期。)故,下文“前期”指元丰改制前,“改制”,特指“元丰改制”或顺延至政和改制,小说之制称“新制”。
总注二:新制品级按唐品和宋前期品,元丰制之品级是九品十八级,不同。
总注三:此前小说内容,以及诸附录与本附表有牴牾者,以此附表为准。日后若有微调,自会另行解释。其大者,无非保留都水监,宗学归宗正寺之类。
中枢
尚书省:令,一人,超品;左右仆射各一人,正二品;参知政事,若干。
属官:左丞,一人,正四品上;右丞一人,从四品下;左司郎中一人,从五品上;右司郎中一人,从五品下;左司员外郎一人,从六品上;右司员外郎一人,从六品下;属吏;都事,从七品上;主事,正八品上;令史,正九品下;书令吏,从九品下;……
按:1.尚书省做总的政务中心。职掌有:朝廷大事,集官商议;各部寺监事难抉者,总决之;更改法令,合议报上;百官奖罚磨勘转授,季度汇总并报达全国等;2.令设而虚空,待以储君监国之用。
3.左右仆射为宰相,不分首次。参知政事为副相,然做于加衔副相,诸官加衔者当以本衔做准。
4.左右丞,掌都省行政监督之职,分管诸寺监司事务。
5.左右司郎中、员外郎分掌都省各房具体事务及主掌御史台各官监督监察。
6.都事掌点检诸房事务;主事分押各房文字。
7.各房名及职掌待议。
沿革并释:1.宋前期,尚书省名存实职少,于唐制并不类同,所掌计有:都堂集议君臣谥号;按格与京官亲属赠官授封等;祭祀举行受戒仪式;选人备资格改官,吏部诠定后,候皇帝引见、改官、注甲由尚书省发付选人;二十四司吏人迁补;百官申冤投状及某些公署事等等。而尚书省官员多为加官或阶官,品阶并依唐制。真正可职者,有判尚书都省事、令史、驱使官、散官等等。(《宋会要》)
2.元丰改制后,尚书省掌同唐制,即“总领百官、仪刑端揆”(《大唐六典》)。而原来宋前期所设的中书门下,其权多悉移之。其官设,尚书令一人,正一品,虚空;左右仆射各一人,从一品,为宰相,掌省事;左右丞各一人,正二品,副相并掌省事;左右司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正从六品,掌受付六部事并纠举文书之违失等。左司分治吏、户、礼、奏……
钞、班簿房。右司分治兵、刑、工、案钞房并掌纠察御史台及刑部刑狱。二司通治开拆、制敕、御史、催驱、封椿、知杂、印房;都事,正八品,掌点检诸房事务;主事,从八品;掌分押各房文字;(《宋会要》)
3.新制沿革,基本是继承原来中书门下的行政总指挥中心的职能,并将宋前期的尚书省职能大多分于它部,而以元丰改制后的职能加以发挥,真正可变者,则在于扩大执政门,类以唐制之集体决议,然总决则应在二相之手。
门下省:侍中,一人,正二品,侍郎一人,从二品;属官:左散骑常侍一人,正三品;左谏议大夫二人,正四品上;左补阕四人,正七品上;左拾遗四人,从七品上;属司:起居院:起居郎,二人,从六品上;典仪二人,从九品下;……
符宝司:符宝郎,一人,从六品上;令史二人,正九品下;……
属吏:录事,从七品上;主事,从八品下;令史,正九品下;书令吏,从九品下;……
按:1.门下省与中书省分掌谏权并掌朝廷已决之政令用印并向全国发布之事。
2.侍中,虚位,非元老重臣不除。侍郎为副,为实际长官,掌省务。
3.左散骑常侍、左谏议大夫、左补阕、左拾遗均可做高级、中级顾问官,专管规谏君主之事。
4.起居郎管记注君主言功,可重在臣僚对策,建议,规劝等方面。
5.符宝郎主宝。
沿革并释:1. 宋前期,门下省亦无职守,所掌者仅用印、郊祀的部分礼仪、流外官等的考校或一些低级官员转迁的奏请、官员母妻恩封和覆麻等琐事。设官皆阶官,实主者为判门下省事、令使、驱使等。(《宋会要》)
2. 改制之后,掌“出纳帝命……总典吏职,赞相礼仪……佐天子而统大政者也。”(《大唐六典》)。凡中书、尚书省及枢密院所得旨意都须经过门下省审核,如有不当,可封存驳回奏请改正。设官为侍中一人,正一品,虚位;侍郎一人,正二品,若以左仆射兼官,则不行省务,如单除则行副相之职并掌省务以代替原来之参知政事。(《通考》),掌通读中书拟命和百官上奏之重要表章,若有不当则执奏,若无则交给事中通读。左散骑常侍一人,正三品,因官品显,不除人;左谏议大夫一人,从四品;左司谏一人,正七品;左正言一人,从七品;掌谏正朝廷得失及百官违失并可弹纠;给事中四人,正四品(职掌另议);起居郎一人,从六品,掌记皇帝言功,朝中大事编年详分,具体标明时间以供史官;符宝郎一人,从七品,掌外庭用宝,然此职实未正式除人。以上左散骑常侍至符宝郎组以门下后省,给事中行省事。
门下省……
计设吏、户、礼、兵、刑、工、开拆、章奏、制敕库、催驱、班簿、点检诸房;录事,正八品,分掌各房职事并掌其进奏、点检、发放文字;主事,从八品,分管各房事;通进司,掌受银台司收受的天下章奏和(《宋会要》)
3.新制架空门下省主次官,并分中书谏权,而把原属门下省的封驳权单独调出,另成立新部门与三省并立。
中书省:令,一人,正二品;侍郎一人,从二品;
属官:右散骑常侍一人,从三品;右谏议大夫二人,正四品下;右补阕四人,正七品下;右拾遗四人,从七品下;属司:舍人院:舍人,四人,正五品上;起居舍人,一人,从六品上;属吏:主书,从七品上;主事,从八品下;令史,正九品下;书令吏,从九品下;……
按:1.中书省与门下省分掌谏权,并掌中央外制诏令、传旨之政务机关。
2.中书令,虚设,以待元老重臣。侍郎为副,为实际长官,掌省务。
3.右散骑常侍,右谏议大夫,右补阕,右拾遗掌如门下省等官。
4.舍人掌外制执掌参议表章,诏旨制敕等。
5.起居舍人掌同起居郎,然所记应重在政令诏诰等方面。(实于元丰之制未同)
沿革并释:1. 宋前期,无职守,仅掌郊祀祝辞、本省吏人及祭祀官之转迁出职奏请,州以下幕职官考核等琐事。而中书省官亦如尚书省,实主事官为判中书省事、玉册官、令史、驱使官等等。(《宋会要》)
2. 元丰改制后,中书省掌“军国之政令……入则告之,出则奉之,厘万邦,以度百揆……
《大唐六典》)及堂除大权。设官令一人,正一品,设而不除,以右仆射兼中书侍郎行中书令职;侍郎一人,正二品,若以右仆射兼官,则不行省务,如单除则行副相之职并掌省务以代替原来之参知政事。(《通考》);右散骑常侍一人,正三品,因官品显,不除人;右谏议大夫一人,从四品;右司谏一人,正七品;右正言一人,从七品;掌如门下省等官。舍人六人,正四品,掌草拟诏命,并分押吏、户、礼、兵、刑、工六房文书;起居舍人掌记录皇帝言行,群臣进对,朝廷发布诏令等国事活动以付史馆;右散骑常侍至起居舍人并组中书后省,以中书舍人掌省事。(《宋会要》)
3. 新制所做,则在于以中书省主次官架空,以尊重臣,并分门下省谏权,使二者可互为平衡。并承袭唐后期以来之制诏之权亦区分,小者归中书,大者属翰林。
门下后省:都给事中,一人,正三品。副都给事中,一人,从三品。
属官:诸科给事中各一人,正四品上下。
属司:通进司:使一人,从六品上;副使一人,……
正七品上
进奏院:使一人,从六品上;副使一人,正七品上属吏:录事,从七品上;主事,从八品下;令史,正九品下;书令吏,从九品下;……
按:1.掌上下封驳权,下以驳正百官章奏,上以封还诏敕,并掌上下书读权。
2.都给事中掌省事,副都给事中佐贰,按部门分设给事,掌上下封驳权和书读权。通进司掌中央各部门之奏牍,各大臣之表疏,并具目分类以呈递皇帝,批示以后分付有司颁布内外;进奏院掌地方于中央之邮递事。
沿革并释:1. 宋初无此省,给事中为阶官。
2. 改制后设置(五年),掌封驳、书读之权。初分房六,后改五案。通进司职权并无改,都进奏院(合并而成)亦不改。(《宋会要》)
3. 新制所设,在于调出制衡君主、宰辅之封驳权,独立其事。
枢密院:略
附释
相关部门沿革:中书门下:1.宋前期宰相治事所,总政府之政。下设直属有:制敕院,总五房事,其房为:孔目、吏、户、礼、刑、勾销、生事房。舍人院,掌外制;起居院,掌记注君主之事;详定编敕所、编修诸司敕式所、详定一司敕令所、并是元丰改制前所设的编修法律的临时机构。
制置三司条例司,变法之临时机构;三司会计司,临时官署,掌考核三司出入的财赋帐目及地方钱谷之数,并据此以定官吏之能否而定其升迁。名义以三省长官相受,实少除,唯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和参知政事之职方为实职。属官有中书舍人、检正某房公事等等(《宋会要》)
2.改制后,罢归尚书省。其设各官也或罢或废。
登闻鼓院:1.宋前期已设,初名鼓司,后改。隶司谏、正言。凡四方官吏、士民冤枉上封事、书牍等,通受奏之。设官有判登闻鼓院事二人,多以谏官兼领。令史、书写等等。(《分纪》)
2.改制后,职权隶属不变。
登闻检院:1.宋前期已设,原名匦院,后改闻检院,景德四年改现名,隶属谏议大夫,掌官民章奏申诉无例由都进奏院或阖门通进者和投诉登闻鼓院或者事关国家机密之事都由其接受。设官有判登闻检院事一人,多以谏官兼领。令史、书写等等。(《分纪》)
2.改制后,职权隶属不变。
理检院:1。宋前期已设,检院受而仍有冤屈者则受此院。隶属不明,由御史中丞兼。(《分纪》)
2.改制后,职权隶属不变。然御史中丞不再兼理登闻鼓院、登闻检院、理检院极象纪委和检察、法院等之统合体,新制保留。
辅枢:
吏部:尚书一人,正三品;侍郎二人,分左右,从三品;
属官:郎中六人,分文选、司封、稽勋、考功四司,文选司二……
人,分左右,余司各一人,正五品上;员外郎,四司各一人,从六品上;四司主事各二人,从七品上……
按:1.吏部掌六品以下文官之铨选。凡品阶勋爵俸禄之制,选官、分职、功赏、考绩之事皆总之。
2.尚书掌部事,总文武官之选试、注拟及迁授等等之政令。侍郎佐贰。
3.郎中掌司事,员外郎佐贰,主事总各案文书。
4.文选司管六品以下文官品级、补选和升调转迁及文官官告之事。左郎中管京朝官,右郎中管地方幕属。司封司管官员世爵,勋品,封恤,恩荫并其奖罚、审覆、赏格、覆审太常拟谥等之事,并掌国宾承袭之事。稽勋司管官员之丁忧,请假,致仕及终老之奉给及文职官员之户籍、寄籍并兼管在京吏人之名籍。考功司管流内官、流外官之考课,功过,叙议,资任,磨勘等政。
沿革并释:1 宋前期,皆阶官,只有挂名其下之流内铨而已,为铨曹四选所侵占,所掌不过章服之令,祭祀差摄及拔萃举人并领南曹、格式司、甲库之琐事。设官有判吏部事一人,兼领流内铨、南曹、格式司、甲库事。品级依唐制正五品上。
2 改制后,“掌官吏选授、勋封、考课之政。”(《大唐六典》)以原铨曹四选统权管于下,所设七司,为尚书左选,掌文臣寄禄朝议大夫,职事大理正非堂除授者之选授;尚书右选,掌武臣外朝之皇朝使之下、诸使、副、大使臣之上,职事官左右金吾街仗司使之下非宣授者之选授;侍郎左选,掌文臣幕职州县官之铨选,注授事;侍郎右选,掌武臣未升朝官之磨勘、拟注事;司封司掌官员封爵,赠官,封恤,恩荫等事;司勋司,掌功勋、酬奖、审覆、赏格等之事;考功司,除掌同新制外另掌覆审太常拟谥与行状,并报尚书省官集议。至于吏部司,止于挂名。设官如下:尚书一人,从二品(元佑改正二品);侍郎二人,分左右选,从三品;郎中七人,从六品;员外郎三人,正七品;然,任尚书、侍郎资历浅者称“权”并品阶之降一或二(只元佑降二)尚书左选、尚书右选、侍郎左选、侍郎右选四司郎中、员外郎并非并置,而以州府正印官以上者称郎中,通判以下者称员外郎。司封、司勋、考功亦只设其一。另有官告之事,文武官者改以隶尚书右选,番官者改以兵部。而徽宗间则另设专门官署理之,并隶吏部。(《宋会要》)
3.新制略做调整,改分四司,而以原管武官之审官西院改由兵部武选另为主管,三班院实内廷之官,改隶它处;审官东院、流内铨统合,以二郎中分治;而官员名籍之事自吏部司改自稽勋司。文职官告之事亦改为文选司。并以司封、司勋职权并合,另……
设稽勋司抽管阶员杂事。新制权职将考功司之覆审太常拟谥与行状调出,改归司封司,郎中、员外郎亦为实官,通设。
附释相关部门沿革:吏部尚书铨:1.本掌七品以下文臣选授,后罢归差谴院。
差谴院:1掌考核、比较监卿之下任满之京朝官待授者,据中书而补缺它授;磨堪京朝官院:1掌考核京朝官,甑别清浊,定黜涉。淳化四年改名审官院,熙年三年改审官东院
2改制后罢归吏部.磨堪幕职州县官院:1掌幕职州县官资历功过,定黜涉。淳化四年改名考课院。
吏部南曹:1.掌选人履历验审,并按以其叙资迁调材料送流内铨,由流内辁注拟资格送还并由其发放。隶吏部。
2改制后为尚书左选并管。
流外铨:1掌京师吏人之考试奏差,隶吏部。
2改制后权归吏部考功司吏部格式司:1掌定幕职州县官俸禄。隶吏部。
2改制后权归侍郎左选吏部甲库:1掌收藏保管官员诏敕文书等;隶吏部
2改制后权归四选相关案。
废置司:1掌选人入罪,须毁抹其官告文字。隶属不详,只知道是中书门下附属机构。
2改制后亦未知审官西院:1掌大使臣以上武官磨堪差谴。
2.改制后权归吏部尚书右选吏部流内辁:1掌七品以上京官辁选。隶吏部
2改制后权归尚书左选三班院:1掌低品武官铨选差谴。
2改制后权归侍郎右选兵部、吏部、司封、司勋官告院:1掌文武官之告身按级别制造,及命妇、封赠官告格式制作;为中书门下附属机构。
2改制后以文武官者改以隶尚书右选,番官者改以兵部。而徽宗间则另设专门官署理之,并隶吏部户部:尚书一人,正三品;侍郎二人,分左右,从三品;属官:郎中四人,分户部、度支、金部、仓部四司,户部司二人,分左右,余司各一人,正五品上;员外郎,四司各一人,从六品上;四司主事各二人,从七品上……
按:1.户部掌全国户口、土地、钱谷、赋役之政令。
2.尚书掌部务,总军国用度并掌审核州县废置升降以上尚书省决议。侍郎佐之。
3.户部司管户籍,婚姻,继嗣,劳役、租赋,税务,田事诉讼等,(度虑若行新政,则实难统合,应设二郎中分协理)。度支司掌国家财赋出入、会计筹算、逐年用度审计之事。(待行纸币,可加设一郎中,独理)金部司掌库藏钱银出纳支出之事。仓部司掌全国仓库务场统计储存之政令及保管出纳之事。
沿革并释:1. 宋前期户部权为三司所侵占,所掌只是各地的土贡;其官多为阶官,实掌之官为:判户部事、令史等;2. 改制之后,废三司权多归户部,户部掌全国户口、土……
地、钱谷、赋役之政令;下分五司,户部右曹司掌常平、免役政令,并掌坊场、河渡、水利、伍保、没官田产、义仓赈济等之事;户部左曹司、度支司、掌同新制,惟金部司除掌库藏钱银出纳支出之事外,另掌市场度量之禁令。仓部司又掌籴粜之事。而设官大体同新制,只尚书所掌尚有州县废置及升降;而右曹侍郎独领户部右曹司,即本部尚书亦不得预。官额如下:尚书一人,从二品;侍郎二人,分右左曹,从三品;郎中五人,从六品;员外郎五人,正七品;(《宋会要》)
3. 新制所设,则为将户部凡属榷场、市易、市场度量之政令、物价等事均以分出,改归太府,户部所掌止于户籍、财政、赋税此之类。
附释相关部门沿革:三司:1三司掌总全国财赋收支大计及邦国矿藏、湖泊、库藏等,并掌土木工程之事,关税、市易等亦其管辖。下分盐铁、度支、户部三部。时分时合,咸平六年以后合而未再分。设官有三司使、副各一人,判官、推官若干。
2.改制后,罢其权分属各部。
度支:1掌各路财赋之总数,岁量其出入以规划朝廷之用。分度支勾院、理欠、凭由、开拆、磨勘五司;又初分十四案,后改分八案,为赏给、钱帛、粮料、发运、常平、百官、斛斗、骑案。设官有使、副一人(分部设使或副,合部设副),判官三人,分领各案,推官若干,主簿等。(《宋会要》)
2改制后,罢其权分属它部。
户部:1掌全国户籍、税赋及酒类专卖、百工制作、军需筹备之事。分户部勾院、理欠、凭由、开拆、磨勘五司;初分四案,后分把案,又改五案。设官有使、副一人(分部设使或副,合部设副),判官、推官、巡官、主簿等2改制后,罢其权分属它部。
礼部:尚书一人,正三品;侍郎一人,从三品;属官:郎中四人,分礼部、仪部、祠部、主客四司,各一人,正五品上;员外郎,四司各一人,从六品上;四司主事各二人,从七品上……
下属:贡院:设判院事一人。以礼部郎中或员外郎兼领。
按:1.礼部总邦国贡举、礼仪、祭祀、朝会等之政令。
2.尚书掌部务,总邦国礼仪、祭祀、贡举、朝会、吉庆凶丧等大典之政令。侍郎佐之。
3.礼部司掌贡举之事。仪部司掌礼仪、朝会、吉庆凶丧等大典等礼仪之政令。祠部司掌祭祀、祠祀僧尼道寺等之事。主客司,掌外事礼仪、朝贡及本国颁赐、诏告番属等外交之事。
4.贡院掌具体科考之实行。判院事一人常设,协理礼部相关备考前之科举事,如举人名籍、家状、保状、验审户等等等。如开考,则另行差谴,其罢。
沿革并释:……
1前期,礼部权为太常礼院和贡院所侵夺。本部所掌止补奏太庙、郊社斋郎、室长及百官谢贺表章之类琐事。其设官多为寄禄官,唯掌事者有判吏部事、令史等。
2改制后,以太常礼院及贡院事并归礼部。掌贡举、学校、礼乐、祭祀、朝会、印记、图书、祥瑞等之政令。设礼部、祠部、主客、膳部四司。礼部参领贡举、礼乐、祭祀、朝会等之事;祠部掌僧道、祀典、医官资格、太医局考试等之事。主客掌接待外国礼物及后周陵寝祭享,并掌国宾承袭之事;膳部掌供进酒膳、祠祭牲劳以备宫廷之用之事。官额如下:尚书一人,从二品;侍郎一人,从三品;郎中四人,从六品;员外郎四人,正七品;(《宋会要》)
2 新制所设,唯以礼部只掌贡举、礼仪、祭祀、朝会、吉庆凶丧等大典之政令。而余它皆应调出。较元丰制比较,礼部司只掌贡举,相关学校事务改以国子监,而其相关礼仪政令改以仪部司掌管,另有图书、祥瑞、宗室考试经义等亦改为其它部门。祠部司总理全国宗教事务,凡鸿胪所掌佛教事务,并其管理。而医官资格、太医局考试等技术官事务改以它处。主客司唯掌相关外事礼仪之事,而将后周陵寝祭享、国宾承袭之事改以太常、吏部掌理。膳部整司取消,其权分归太常、光禄。
附释
相关部门沿革:
礼仪院:1.真宗间设,掌裁定典礼所用器物、仪仗等之各类制度及统掌中书礼房所管之各类文书。侵太常、礼部、中书礼房之权。仁宗罢,以其权多归太常礼院。设官有判礼仪院、知礼仪院、同知礼仪院等等。
太常礼院:1掌礼乐、仪式等事,侵夺礼部、太常之权。熙宁间以其隶属太常,然实挂名而已。设官有判太常礼院、同判太常礼院、知太常礼院、同知太常礼院、礼院生等等2改制后罢,以其权复归礼部、太常。(《宋会要》)
兵部:略刑部:尚书一人,正三品;侍郎一人,从三品;属官:郎中六人,分刑部、都官、比部、司门四司,刑部司二人,分左右,余各一人,正五品下;员外郎,四司各一人,从六品下;四司主事各二人,从七品下……
按:1刑部掌律法,按覆大理及天下案件、依赦宥条格决定犯科官员的赦免和录用并报尚书省决定。
3 尚书掌部务,具体职责为:总领全国刑律,判定六品以下官犯罪案并交地方其任之上一级或大理审决,决定三品以下官员立案专查事,覆审大理所上死刑案及京师、各路所上的驳正案,犯罪官员经赦按轻重叙复官职,平反冤狱;决定奖酬重要案件之协助者;修理条例、律令以上尚书省集议颁行等等。侍郎佐之。
3刑部司掌按覆大理及天下……
案件,分二厅,分掌详覆、叙冤。都官司掌徒流隶籍簿录之事并纠察京府、诸路监狱的过失及滥用公私刑等。比部司掌勾覆中外帐册。司门司掌门关、津梁、道路的禁令及其废置移复之事。
沿革并释:
1初,刑部为审刑院所分权,亦为三司所侵,所掌为覆审大辟案和犯案官员经大赦后重新录用或洗冤后给出其证明文牒等事。设官为:判刑部事二人,详覆官四到六人,法直官一人等。
2.改制后掌基本同新制,只有少改。官额为:尚书一人,正三品;侍郎一到二人,从三品;郎中六人,分刑部、都官、比部、司门四司,刑部司二人,分左右,余各一人,从六品;员外郎,刑部司二人,分左右,余各一人,正七品;(《宋会要》)
3.新制所设基本与元丰制相同,唯有改者,只为尚书所掌有判定五品以上官犯罪案,命四品以上官立案查勘、诏狱之事,三衙、京师所上死刑案此等,新制改为,判定六品以下官犯罪案,决定三品以下官员立案专查。而三衙属军事部门,其判案应另设复审,不应等例,京师所判死刑应上大理方上刑部覆按。都官所掌在京吏人名籍及天下役人增损废置均划归吏部。军大将事则改相关军事部门。而原来纠察在京刑狱司之职权,具体改以都官所掌,并设计地方路级,路级而下则由路级分掌。
附释相关部门沿革:审刑院:1前期,审刑院侵夺刑部复审权,所掌为:凡上奏案件,先经其收理,然后交大理判决并与刑部覆按,之后再覆审刑部评议是否公允,如可则奏请皇帝裁夺,降付中书门下宰相审看,无异议则下有司论决。(《长编》)设官为:知审刑院事一到二人,详议官六人,令史等(《宋会要》)
2改制后罢其权归刑部。
皇城司:只说相关,余军事略。所掌原侵司门司权,改制后归复。
又津梁、道路的禁令事改制前由地方掌管,改制后归复)
纠察在京刑狱司:1 掌纠察京师各监狱之过失及滥用刑罚等。设官有纠察在京刑狱官等。
2 改制后罢,权归刑部。
工部:尚书一人,正三品;侍郎一人,从三品;属官:郎中四人,分工部、屯田、虞部、水部四司,各一人,正五品下;员外郎,四司各一人,从六品下;四司主事各二人,从七品下……
按:1工部掌城池、屋宇、街道、桥梁等公共设施修建,舟、车器械百工制作及掌屯田、营田、职田、学田、官庄、堤堰等,并山泽、苑囿、畋猎、伐木及各种矿产资源开采废置,沟洫、津梁、舟楫、漕运等之政令。
2.尚书掌部事,侍郎佐之。
3工部司掌城池、屋宇、街道、桥梁等公共设施修建,舟、车器械百工……
制作之政令;屯田司掌屯田、营田、职田、学田、官庄、堤堰等之政令。虞部司掌山泽、苑囿、畋猎、伐木及各种矿产资源开采废置之政令。水部司掌沟洫、津梁、舟楫、漕运等之政令。
沿革并释:1、 前期,工部为三司所侵,几无所掌。其官也为多为寄禄,唯其所实权者,为判工部事一人,亦为守部而已。
2改制后,所掌与新制大体相类,唯有少改,参看下释。官额为:尚书一人,从二品;侍郎一人,从三品;郎中四人,从六品;员外郎四人,正七品;又有原隶属于工部的制造御前军械所,略。(《宋会要》)
3元丰制工部司所掌尚有铸造钱宝之事,新制调以太府所掌。而所谓制造御前军械所者,省入它处,余未改。
附释相关部门沿革:盐铁:1掌全国山川湖泊的出产及关市、河渠、军器等事。设司五:盐铁勾院、开拆、凭由、理欠、磨勘。分案初为五,后改八或七。官额为使一人,副使一人(使副不并置,端拱前只设其一,真宗之后,使只于分部时设,副使亦于合司时设)、判官、推官若干。
2改制后权分它部。
分注:1宋制本有六部监门、六部架阁库,我以为不必在每部门下分设(后期有分设),只于尚书省下设置则可,或者省其权分入各门。(只此说说)
2关于铸造钱宝权,查看各朝归属,或归户部,或归工部,而却它处,然再查专利之事,归户部者而以其掌盐铁专利事,归工部者则以工部掌制作及矿产政令事。然铸造钱宝权应做何归属,待议。
太常寺:卿一人,正四品上;少卿一人,从四品上。
属官:丞二人,正六品上;主簿二人,从七品上,博士二到四人,从七品上;太祝四人,从九品上;奉礼郎二人,从九品上;协律郎二人,正八品上,录事二人,正九品下。
属司:郊社局:令一人,从六品上;丞一人,从七品下;
太乐局:令一人,从六品上;丞二人,从七品下;乐正六人,从九品下。
祭器所:令一人,从六品下;丞二人,从七品下;
庙祀局:令一人,从六品下;丞二人,从七品下;按:1太常统掌礼乐之事。凡大朝会、祭祀所用之雅乐和器服及郊社、宗庙、社稷、非宗教祠祀等具体祭祀均其总领。
2.卿总领寺事,少卿佐之,丞参领;主簿稽考、点检本寺之文书并掌出纳文书。博士掌讲定五礼仪式并掌文武官议谥并拟其谥文,祠祭时,掌监视仪物,行引导、助理事。协律郎掌礼乐指挥;太祝掌颂读;
3.郊社局掌社稷和四方郊庙、坛、宫等事,;太乐局掌大礼用乐、祠祭登歌等,并管训练音乐事;祭器所则管祭祀器物。庙祀局掌非本朝宗庙。
沿……
革并释:
1.前期太常权为礼院、礼仪院所侵夺,所掌只社稷、武成五庙、诸坛、斋宫、习乐之事。设官有判太常寺,同判太常寺等。
2、改制后与新制大体掌同,只下属属司略做改动。官额为::卿一人,正四品;少卿一人,从五品。丞一人,从七品;主簿一人,从八品,博士四人,正八品;太祝一人,从八品;奉礼郎一人,从八品;协律郎一人,从八品。
3、元丰制属司,有常设,亦有差遣之用。则为郊社局、太乐局、鼓吹局、籍田司、教坊、太医院、提点管勾祭器所等。新制将相关合并,如把太乐、鼓吹、教坊合并,把礼部某些职权并入,亦把相关宗教事务之事抽出并以礼部,太医院改属技术部门,不隶此中。籍田司可以差遣论,不设,遇事设官则可。
宗正寺:卿一人,正四品上;少卿二人,从四品上;属官:丞二人,正六品上;主簿二人,从七品上;录事二人,正九品下。
属司:玉牒所:修玉牒官一人,正八品上;知图谱官一人,从八品上;知宗子表疏官一人,从八品下
诸陵台:令一人,从六品上;丞一人,从七品下
太庙局:令一人,从六品上;丞一人,从七品下
宗子学:讲书五至八人,从七品上,教授五至八人,从七品下,学正、学谕,从八品上下。
按1宗正掌皇族事务,举凡奉宗庙、诸陵寝、园庙荐享等皆其统理,而皇亲承继、皇族教育、训谕、考试、政令、纠察违失、宗室纠纷、法例等,凡皇族奏事,必经宗正而后闻等等之事
2卿总寺事,总掌修撰牒、谱、图、籍,以分昭穆,叙派别等,而皇亲承继、皇族教育、训谕、考试、政令、纠察违失、宗室纠纷、法例等皆行知。少卿佐贰。丞参领并掌撰写笺奏。主簿掌勾稽文书,并通管本寺杂务。讲书、教授则为宗学高级讲席官。学正、学谕为宗学低级讲席官
3玉牒所掌修本朝历代皇帝玉牒。诸陵台皇陵,太庙局总宗庙事。
沿革并释:
1前期,宗正寺掌修撰牒、谱、图、籍、赐名,奉宗庙、诸陵寝、园庙荐享等皆其统理。在大宗正司未设时亦掌其余皇族事务。设官有:卿,少卿,判宗正寺事,同判宗正寺事(知判宗正寺,权知宗正寺事),丞,主簿、太庙令、三陵使、副、监等等。然本司卿、少卿多为它官兼官,祭祀时则充行事官,若寺不除判、同判此类,则可过问寺事,判宗正寺事,同判宗正寺事(知判宗正寺,权知宗正寺事)才实掌寺事。丞,主簿为寄禄官,太庙令、三陵使、副、监则为差遣。

2改制后职权多不变,丞,主簿为职事官,余设置略改,如卿,少卿多不除人,而以丞领寺务。官额为:卿一人,正四品;少卿……
一人,从五品;丞一人,从七品;主簿一人,从八品;又,陵台令一职,原以巩县令兼,后改以永安县知(知陵台令兼永安县事)。
3新制实际将宗正寺和大宗正司合并,并实把皇族事务整体独立出政府部门。则县令兼知一事(实际是特别设县,以其令知陵台)则无必要,当取消。
附释相关部门沿革:大宗正司:1掌皇亲承继、皇族教育、训谕、考试、政令、纠察违失、宗室纠纷、法例等,凡皇族奏事,必经本司而后闻,合教法治法于一体。设官有:判大宗正司事一人,同判大宗正司事(或知大宗正司事一人,同知大宗正司事一人),知大宗正司丞事二人(熙宁三年前为记室参军一人)
2改制后未变,元佑间设专门宗学,隶宗正,徽宗时设讲书,教授、学正、学谕等等。
光禄寺:卿一人,正四品上;少卿一人,从四品上。
属官:丞一人,从六品上;主簿一人,从七品下;录事二人,从九品上;属司:太官局:令一人,从六品下;丞一人,正八品上;
物料局:令一人,从六品下;丞一人,正八品上;按:1光禄掌朝会、祭祀、宾宴等膳食之储备、政令及格式等。
2卿总寺事,少卿佐贰,丞参领。主簿掌勾稽文书,并通管本寺杂务。
3太官局掌宫廷供应事务。物料局掌管理调配之物料事务。
沿革并释:
1前期,事为御厨、法酒库所领,本寺只掌祠祭供奉酒醴、米实、脯醢、醢菹、薪碳及点馔等事。实官为:判光禄寺事一人。
2改制后,职掌与新制大体相类。唯所属子司较多,不细说。官额为卿一人,从四品;少卿一人,正六品,丞一人,正八品;主簿一人,从八品等。卿除掌本寺外另外还充祠祭的行事官。
3光禄所掌变革不大,唯合并从简而已。
卫尉寺:略太仆寺:略大理寺:卿一人,正四品上;少卿二人,分左右,从四品上;属官:正二人,正六品上;断丞四人(二人专检法,二人专议案,不互兼),从六品上;司直六人,正七品上;评事十人,从七品上;推丞四人,从六品下;主簿二人,从七品下;检狱一人,从七品下;录事二人,从九品上。
按:1大理总掌断刑及治狱之政。分左右厅,左厅断刑,右厅治狱。
2卿总寺左断刑,右治狱之事。少卿分二,左少卿佐掌断刑事,即掌左厅(各地上报疑义公案、命官案和地方判决之不服案)事,及与卿、断丞组成大小议司。;右少卿佐掌治狱事,即掌右厅(在京百司须推治之刑案,即公罪案件)事。正掌审定经评事、司直终审并交断丞检法断刑后之案件、并过议议司覆议及与司直、评事组成断司,审定经司直、评事合议拟判……
、断丞审批并检法断刑之公案及命官案,并过议议司;断丞掌有二,一是覆议司直、评事所终审之案件及审批合议之公案、命官案并依其判决检法断刑上交大理正审定。二是与卿、左少卿组成议司覆议经大理正审定及断司所决断之案草;司直掌有二,一是终审诸府、路不服者之死刑案件,判定则交断丞检法断刑。二是与评事合议六品以下命官案件及诸府、路上奏之有疑义之送大理之公案,并按法议出初判,属名并交断丞审批;评事权掌有二,一是终审诸府、路再判之徒刑以上,死刑以下不服者,审决后过议断丞检法断刑。二是与司直合议六品以下命官案件及诸府、路上奏之有疑义之送大理之公案,并按法议出初判,属名交断丞审批。推丞主推勘狱事。检狱掌纠察右治狱稽违、脏罚事。主簿掌勾稽文书,并通管本寺杂务。
3左厅官:左少卿(断刑少卿)、断丞、司直、评事;右厅官:右少卿(治狱少卿)、推丞、检狱。议司:卿、左少卿、断丞;断司:正、司直、评事;议司分二,一为卿、左少卿、断丞组成之大议司,负责覆议经大理正审定之大案、要案和死刑案或断司审决之公案、命官案;二为左少卿、断丞组成小议司,负责覆议经大理正审定之非死刑案。议司之最后结果由断丞记录成案,若同意断司之决断,则交刑部覆审。若有疑义,则由丞签署改正意见,经卿、左少卿审定,判成录奏交付断司重新审定。断司只于处理公案、命官案之用,先司直、评事合议拟判,再由断丞审批并检法断刑,然后送给大理正最后审定,最后交议司过议。
沿革并释:
1.前期,中外诸司刑案有冤诉或上奏者,都先由大理推鞫覆审;然后送审刑院详议,讫,同签署上奏于朝。如果大理审完仍有冤,送御史台断,仍不平息,命大臣制院推覆。设官为:判大理寺事一或二人,并兼少卿事,掌决断冤案、疑案,送审刑院覆议,讫,同签署上奏于朝;知大理寺事(大理设狱时才设此职),职掌同判院、少卿佐贰(元丰元年专管右治狱)、判大理寺正,掌参议断刑事。详断官、法直官等等。
2.改制初,大理置狱,并专掌治狱。凡旧隶三司寺监承受断遣徒以上罪及须追究公事的,都送之决断。而原大理职能则归刑部,审刑院。五年,大理总掌断刑及治狱。分左右厅。凡全国奏劾六品以下命官、诸军将校及死罪囚以下疑案须覆审者,归左厅。而在京百司须推治之刑案,则归右治狱。设官有:卿一人,从四品;少卿二人,正六品;丞十人(左六,右四),正八品;司直六人,正八品;评事十二人,正八品;主簿二人,从八品(以上为元丰五年定制……\r
3宋制有“鞫谳分司”的原则,新制当继承这个原则,而宋制的一些特点,如议断二司的作用,都继承并加以发挥。大体而言,对于大理职官的职能,大多数是保留的。其不同者,则是将所有涉及军事的职权调整出来,另立系统。再就是职权略有延缩。(参看分注)
鸿胪寺:卿一人,正四品上;少卿一人,从四品上属官:丞一人,从六品上;主簿一人,从七品下,录事二人,从九品上。
属司:礼宾院:令一人,从六品下;丞一人,正八品上
都驿馆:令一人,从六品下;丞一人,正八品上
往来国信所:监官一人,正九品上
海外事务局:令一人,从六品下;丞一人,正八品下按:1鸿胪寺总国之少数民族事务及海外殖民、盟约之藩属事务。
2卿掌寺事,总国境少数民族之事务,凡羁縻之封赐、承袭等务及海外殖民、盟约之藩属皆理之。少卿佐之,丞参领。
3礼宾院掌外国宾客来朝之安顿馆所。都驿馆掌少数民族谴使来朝之安顿馆所。往来国信所掌外国来往之书信。海外事务局掌海外殖民事务。
沿革并释:1 前期,鸿胪多寄禄(长贰罕除)只掌祭祀、朝会时前资官、致仕官、蕃客进奉官、僧道等陪位,拜享后周陵庙及国朝公主、妃以下丧葬监护、给其仪仗,文武官卒赙赠等琐事。设官判鸿胪寺一人。
2 改制后掌四方蕃客、国之丧葬赙赠及后周陵庙及国宾承袭(崇义公),道释籍帐、佛经翻译等之事。设官为:卿一人,从四品;少卿一人,正四品六,丞一人,正八品;主簿一人,从八品。
3新制只保留其所管之民族事务和国宾馆,余者全部调出,道释籍帐、课利等宗教事务改以礼部。国之丧葬赙赠,后周陵庙等礼仪之事改以礼部或太常,国宾承袭改归吏部。至于翻译佛经、蕃语此类则亦改它处。
司农寺:卿一人,正四品上;少卿二人,分左右,从四品上属官:丞一人,从六品上;主簿一人,从七品下,录事二人,从九品上。
属司:粮务局::令一人,从六品下;丞二人,正八品上;各仓监官一人,
草场局:令一人,从六品下;丞二人,正八品上;各场监官一人,
排岸司:令一人,从六品下;丞一人,正八品上常平司:令一人,从六品下;丞一人,正八品上按:1司农寺掌国直属之粮草仓场之储积出纳并其漕运之事。
2卿总寺务,少卿佐之,丞参领。主簿掌勾稽文书,并通管本寺杂务。
3粮务局掌国直属中央之粮食储藏和具体出纳事务;草场局掌国直属中央之草场储藏和具体出纳事务。排岸司掌各直属中央之仓、场漕运事务。常平司掌常平仓及平籴利农之事。
沿革……
并释:
1前期,其职多归三司,本寺所掌止籍田九科,祭祀所需之物及常平仓及平籴利农之事。熙宁三年,本寺事权增加,既协掌财政又掌变法推行,如常平钱,免役钱、青苗法、农田水利法等等。设官有:判司农寺事一人,同判司农寺事一人(熙宁三年以后增加)、丞二至四人(熙宁三年以后增加),主簿一到六人(初一人,后增加)等等。
2改制后,旧职归户部右曹,本寺只掌仓场储藏出纳、园苑种植、诸路上供京都官吏禄粟及官兵粮漕支配、造酒、供薪碳、皇帝亲耕奉耒耜等等。所掌粮仓二十四,草场十,排岸司四,园苑四,下卸司、都曲院等等。官额有:卿一人,从四品;少卿一人,正六品;丞一人,正八品;主簿一人,从八品;
3新制做些调整,主要掌中央所直属粮草仓库及其漕运及常平之事。而园苑种植,实际为皇家御园,应调出改以它处,造酒并专买、官营碾磨之类则改以太府统一管理。亲耕奉耒耜只为临时差遣,亦不必特地设置。
太府:卿一人,正四品上;少卿二人,分左右,从四品上属官:丞一人,从六品上;主簿二人,从七品下,录事二人,从九品上属司:左库藏局:令一人,从六品下;丞一人,正八品上
右库藏局:令一人,从六品下;丞一人,正八品上征榷局:令一人,从六品下;丞二人,正八品上盐铁局:令一人,从六品下;丞二人,正八品上商税局:令一人,从六品下;丞二人,正八品上市易局:令一人,从六品下;丞二人,正八品上和市局:令一人,从六品下;丞二人,正八品上河渡局:令一人,从六品下;丞二人,正八品上市舶局:令一人,从六品下;丞二人,正八品上
医药局:令一人,从六品下;丞二人,正八品上
互市局:令一人,从六品下;丞二人,正八品上按:1.太府掌邦国财货库藏、商税、市易、各类专卖、官营商业等等之政令。
2.卿总掌寺务,少卿佐之,丞参领。主簿掌勾稽文书,并通管本寺杂务。
3.左库藏局掌四方财物的收纳管理,包括土贡和官营商业和官营对外贸易所利。右库藏局掌四方财物之出纳。征榷局掌专利之事,其包括盐酒茶等某些国家规定之非矿冶专卖之物的征税和政令;盐铁局掌国家矿冶专卖之征税和政令;商税局掌商税;市易局掌公家借贷、市场物价稳定及市场度量之政令。和市局掌邦国对民间买各类物资及非专利的出卖物资之事。河渡局掌诸河流过往船支之税收之事。市舶局掌海外商船来邦国贸易之管理、抽解和和买等,并负责验证开关准入,及本国商人出海贸易之各项事宜等。医药局掌药品之检查、定价、征税及官营等政令……
。互市局掌邦国与外国陆地城镇榷场互市之政令和征税。
沿革并释:
1前期,事多归三司,本寺所掌止祭祀用物及制造标准之度量仪器等琐事。设官有判太府寺事一人,同判太府寺事一人(以上皆少除);驱使官一人,后行、监斗称务官等。
2改制后,掌库藏、出纳、商说、度量、市易、平淮、店宅等事。官额有:卿一人,从四品;少卿一人,正六品;丞二人,正八品;主簿二人,从八品,录事二人,从九品上
3对于新制而言,太府调整太多,现拣说一二,凡属军务之事,完全调出,如宋有隶属的诸军勾当司,而负责百官俸禄月给等事改给以户部掌管,如诸司专勾司、粮料院。原属地方之的某些事权又统以中央,如市舶、河渡等。
分注:1宗正所属当与皇族事务相关,凡是涉及之皇族者,都别立一门,于政府行政部门区别,比如宗学之类亦应如此,这样可以把皇族权力实际限制在一定程度。
2关于大理的地位,为国家最高法院。若比例宋制,大理审后再进行多次重审,实不可为,察其所审者,大理地位不过中央一级审判,而之上还有御史台,之上更有大臣指派,不难看出,所谓最高审决竟是皇帝特旨。对于某时代而言,最好之方法则有惯例最高审决场所,所谓特旨者,只可偶尔为之,岂能成惯例,更不可说由此特旨亦不经刑部复审单独决事之权败,如宋制作为惯例之终审,实开君主干涉司法并其终审之极坏先例。
3关于终审之说,若以御史陪审亦不为一种司法监督方式,何必由御史主审。
4军事审判者,可以实行换审制度,既军事审判不清改以大理推决,则复审则不独以刑部。
国子监:祭酒一人,正四品下,司业二人,从四品下。
属官:丞二人,从六品下;主簿一人,正八品上;录事二人,从九品上属司:属学:国子学:博士四到八人,正六品上;助教四到八人,学正二到五人,从七品上;学录二到五人,从八品上;太学:博士四到八人,正六品下;助教四到八人,学正二到五人,从七品下;学录二到五人,从八品下;
律学:博士二至四人,从七品上;学谕二到四人,学正二人,正八品上;学录二人,正九品下
天文学:教授三人,正八品上;学谕二人,学正二人,正八品下;学录二人,从九品上医学:教授三人,正八品上;学谕二人,学正二人,正八品下;学录二人,从九品上
算学:教授二人,正八品上;学谕二人,学正二人,正八品下;学录二人,从九品上
艺学:教授二人,正八品上;学谕二人,学正二人,正八品下;学录二人,从九品上
:教授二人,正八品上;学谕二……
人,学正二人,正八品下;学录二人,从九品上
蕃学:教授二人,正八品上;学谕二人,学正二人,正八品下;学录二人,从九品上
译学:教授二人,正八品上;学谕二人,学正二人,正八品下;学录二人,从九品上按:1国子监掌全国教育及官立学校之事务。
2祭酒掌监事,并掌全国学校教育之政令。司业佐之,并以一司业专领教育及各地学校事务,一司业专领国子监属学。丞参领,亦分。主簿掌勾稽文书,并通管本监杂务。博士、教授、助教、学谕分各学务,并掌专讲学科。学正、学录则为掌佐博士、教授、助教施行教典,执行学规,并将学生的行为、成绩及考校结果报博士、教授、助教。
3国子学、太学掌国学专业学科,即儒家经籍、诸子等等之类;律学掌法律专业学科;天文学掌天文、历算、三式等专业学科;医学掌医药专业学科;算学掌数学专业学科;艺学掌书法和绘画专业学科并兼习雕刻艺术;小学掌童生入国子监之初学,肄业则可直升其余专业学科。蕃学掌少数民族文字语言风俗等专业学科;译学掌外国文字语言翻译学科兼学外国历史、文化、地理、风俗等。
沿革并释:
1宋初,国子监和国子学合二为一,并掌刻印、出卖经籍等事。仁宗后期,诸学并举,国子监遂掌教授经术,荐举诸生刻印书籍等。设官判国子监事一人,同判国子监事一人(待制以下则称管勾国子监事和同管勾国子监事),直讲八到十人,讲书,说书若干,丞、主簿各一人等等。
2改制后,所掌国子、太学、律学、武学、算学五学之政令与训导,并掌刻印书籍等。官额为:祭酒一人,从四品;司业一人,正六品;丞一人,正八品;主簿一人,从八品;太学博士十二人,正八品;国子正五人,正九品;国子录五人,正九品;武学博士二人,从八品;律学博士一人,从八品;律学正一人,正九品等等3新制把国子监做为全国教育和学校的总机关。在设置上有所改动,以适应需要。对于原来属于国子门下的刻印书籍事,则抽出改隶秘书监。
军器监:略将作监:监一人,从四品上;少监一人,正五品上。
属官:丞一人,正七品上;主簿一人,正八品下;录事二人,从九品下属司:八作司:令一人,正七品下;丞一人,从八品上材料计量局:令一人,正七品下;丞一人,从八品上物料管理局:令一人,正七品下;丞一人,从八品上按:1将作监掌邦国土木工匠板筑造作具体之事;
2监总掌监务,少监佐之,丞参领。主簿掌勾稽文书,并通管本寺杂务。
3八作司掌京城内外缮修之事;材料计量局掌计度材物及采需之事;……
物料管理局掌物料库存。
沿革并释:
1前期,事归三司,不监只掌祭祀用具之供给等杂事,熙宁四年,本监始掌在京营建之事。设官有判将作监事一或二人(初为一人,熙宁四年始置),同判将作监事一人(熙宁四年后始置)等。
2改制后,职掌几同新制,唯属司略多,新制合并而已。官额为:监一人,从四品;少监一人,从六品;丞二人,从八品;主簿二人,从八品;3 新制变化不大,唯属司较少,事权集中。
都水监:监一人,从四品上;少监一人,正五品上。
属官:丞一人,正七品上;主簿一人,正八品下;录事二人,从九品下
属司:按需要于各重要之河、海、川、泽等领地设司,各设令一人,正七品下;丞一人,从八品上按1都水监掌河海、渡口、堤堰、川泽浚治疏导之事。
2监总掌监务,少监佐之,丞参领。主簿掌勾稽文书,并通管本寺杂务。
3各地司门具体掌所辖河、海、川、泽等之浚治、疏导、防患、预测等事。
沿革并释:
1前期,不设此司,事权归三司,仁宗末年始分三司权于之。掌内外河渠、渡口、桥梁、堤堰、川泽浚治疏导之事,而四水所经州县,则总其禁令。设官有判都水监事一人,同判都水监事一人,知都水监丞公事二人,知都水监主簿公事一人等等。
2改制后,依唐制设立,事权改变不大,唯多掌汴河航运征税等事,另有数个外都水监丞司,负责管理重要的江河流渡疏导等。官额有使者一人,正六品;丞二人、从八品;主簿一人,从八品;外监丞各一人等等。
3新制而言,都水止掌水利具体之事,而航运征税权归太府,江湖河海过县之禁令则管于工部。所谓街道修治之类亦改它部。
分注一:国子监总全国学校之事,实南宋之后,北宋之时,亦不过国家最高学府而已。又国子学本与国子监在宋初本是合并同用之名,仁宗后期分离单独成立一学而与太学并立,至南宋竟湮没于太学之中。考唐制二学所掌,大体相似,唯国子地位略高,教授门生均出生显贵,太学则为中下官宦门家,二者均主讲儒典,然国子只讲经籍,太学似有参讲诸子。
分注二:水利事还是让中央管理为好,尤其大江大海之通治,复杂烦琐,未能省去,而水部未能完全把握事权,故设。
附枢
士院:知学士院事一人,从二品;翰林学士承旨一人,从二品;翰林学士,二至四人,正三品。
翰林侍读学士,二至四人,正四品上;翰林侍讲学士,二至四人,从四品上;翰林侍读,二至六人,正六品上;翰林侍讲,二至六人,从六品上;
属官:典籍二人,从八品上;录事二人,正……
九品上。
国史馆:监修国史一人,总纂一人,修撰若干;编修若干;检讨若干。知国史馆事一人,正七品上。
按:1学士院掌国朝大除授及重要书诏的起草、撰述,包括立储、纳后、封爵、拜相、国书、法令、德音、赦命等,并掌修纂国史亦其所掌。
2知学士院事总本院事,然以翰林学士或承旨兼。翰林学士承旨、翰林学士掌内制及参赞政事,顾问备详。翰林侍读学士、翰林侍讲学士为翰林学士之额外副额,掌同翰林学士。翰林侍读、翰林侍讲掌经筵之事,备顾问经史。
3国史馆掌编修正史、实录、会要等事。平日常设官守官,既知国史馆事,而遇事开馆则以其协理庶务。
4国史馆官不常置,全为兼官。监修国史为宰相兼领,虚带。而实际修史者则在总纂、修撰、编修、检讨此职。总纂一人,必为翰林学士兼领,掌总理国史编修,余为分修,人数不定,侍从官兼职为修撰,非侍从官兼职为编修,庶人兼职为检讨,沿革并释:
1前期,翰林院掌大诏任命之起草,以及国书、德音、赦命等的撰述。设官主要有翰林学士六人(资深为一人为翰林学士承旨)待诏三人。余兼领官为直学士院等等。
2改制后职掌不变,品级定以正三品,名额减为二人。
3新制改变不大,惟以把经筵官编入翰林并做调整。而把国史馆改以翰林之下而已。
附释相关部门沿革:国史院:
1前期置史馆,负责专门编修国史。其官额皆为兼领,宰相兼则称监修国史,六部长、翰林学士等侍从官兼为修国史,六部副等侍从官兼为同修国史,非侍从官兼修者为编修。
2改制后,史馆事入秘书省。元佑年间始建其名,以其隶门下省。
实录院:略翰林院:知翰林院事一人,正七品下;同知翰林院事一人,从七品下。
属司:司天台:台正一人,正四品上;台副一人,从四品下;丞一人,从六品下;主簿一人,正八品下;春夏中秋冬官正各一人,正六品上;副正各一人,正七品上;灵台郎二人,从七品下;保章正二人,正八品上;挈壶正二人,从八品下;监候二人,正九品下;司辰三人,从九品上;刻漏三人,从九品下;
太医局:局正一人,正七品上;局副一人,从七品上;丞一人,正八品上;录事一人,从九品上;医监,正九品下;医士,从九品下;医生;药士;按:1翰林院掌邦国重要专业技术事务。
2知翰林院事、同知翰林院事总本院庶务,两者不并设,只设其一。
3司天台掌察天文变化,以占吉凶及刻漏、钟鼓,定时间、考历数;祭祀设神明位版;遇大事选黄道日;造新年历颁布四方等。太医局掌医官资格及……
医人政令等。
4司天台台正掌台事,总邦国本台天文历法等事;台副佐之;丞参领,并掌总本台庶务和吏人补迁;主簿掌本台文书,参领庶务。五官正、副正为天文官为高级天文官,掌观习天文,占候风气。灵台郎为中级天文官,主掌候察天象;保章正亦为中级天文官,主掌历法、测验晷影、分至边准等等;挈壶正为低级天文官,主掌刻漏时辰等。
5太医局局正总局事,局副佐之,并掌医官资格;丞参领,并总邦国医人政令。录事掌医例文书并通管本局杂务。医监为高级医师、医士为中级医师、医生为初级医师;药士为药剂师。
沿革并释:
1前期,掌供奉技艺事。设御书院、医官院、天文院、图画院四局。设勾当官一人,后提举官一人,均以内侍充任。
2改制后并没见革。
3新制几乎完全改变其职能,本司只设二局,以专掌国家专业技术事务。原来独立之司天台(改制后隶秘书省)改隶其后,并把宋制翰林院天文院职能合并其中。而原属太常之太医院亦改其下,然宋制翰林院医官院只保留部分职能,把医学教育统一改以国子监,医药政令分为二,药品类(太常原属尚有部分)改为太府,医人类直接为其统一管理。至于御书、图画事宜,相关教育者改以国子监,属供奉宫廷者改以宫廷系统内。
附释相关部门沿革:司天监:1前期,司天台掌察天文变化,以占吉凶及刻漏、钟鼓,定时间、考历数;祭祀设神明位版;遇大事选黄道日;造新年历颁布四方等并掌天文教学事务。官额有:监一人,从三品(不常除)、判司天监事(本监无长贰,以五官正行权)、同判司天监事(差两一人,则其一为此职)、提举司天监事(左右两省谏官、言官领者)、同提举司天监事(京官充)、权判司天监事、知司天监事(本监长贰缺,以五官正等权代);少监一人,从四品下(不常除,以它官权、知);丞一到二人;主簿一人;五官正,五人;灵台郎;保章正;挈壶正等等。教学分历算、天文、三式三科,分别设令、丞、主簿等掌教习之事。另有天文院掌浑仪观测之事。
2改制后职能、官额基本不变,然改名太史局,并隶属秘书省。
太医局:
1前期,掌医学教授和选试医官之事。官额有:令一人(不常置);正一人;丞一人;判太医局一人,提举太医局一人(以上均不并置);见习医生、局生、堂长、斋长等等。
2改制后,职能、官额不变秘书省:监一人,正四品上;少监一人,从四品上;属官:丞一人,从六品上;主簿二人,从七品下;郎二人,从六品下;校书郎,正九品上;正字,正九品下。
属司:……
著作局:郎一人,从五品上;佐郎二人,从六品下;校书郎,正九品上;正字,正九品下。
印书局:令一人,从七品上;丞一人,正九品上按:1秘书省掌经籍图书之政令并修注两省记注之事,并付国史馆及撰写祭祀祝辞及并刻印、出卖经籍等事等。
2监总省事,少监佐贰,丞参领;主簿掌本省文书并通领本省杂务。郎掌具体经籍文书的分类、贮藏、校刊、抄写等事。校书郎、正字掌编辑校正图籍等事。
3著作局掌修注两省记注之事,并付国史馆修整编撰成书。印书局掌刻印、出卖经籍等事4郎、佐郎主掌修注两省记注之事,修篆日历及撰写祭祀祝辞等事。校书郎、正字掌编辑校正郎、佐郎修注过之两省记注成书。
沿革并释:
1前期,秘书省官皆阶官,而事归三馆秘阁。本省实官为判秘书省事一人(判秘阁兼),并主要负责撰写祭祀祝辞;令史等。
2改制后,以三馆秘阁事入秘书省掌同新制。官额有:监一人,正四品;少监一人,从五品;丞一人,从七品;著作郎一人,从七品;著作佐郎二人,正八品;秘书郎二人,正八品;校书郎四人,从八品;正字二人,从八品;属司有太史局。
3新制除将太史局权出,基本未大改变。
分注一:学士院设立为国家最权威学士之地,故其主国史;而翰林院则为专业技术之地,即希望能弄成科学院的雏型。
监察:
御史台:大夫一人,正三品;中丞一人,从三品;侍御史一人,正四品上;属官:主簿二人,从七品下;录事二人,从九品下属司:殿院:殿中侍御史十二至十六人,正七品上;
监院:监法御史六人,从七品上察院:监察御史按府路设人,从七品上;按:1御史台掌纠察百官,肃正纲纪之务,为邦国之监察机构。
2大夫虚位,以命崇官;中丞掌总台事,侍御史佐贰。主簿掌本台文书并通管杂务。
3殿院主京朝百司监督;监院主法律监督;察院主地方监督。
4殿中侍御史主察京朝百官,分部门设立,大事奏劾,小事举正。另,朝会之左、右巡使权,祭祀之监祭使权,后宴之廊下使权,国忌之监香使权,此五使权均不特设,以殿中侍御史临时差遣;监法御史主监督大理寺所判审之案,一是终审案必以御史台差二人陪审。二是公案、命官案则差一人检察合断、合议之妥当。三是差一人陪推右厅治狱事。案件结束,御史以为审判程序无差错,则属名附上,若有疑义,则记录在案,返回本台举事详文,并下大理更正。以上三者止于监督不当干涉审判过程;监察御史主监察地方官吏,并稽核该府路刑名案件。
关于陪审,和现代国家的决不相……
同,陪审的意义只在监督滥用私刑和逼供,算是一定程度的保障人权。唐代有大小三司会审,差不多也这个意思。御史只在监察,即监督整个审判过程,不是侵夺刑部复审权)
沿革并释:
1前期,掌纠察文武官员、肃正纲纪法规。大事可以廷辩,小事上奏弹劾。并许风闻言事。又参与审理诏狱及其它各类诉讼。而京朝官犯罪审讯均得报御史台备案等等。官额有御史大夫一人,(不除);御史中丞一人;判御史台事、管勾御史台事(无正官则设)、权御史中丞(官未至给谏权或只迁谏官);侍御史知杂事一人;下设三院,分别为:台院,侍御史;殿院,殿中侍御史;察院,监察御史。又以御史充临时五使。真宗间设台狱,有检法官等;另有推直、主簿等等。
2改制后,职权改变不大,只是做了些小调整。其官额有:御史大夫一人,从二品;御史中丞一人,从三品;侍御史一人,从六品;殿中侍御史二人,正七品;监察御史六人,从七品;检法官一人,从八品;主簿一人,从八品等;
3新制做了很大调整,首先,取消御史台狱;其次,将台谏分离,即恢复唐制;再次,将殿、察二院权力拓展,使之一主中央,二主地方;第四,将御史监察法律程序固定和形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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