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篇 关于家长权的权利消灭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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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进而探讨,处于他人权力下的人是用什么方式来脱离别人的权力的。从上述关于奴隶的释放,已知奴隶是怎样从主人权力下释放出来的。至于处于家长权下的人,在家长死亡时,即成为自权者,但这一规则必须作出下列区别:父亲死亡时,子女当然成为自权者;如果祖父死亡,孙儿女不一定成为自权者,惟有在祖父死时他们不改处于父亲的权力下时,他们才成为自权者。因此,如果祖父死时,父亲还活着并处于他的权力下,那么祖父死后,他们就受父亲权力的支配,但若祖父死时,他们的父亲已经死亡,或者已经不处于祖父的家长权之下,那么由于他们不可能受他们父亲权力的支配,就成为自权者。
1.由于犯罪而被流放岛上的人,丧失罗马公民的公民权;因此,被排除于罗马公民之外的人,如同死亡一样,他的子女不再处于他的权力之下。同样,儿子如被流放,就不再处于家长权之下。但是由于皇帝的恩典而获得赦免的人,他在一切方面都恢复其原有的地位。
2.被放逐到岛上的父亲仍保持其对子女的权力,同时,被放逐的子女也仍处于家长权之下。
3.被判处成为刑罚上的奴隶的人,其子女不再处于其权力之下。凡被判在矿井劳动或被委弃于野兽的,都是被判处成为“刑罚上的奴隶”的人。
4.如家子已成为军人、元老或执政官,他仍处于家长权之下,兵役以及执政官的显赫地位都不足以使儿子脱离家长权。但是根据本皇帝的宪令,一经皇帝颁发特许状给予贵族的最崇高地位,立即使儿子摆脱家长权。否则怎能讲得通呢,父亲可以有权使儿子解脱他的家长权的羁绊,而皇帝的崇高威望则不足以使他把他所选为国家父老的人从他人的权力下解放出来?5.如家长为敌人所俘,纵然他成为敌人的奴隶,他对子女的家长权,由于回国权(juspostliminium),而仅处于中止状态;因为被敌俘虏的人,一旦重返家园,即回复其原有的一切权利。因此,他一旦返归,其子女仍处于其权力之下,因为回国权假定被俘的人始终留在国内。但若他在被俘中死亡,其儿子应认为从他父亲被俘那天起成为自权者。同样,如果儿子或孙子为敌人所俘,由于回国权,家长权也只处于中止状态之中。postliminium一词源于limes(门槛)和post(后来),因此,为敌人所俘而后来重入我们疆界归来的人,我们就说他依回国权而回来。正如家里的门槛是一种界限,古人也把疆界看成帝国的门槛。因此limes一词亦指疆界、边境而言。由此产生postliminium一词,意思是俘虏重新跨进当初他在那里失踪的那个门槛而回来。从被战败的敌人手中重新夺过来的俘虏也被视为依回国权而回来的。

6.除此之外,子女由于解除家长权而不再处于家长的权力之下。从前,解除家长权是依照古代法律规定的形式即通过虚拟出卖,继以释放仪式①,或通过皇帝批复而成立的②。但是朕凭着自己的智慧在这一点上以宪令加以加进。从前的虚拟程序已经废弃,家长可以直接到主管审判员或长官那里,把子女、孙子女或其卑亲属从家长权力下解脱出来。然后,又根据**官告示,家长对于被解脱家长权的子女、孙子女的财产,获得如同保护人对被释放者的财产所具有的那种权利。
此外,如果这些子女或其他卑亲属尚未成熟,家长解除对他们的家长权时成为他们的监护人。
7.必须指出,凡有儿子在其权力下,又通过儿子而有孙子或孙女在其权力下的人,可以解除其儿子而保持其孙子或孙女在其权力之下,同样,他也可以解除其孙子或孙女而保持其儿子在其权力之下(以上所述亦适用于曾孙子女)。他也可以使他们成为自权者。
8.如果父亲把在他权力下的儿子交由亲祖父或亲曾祖父收养,并依照本皇帝宪令关于这一问题的规定完成手续——即向主管法官以正式行为表示其意思,被收养者在场未表示反对,收养者也同样在场——那么生父的家长权即归消灭,而转移于养父;对这种养父说来,收养具有它的全部效力,已如上述。
9.必须知道,如果你的儿媳因你儿子而怀孕,在她怀孕期间,你解除对儿子的家长权或把儿子给予他人收养,她所生的子女仍不失为在你权力之下出生的;但若是在解除家长权或收养之后怀孕的,则所生子女处于其被解除家长权的父亲或养祖父的权力之下。亲生子女或养子女无法或几乎无法迫使他们的家长把他们从其权力下解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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