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安科技(非喜莫入)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昨天(3月26日)上午,备受证券业内人士和媒体关注的“亿安科技股价操纵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李鸿清、罗健梓、程冰芳、王琦、何新祥5名被告被控涉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5被告对自己在该案中的行为基本不持异议,但他们辩称该案属单位犯罪,个人所作所为均属职务行为,没有主观故意,故未构成犯罪。
控辩双方就该案是属于单位犯罪还是当事人在履行职务时构成的违法行为发生激烈辩论。
昨天(3月26日)的庭审引来众多旁听者,距开庭时间还有15分钟,旁听席上已坐无虚席,不少迟来的人不得不在过道加位。就连5名被告请来的9位辩护律师,最后也要有劳法警加设椅凳。
相关链接操纵股价犯罪有关法律
我国刑法规定:个人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单位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控辩交锋操纵股价谁是罪魁?
进入辩论阶段,庭审顿起波澜,控辩双方意见尖锐对立。控方指控5名被告人均参与了亿安科技股价操纵案,罪责难逃;而辩方则一致作无罪辩护,认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既然亿安集团的单位犯罪没有追究,那么集团职员因履行职务而涉嫌触犯刑律自然无从说起”。
控方五被告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公诉人指控:5名被告人在案中负责办理股票托管、融资及资金划转、操盘等具体事项,以致“亿安科技”股价由最初的7.55元跃升至126.31元,从而非法盈利。“亿安股票神话”破灭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不但令广大股民遭受重大损失,还给社会制造了不稳定因素。5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辩方一般职员为单位犯罪负责太冤枉
李鸿清的辩护律师:亿安科技股价操纵案的根源在于证券市场混乱,法律法规不完善,作为证券公司一般职员为此负责任太冤。
证券投资人融资或调拨资金进入证券市场,通过低买高卖盈利是一种正常的企业经营行为,但是资金进入证券市场后由于操作失当,而导致投资性质由合法变为非法,作为一般职员是无法预知的。李鸿清虽然负责介入股市资金的往来,但他不过是执行亿安集团董事局主席罗成的指令。
何新祥的辩护律师:何新祥的学历只达到初中,这种水平是难以对股市走势分析、判断及决策的,他作为操盘手只不过是证券公司的操作工具。
王琦的辩护律师:亿安集团至今都没有被提起控罪,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首先是单位犯罪,然后才对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等自然人追究刑责。
程冰芳、罗健梓的辩护律师: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追究刑事责任先单位后个人。
■庭审直击
被告李鸿清广东亿安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裁、财务总监
曾任亿安集团最高层领导的李鸿清戴着一副黑边眼镜,回答问题显得相当镇定。
自辩1998年9月才受聘来到亿安,而股价操纵在此之前已策划,我并不知情也未参与。
(到亿安后)我必须履行集团财务总监的职能,但至于罗成如何利用这些钱,并非我能够预见及控制的。此外,审计亿安划拨投资股票的资金并非有18亿元之多,实际只有6.9亿元。
我还有立功表现,罗成逃匿出境前,曾从公司的账户上提走了8500万元,后来是在我的强烈要求下,罗成才拿回了2500万元。东窗事发后,罗成曾下令抛售公司的部分股票,是我“抗旨”才保住公司部分资产。
公诉人反驳亿安几乎所有大款项的划拨都有李鸿清的签名。李鸿清进入亿安集团后,操纵股价才开始,公司每笔进出款项,都经过李鸿清的审批,李鸿清曾参与融资工作,并主管资产运营监管部的具体工作,从公司的账户上可以很轻松地看出亿安股价在该公司资本运作下的不正常涨落,李鸿清说自己完全不知情很难说得通。
被告罗健梓广东亿安新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职员
罗健梓是研究生,5名被告人中最有学识的一位。据指控,他扮演的是股票买卖的决策角色。
自辩我不是亿安集团职员,但在股市沉浮多年,有一定经验。罗成是我多年的朋友,经常打电话让我给员工进行专业指导,于是我就应邀分析股市走势等。
我是给操盘手何新祥以“软性的建议”,至于对方采不采纳则是他自己决定的。打个比喻,就好比天气预报,我告诉他今天下不下雨,至于他带不带伞、穿多少衣服那是他的事。
(何新祥则供述,罗成曾经交代过,如何操盘一切按罗健梓的要求办)
出于私情,我一分钱都没收。被公安机关扣押的80多万元存款和两辆小车都是我自己做建筑设计和炒股赚来的。
(罗健梓的说法被另一被告程冰芳否定,程供称,罗成曾交待她将一笔1000多万元的款项转入罗健梓名下。)
被告程冰芳广东亿安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监管部原职员
程冰芳属于亿安集团中层领导,据她称,一切均听命于公司高层,遵从罗成和李鸿清的指示。
自辩我只知道公司在炒股票,但专业的东西我不懂,只是按照上面的要求做。在职期间,我一共拿到了约20万元的奖金。
罗成出逃后,曾经指示我销毁一批原始单据,但考虑到事情的后果,我表面应承下来,暗自将这些单证妥善藏匿。被捕后,我主动给公安人员带路取回这些单证,为破案提供了关键证据。
(公诉人表示,检察机关已就此事进行调查,公安机关复函称早已掌握该线索,故此不算立功表现)
被告何新祥广东亿安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监管部原职员
何新祥是操盘手,对于指控事实,他没有异议,但认为定性不对。
自辩作为公司最底层的职员,罗成指示我一切按照罗健梓的要求进行操作,我就一切照办,买入卖出属于正常工作。
罗成曾经召集几个操盘手开会,说要“做‘亿安’”。我理解,这是要将“亿安”的股价抬高的意思。后来,罗成又要求按罗健梓指令进行操作,我惟命是从只为了保住自己的饭碗。
被告王琦广东亿安集团有限公司资本运营监管部原职员
自辩无论是办理股票托管,还是资金划拨,种种行为都是为了公司,不是为了个人。
我只是一名小职员,对于公司的决策并不清楚,只是对领导负责,领导要求做什么就做什么。
■新闻背景亿安科技大起底
☆亿安科技的前身为1992年5月上市的深锦兴,1999年3月,民营企业——广东亿安科技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收购深锦兴,同年公司更名为“亿安科技”。
☆“亿安科技”股票从1999年10月25日起,在短短的70个交易日中,股价由26元左右不停歇地上涨,并突破百元大关,成为自沪深股票实施拆细后首只市价超过百元的股票,引起了市场的极大震动。
☆2001年1月10日鉴于“亿安科技”股票出现的种种异常行为,中国证监会宣布查处涉嫌操纵“亿安科技”股价案,对持有亿安科技股票的主要账户进行重点监控。
☆2001年4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2001年4月27日亿安控股权变化,广东亿安集团有限公司退出,重庆隆鑫集团有限公司进入。
☆2001年4月30日亿安科技公布2000年年报,公司业绩出现大幅滑坡。
就中国证监会披露的内幕来看,“亿安科技”股票的飙升纯属庄家操纵行为。不法公司通过其控制的不同股票账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联手操纵“亿安科技”的股票价格,大肆牟利。
亿安科技案”水落石出
四家广东投资顾问公司被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总计8.98亿元
“亿安科技案”终于水落石出。中国证监会日前决定,对联手操纵亿安科技股票价格的4家广东投资顾问公司进行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总计8.98亿元,限3个月内卖出剩余股票77万股,盈利予以没收。
这4家公司是:广东欣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中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百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金易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据查,上述4家公司自1998年10月5日起,集中资金,利用627个个人股票帐户及3个法人股票帐户,大量买入“深锦兴”(后更名为“亿安科技”)股票。持仓量从1998年10月5日的53万股,占流通股的1.52%,到最高时2000年1月12日的3001万股,占流通股的85%。同时,还通过其控制的不同股票帐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联手操纵“亿安科技”的股票价格。截至2001年2月5日,上述4家公司控制的627个个人股票帐户及3个法人股票帐户共实现盈利4.49亿元,股票余额77万股。
这4家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条所述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没收上述四家公司违法所得4.49亿元,并罚款4.49亿元;责令4家公司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在交易所监督下卖出剩余股票77万股,并注销违规开立的个人股票帐户,盈利予以没收。4家公司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监会开户银行,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执行监督处备查。
上述4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亿安科技案说明什么?股市存在严重的制度缺陷
操纵亿安科技(相关,行情)股价的四个庄家公司,从1998年10月5日开始,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内采用集中资金、自买自卖等方式影响和控制股票价格,将一支几元钱的股票炒作到126元的最高价,庄家的账面盈利一度达到20多亿元,在股市暴跌至最低20多元后,广大中小投资者蒙受了巨额经济损失,这是中国证券交易市场近年来愈演愈烈的证券欺诈现象最典型的缩影。亿安科技案再一次说明,中国股市存在严重的制度缺陷,证券市场监管亟需完善和创新。

启示之一:应建立独立于交易所的实时行情监控系统
虽然沪深证券交易所从技术上已能对股价异动行情实施即时监控,但为什么对类似亿安科技这种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不法行为漠然视之?为什么不停牌进行调查或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也许很难找到一个令投资者满意的答案,但这些问题至少表明从属于交易所的监控系统缺少效率和不公正。
当务之急是对交易所进行体制变革,将其事实上隶属于证监会的地位改变为市场化的独立运作,设立独立于交易所、隶属于证监会或证券业协会的行情监控系统,由聘请的律师、会计师、分析师、电脑工程师等专业人才组成监控队伍实施即时监控,并及时采取风险防范和警示措施。
启示之二:对证券经营机构及其操盘手的行为严加制约
各种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必然离不开证券经营机构及其操盘手的密切配合,虽然分工不同,但却是共谋欺诈,坐地分赃。庄家用个人身份证开户,建仓分仓,买入卖出,转移非法所得,没有证券经营机构的配合根本不可能进行。因此,除在立法上强制证券经营机构及其操盘手承担连带责任外,监管部门还应强化证券经营机构的内部制约机制,并对违法的证券交易营业部吊销其经营执照。
启示之三: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实施动态监管
现有的监管机制满足于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静态监管,即对上市公司初次或第一时间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确认,而对上市公司就同一事件先后发布的前后不一致的具有误导、欺诈、恶意影响股价行情的信息没有采取有效的跟踪和随机监管措施。这些恶意欺诈和误导行为近几年来在证券市场上愈演愈烈,已成为一种典型的败德行为。亿安科技为配合庄家炒作而散布的所谓“与清华大学合作”、“开发电动汽车、纳米技术”等虚假信息就使不少投资者上当受骗。对此类市场中小儿科似的骗术,投资者深恶痛绝,但监管部门至今仍无动于衷,至多以交易所的几句谴责了事。
启示之四:应对上市公司大股东、管理层与庄家的关系实施“阳光法”
绝大多数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均与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和管理层有关,有的甚至就是由大股东或管理层一手炮制。为此,需要从制度上将他们与庄家的关系予以公开,并进行必要的限制。比如,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对其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的资金数量、开户机构、持股数进行适时披露,限制其通过咨询等中介公司买卖其作为股东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数量,并限定买卖间隔;上市公司董事长、董事及其他高管人员的亲属、部下或在事实上受其控制者在二级市场上以个人或公司名义直接或间接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达到一定数量的,董事长等人负有公开披露的义务。
启示之五:对违规操纵市场的庄家进行致命打击
我们应当形成这样一个共识:中国证券市场是由6000万投资者支撑的市场,而不是由少数庄家和机构大户支撑的市场;是普通投资者养肥了庄家,而不是庄家养活了投资者。因此,规范证券市场,严厉打击黑庄,也许在短期内会对股价产生影响,但从中长期来说,保护了更多无辜的股民免受欺诈导致损失,而且,在客观上可以使股价回复到合理的价位,挤掉由庄家制造的泡沫。在这种打击下,普通投资者会有损失,但庄家的损失更惨重,因为他们筹资成本更高,资金链条更脆弱,积聚的财务风险更大。另一方面,通过培养合格的机构投资者,规范公募基金,启动私募基金,开放有资格的证券咨询机构接受委托理财、代客买卖股票,使一大批严格接受监管的“善庄”成为交易市场的主力。
启示之六:将利益补偿机制的建立作为保护投资者工作的重中之重
现有监管机制对投资者的保护大多停留在政策性宣示层面,以及主要满足于向投资者提供相关信息,进而向投资者作出较为抽象的系统性、非系统性风险教育和提示。这些监管措施是必要的,但却远远不够。监管效率的重要判定标准之一,应当是投资者在内幕交易、市场操纵、信息误导等欺诈行为中出现损失时,能够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获得补偿。监管者应当通过个案处理满足或支持投资者的利益诉求。无论是证券法的立法宗旨,还是证监会的监管宗旨,均是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依归。如果监管者只满足于对违法者的行政处罚,将违法者从投资者那儿骗取的金钱上交给国库,那么很显然,监管者并没有尽到保护投资者的法定职责。此外,在投资者依法主张民事索赔权时,监管者惟有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旗帜鲜明地支持投资者的诉讼请求,其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政策性宣示才能转化为具体的行动,从而赢得投资者的信赖。须知,监管者本质上代表的是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而不是或不应当是代表机构大户、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的利益。
启示之七:凡是行使“公权力”的管制机构及其负责人不宜对股市行情发表主观性、倾向性言论
在亿安科技股价突破百元的关口,有关机构的负责人以支持科技股为由盛赞这支中国百元股,在客观上“配合”了庄家的操纵行为,给投资者以政策层面的误导。事实多次证明,管制机构关心股市行情是可以的,但绝不能去引导股市行情,否则一旦造成投资者的损失,管制机构难辞其咎。
证监会披露"亿安科技"案内幕
中国证监会今天作出决定,对联手违规操作“亿安科技”股票的广东欣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中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东百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广东金易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作出重罚,罚没款近9亿元。同时,中国证监会还详细披露了“亿安科技”股票操纵事件的前前后后,这意味着我国证券市场上第一只股价过百元大关的“亿安科技”股票神话的破灭。
“亿安科技”股票曾经从1998年8月的5.6元左右,最高上涨到去年2月的126.31元,涨幅高达21.5倍,被广大股民誉为中国股票市场的神话。
“亿安科技”前身为深圳市锦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它于1992年5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1999年3月,广东民营企业亿安集团收购了深圳商贸控股公司持有的深锦兴超过四分之一的股权,成为深锦兴第一大股东。同年8月深锦兴公布更名为广东亿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锦兴”股票随之正式更名为“亿安科技”。“亿安科技”股票从1999年10月25日到2000年2月17日,在短短的70个交易日中,股价由26元左右不停歇地上涨,到2000年2月15日,“亿安科技”股价突破百元大关,成为自沪深股票实施拆细后首只市价超过百元的股票,引起了市场的极大震动。
就中国证监会披露的内幕来看,“亿安科技”股票的飙升纯属庄家操纵行为。广东的这四家公司自1998年10月5日起,集中资金,利用627个个人股票帐户及3个法人股票帐户,大量买入“深锦兴”(后更名“亿安科技”)股票。持仓量从1998年10月5日的53万股,占流通股的1.52%,到去年1月12日最高时的3001万股,占流通股的85%。同时,还通过其控制的不同股票帐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
这些行为正好与“亿安科技”股票价格的飙升启动相吻合。这四家公司通过它们控制的股票帐户进行几乎没有成本的对敲买卖,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联手操纵“亿安科技”的股票价格,大肆牟利。截至今年2月5日,上述四家公司通过控制股票帐户共实现盈利4.49亿元,股票余额77万股。
“亿安科技”股票暴跌始自今年1月中旬。鉴于“亿安科技”股票出现的种种异常行为,中国证监会在今年1月10日宣布,证监会正在查处涉嫌操纵“亿安科技”股票案,已对持有亿安科技股票的主要账户进行重点监控。受此消息影响,当天,亿安科技股票以42.66元跌停开盘,全天均封死在跌停板上,且成交极度萎缩。“亿安科技”股票在此后接连跌停。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一)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证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
就中国证监会今天公布的事实来看,这四家公司进行违法操作行为确凿无疑。炒作“亿安科技”的这四家公司明目张胆地违反了《公司法》和《证券法》,肆无忌惮地操纵其股票价格,谋取暴利。
股票价格操纵属于证券市场欺诈行为。中国证监会查处“亿安科技”股票事件,依法打击机构恶意操纵市场,这是规范证券市场的有力举措。而随着“PT水仙”股票退市、股票发行核准制等一系列措施的实施,表明中国证监会已把规范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作为工作重点。同时,也表明当前中国证券市场已经跨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加大打击证券犯罪力度,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中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将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的主题。
书书网手机版 m.1pw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