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篇 根据阿提里法的监护人和根据犹里和提第法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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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某人无任何监护人,在罗马城的,根据阿提里法由城市**官和过半数的平民护民官为之指定监护人,在外省的,根据犹里和提第法由总督为之指定监护人。
1.又如以遗嘱指定监护人而附有条件或始期的,在条件未完成、始期未到前,得根据这些法律指定另一监护人。同样,如果监护人的指定并不附有条件,在无人根据遗嘱以继承人身分承受遗产前,亦可以根据这些法律指定监护人。但是,一俟条件完成,始期达到或继承人承受遗产时,其监护职务即告终止。
2.又若监护人为敌人所俘,亦得根据这些法律要求指定监护人,后者于被俘人返国后终止其监护职务,因为第一监护人既已回国,根据回国权,他就恢复了监护职务。
3.但自从执政官根据调查,随后**官根据宪令开始为无论男女受监护人指定监护人以来,已不再根据这些法律指定监护人了;因为上述这些法律既不规定要求监护人提供担保,以保障受监护人的财产,又不规定强制监护人履行他们的责任。

4.根据现行法,在罗马,是由城市长官或**官各根据其管辖权指定监护人,在外省则由总督于调查后指定督护人;如受监护人的财产不多,亦可由较低级官吏奉总督之命指定之。
5.但是为了消除对不同人所作规定所产生的困难以及避免等待总督的命令起见,朕在宪令中规定,如受监护人或未成年人的财产不超过500个索拉杜斯①时,得由市防护官②会同当地主教,或其他公职人员,或由长官,或在亚历山大城则由审判员指定监护人或保佐人。但是根据同一宪令的规定,后者必须提供法定保证,即由接受者承担风险。
6.未成熟者应受监护,这是合乎自然法的;从而幼年人都可受到他人管理。
7.监护人既管理受监护人的事务,所以受监护人成熟后,得提起监护之诉请求监护人报告经管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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