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检察院调查实得利,省高院复审友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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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银行党委考虑到“七.一”建党节要搞一些活动,要求各支部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同时,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党委准备召开党代会,要求市民银行推举四个代表,总行也要求各支部把合适的人选往总行报。湖贝支行支部委员许爱群、夏天和王显耀聚在行长室研究了大半个上午,决定除了组织支部活动外,将陈作业入党的事情在支部大会上办了。
支委会结束后,夏天与王显耀就谁当陈作业的第一介绍人的事推来推去,表面上看起来好像两人都很谦虚,在让着对方,实际上各有盘算:王显耀是一个政治上比较成熟老练的政治工作干部,他看过不少出事的干部党员,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总是在查谁力主提的干,谁介绍入的党?因此,做别人的入党介绍人,就好像当那男女二人的红娘一样,有好事了,没有人想起你这个介绍人来;万一出事故要打板子了,你自己还得把**放到别人可以打得到的地方,叫做自我批评。所以,处理这种事,他一般秉承一贯的低调,附和着签一个名。而夏天则不同,他对陈作业的看法,总是觉得他是个原则性不是很强的人,为人比较投机。这在讲政治的年代,他离党组织的距离还不短,是不能加入中国**的。奈何他是自己的领导,上头也说了可以加入了,自己作为他的培养人之一出来反对就太不合时宜了。因此,他也不想做这个第一介绍人。
两人推让了一阵,王显耀说:“行吧!我做第一,你第二,那个介绍意见就由你写了,到时我签个名。”
夏天说:“好,我写好了,你再改改。”
王显耀笑着说:“要那么认真吗?”
这时,两个穿着制服的检察官敲了行长室的木门,问道:“哪位是王行长?”
王显耀说:“我是,请问有什么事?”
其中一个检察官说:“我们是龙岗检察院的,王行长,我们想了解你们行的一家贷款企业的情况。”
夏天听说了解贷款企业,没有离开,想听他们说清楚了解哪一家。
王显耀请他们坐在沙发上,先前那位继续说道:“有一家名叫香港实得利工贸有限公司的企业,在我们龙岗区投资,原来野心很大,准备搞什么高科技电子产品的生产基地。它在布吉水径乡石龙坑圈了不少地,但都是没有付清地价的,其中一块说要建成16600平方米的工业配套设施建筑,评估地价1760万元,拿到你们这里做了抵押贷款650万元。现在,区人大代表把事情弄到我们检察院来了。”
王显耀顺水推舟地问夏天:“夏科长,有这个企业吗?”
夏天知道王行长的用意:不太愿意与他们磨太长的时间。于是说道:“是有这么回事。当时是徐东海那个部做的。我们刚刚请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其中一块6000平方米的土地。”
检察官又问:“做贷款的经办人还在行里?”
夏天说:“当时做贷款的信贷经理还在。我带你们直接向他了解情况行吗?”
两位检察官说:“那最好。”
于是,夏天带着他们到了徐东海的办公室,他们关起门来谈了一个上午。后来,徐东海送走他们后,来到夏天办公室,对夏天说:“龙岗检察院还没有立案,先来了解一些情况。”
夏天说:“这是一个机会,你跟他们公司的法人代表陈华施加压力,要求他们还点款,我看会有效果。”
第二天,徐东海真的给陈华打了一个电话,说:“陈总,我现在下不了台了,因为做了你们公司的贷款,检察院都找上门来了!”要她解解围、救救急。电话打了不到两天,陈华就派财务送来30万元的支票还利息,并要求对该地块的拍卖推后一个月。
话说在九十年代初,深圳各级地方政府对招商引资、借鸡生蛋仍表现出很高的热情。不少村委只要联系到外商投资的线索,就不惜用宝贵的土地资源作为交换条件,采取各种优惠措施,拉住外商。有的外商没有交地价款,村委主要干部便亲自跑政府有关部门,硬是苦口婆心,拿下土地批文,甚至做出房地产证给外商到银行融资,做出抵押贷款,建设厂房宿舍。这当中有不少外商因为深圳的这些灵活措施而受惠,着实在深圳发了财,把企业做大做强。但是,也有不少像过江龙一样的所谓外商,用没有花多少钱的房地产证拿到银行抵押了巨额贷款,像大款一样有模有样地操作起来。但是,一旦企业的资金链断了,无论是村里还是企业,都是鸡飞蛋打,土地变为银行的拍卖物,村里便做成了一笔赔了夫人又折兵的买卖。而这实得利公司首先凭着与广州天河区的一个企业的一纸合资合同,弄来了第一桶金,作为对石龙坑地块的前期开发费用,当村里为该地块房地产证办下来之后,马上拿到湖贝金融服务社抵押贷款650万元,继续着外商投资开发建厂的神话。当贷款合同到期不能还款时被迫与银行对簿公堂,又拖了一段时间。一旦银行查封这块地,当地村委便开始着急起来,急忙向区政府求救。于是,就有了区检察院前来了解的情节。
就各级政府而言,出于对乡、村人民群众利益的关注,不定什么调子,到有关部门了解情况,然后根据客观情况再作对策,也是人民政府应有的态度。
考虑到检察院都跟进了案件,夏天迅速从龙岗区政府了解到:实得利公司这块地的问题显然没有这么简单。它虽然抵押给了银行,但因为五年都没有建设起来,政府考虑到换地、赔偿的代价都不大,龙岗区人民政府准备在这一地块周边地带搞一个龙岗区的重点旅游项目——中国饮食文化城。于是,深圳市规划国土局龙岗分局1998年2月19日,以一纸红头文件把实得利公司在石龙坑的工业用地挪到了坂雪岗工业区中浩工业城。该文称:原我局“调整用地红线的12000平方米工业用地,因其地块所在地规划调整,已不适合作工业用地,现将你公司上述用地调整到坂雪岗工业区中浩工业城。请接文后,速来我局办理调整用地红线的有关手续。”云云。作为以该地块用于抵押的贷款银行来说,这种调整是最具风险的。也就是说,如果该公司的前期投入远远低于650万元的话,这家外商企业完全可以置之不理,只要求政府赔偿前期投入,拿到赔偿款后一走了之。那么,银行的近千万元本息,就束之高阁了。
事情果真如夏天所料:经进一步了解,实得利公司的法人代表陈华已于1998年4月28日应约到龙岗区政府大楼1719会议室就就赔偿问题与政府协调。开完会议后,该公司熟悉香港法律和中国法律的高层管理人员就盘算着如何应付合作方和银行的债务,推敲起不可抗力、合理避债的借口来了。
机要员韩小妞拿着文件夹来到夏天办公室,对夏天说:“经理,总行新文件。”说完将文件夹放到夏天的大班台上。
夏天问了一句:“急不急的?”
韩小妞卖了一个关子,说:“你看了就知道了。”
夏天便拿起文件夹看起文件来。这是总行对夏天写的请示的批复,该文件云:
减免超标准利息批复
湖贝支行:
你行《关于减免深圳石岩招商实业公司逾期贷款罚息的请示》收悉。经总行“三清”工作小组研究,批复如下:
1、同意减免贷款利息人民币38万元,并请收回呆滞贷款全部本息;
2、减免息帐务处理分述如下:……
特此批复
深圳市民银行资产防损部(印)
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
夏天看完此件,将它夹在本年上报的文件夹里,准备通知石岩招商公司方面前来办手续。看看时间还来得及,他又看了一回自己写的对应这份批复的请示:
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文件
深市银湖字(1998)第021号
关于减免深圳石岩招商实业公司逾期贷款罚息的请示
总行:
深圳市石岩招商实业公司于1994年12月17日以该公司自有物业(粤房字第0663230号房产)设权抵押,向我行借款260万元,于1995年6月20日到期。因一直未还本息,我行于1997年初提起诉讼,深圳中院以(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目前已处于拍卖抵押物阶段(房产评估净值488万元)。

最近,石岩镇政府和该公司负责人分别与我行协商,要求减免贷款逾期罚息,在此前提下,考虑一次过还清我行本息。截止1998年4月20日止,该公司欠我行利息130万元,其中逾期罚息38万元(合同利率与逾期利率的差额)。
我行考虑到该公司实际上是当时石岩镇本地赖以修桥铺路、开发出让土地、招商引资等类似事业型的公司。目前尚欠各家银行贷款一亿多元,而公司全年的收入还不够利息支出,且拍卖该房产变现的困难和阻力较大。为此,特报请总行核准减免该公司38万元逾期贷款罚息,力争实现非拍卖清收。
妥否,请批复。
附件:民事判决书一份
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印)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夏天看完文件,自语自语地说:“看来要清掉这个贷款户,还上400万元本息已经是十拿九稳的了。”
在湖贝支行原来的服务社信贷经理之一的徐东海因为安延汽车城有限公司贷款案被政法部门列为诈骗案而发表感叹的同时,作为服务社另一个信贷经理的夏天的心里也不轻松。这不单是因为夏天经办的贷款户——深圳宝安福利床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陈连平也被公安局列为诈骗案的嫌疑人,而且还因为当初夏天所在的信贷二部经办的家乐大酒店和深圳友邦实业有限公司的贷款还在省高院二审期间,不少传闻和种种莫须有的猜测在不同的场合发酵着,大有山雨欲来风满楼之势。
话说当年与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一起合作建设三八大厦的深圳友邦实业有限公司,经营状况还算过得去,因为沾上了三八股份公司的540万元,当初还底气十足地对夏天说:“贷了就是贷了,到时候还了就是了!”但是,现在三八大厦的动工和筹资情况出现了问题,连他们公司自己投入进去的钱都不见响声,而三八股份有限公司又想赖债,干脆躲着不见人了,这友邦公司也想干脆来个一推六二五,全部推到三八股份公司的头上。在深圳中院开庭的时候,他们已经有这个表示了,奈何法官不采信,判决友邦公司应如数偿还540万元及利息和罚息,深圳三八股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友邦公司的老总韦建轨眉头一皱,计上心来,觉得应该往公司犯罪方面推,才能脱得了自己公司的责任,反正自己与陈善为合作的事,银行也没有人知道的,要他们举证也举不出来。于是,他写了一个上诉状,叫中院往省高院递。他们的奇文如是说: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深圳友邦实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佳美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韦建轨,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一审原告)。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
负责人:王显耀,职务:行长。
上诉人因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诉上诉人及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三八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上级法院查清事实,撤销原审判决,以维护上诉人之合法权益。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疏忽了本案的关键事实,故未能作出正确认定。
原审判决书第三页认定:“原被告签定的担保贷款合同…真实有效。”并认定:“被告友邦公司与三八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与本案无关,可另案处理。”上述认定均未能反映客观事实。事实情况是: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二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定抵押担保贷款合同,所有手续均由实际用款人即合同担保方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五日,三八公司出具借条给上诉人说明该款由它使用,一切责任由它承担,该笔贷款于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七日、十月十三日分两次汇入上诉人帐户后即直接由三八公司支配。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五日,三八公司致函被上诉人说明:“由于受贵社贷款规定的限制;经我公司与深圳友邦实业有限公司协商后,由深圳友邦实业有限公司向贵社贷款伍百肆拾万元整,我公司承担贷款之本息。”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五日,三八公司再次致函原告说明“该笔贷款由我公司承担银行本息。”后查明,三八公司利用南山五达有限公司之南山窝N101234X号土地抵押以取得抵押担保资格,并在被上诉人(原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贷款手续清查登记表中列明该笔贷款抵押物为南山窝地产证:N101234X号。抵押物所有权人是三八股份有限公司。而办理上述抵押手续,五达公司之印章和法定代表人之签名均为伪造之物(鉴定书原件现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所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担保贷款合同就不能说是真实有效的,而且也不能认为上诉人与三八公司之借贷关系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无关。该案显属合谋诈骗,而不是普通的借贷合同纠纷。因为,1、由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五日之证明可知,本案被上诉人应当明知该笔贷款的借贷情况且合谋从事有关法律规避行动。2、三八公司伪造有关贷款抵押手续一举成功;本案被上诉人均不予以查证和核实,有违银行工作规则。3、以上伪造手续竟然可以公证,而公证人竟可以不承担责任。4、该笔540万元之贷款到期以后,本案被上诉人从未与上诉人联系;直到九六年六、七月,三八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善为潜逃以后才起诉,本案被上诉人显然想回避什么,以掩盖不可告人之内情。5、九五年五、六月以后,该笔贷款就未支付利息,但本案被上诉人仍未采取措施追讨,违反常识。
由上述原因可知,该案实属合谋诈骗。
二、原审判决判令上诉人承担责任,开恶劣先河,放过了真正的犯罪公司分子。
如前所述,本案实属被上诉人、三八公司有关人员的合谋诈骗活动,若仅以经济纠纷待之,则本案被上诉人就可以转嫁损失而掩盖有关人员真正的犯罪活动,而且公证机关有关人员也可以逃过渎职之罪名。同时,本案实际用款人三八公司也可以逃脱罪责。其对金融系统及经济领域之违法犯罪活动具有极大负面效应。
综上所述;原判决疏忽了本案的关键事实,且未能正确认定该案之性质;故不可能产生正确的结果,依《民事诉讼法》第147条之规定,特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上级法院查清事实,支持上诉人之上诉请求,以保护上诉人之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正常之法制秩序。
此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深圳友邦实业有限公司(印)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日
就从这篇文章的措辞来说,是咄咄逼人的,而且在文中所论及到的事,总让人有一种似是而非的感觉。如果这事让当年一起亲自参加过贷款的行长、科长共同来处理的话,知道当时是怎样一回事,那么对当事人的伤害便不会产生;如果新来的行长不知就里,而他本身品德还不坏,则对当事人多少有点负面的看法但也还过得去;倘若领导想使坏,要对经办人搞人际斗争,这种文章就是最好的炮弹。人们可以想象:批准贷款的老总庄宇离去了,身在漩涡中的夏天要承担多大的压力。难怪王显耀在年初的支行“两清”会议上,板起脸孔要约见韦建轨。夏天当时的处境就像寒冬腊月下雪天的青松,大雪把青松压得弯弯的不堪重负般承担着巨大压力。而夏天就是夏天,他虽然觉得自己处境困难,但还是没有放弃,仍在艰难地往前走着。
究竟深圳友邦实业有限公司在写出了这种耸人听闻的上诉书后,能否如愿以偿地免除自己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而夏天是否仍然能够站立于潮头?请听小的慢慢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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