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三 不知道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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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说不交学费,就不给考试。(千载中文网www.xiaoshuodaquan.com)那天打电话跟我是这样说的。她叫我务必在某一天之前交上学费,否则就会把欠学费的名单交到学校,让学校按照学校的文件来处罚。具体的处罚是很多的,其中有几点我印象是比较深的,因为班主任在班会上念过。一点就是有可能不给欠费的同学考试或者考试成绩不计入学生档案,直到学费交齐之后,便会补录成绩。这个对于学生来说,打击是很大的,学习了一个学期,却因为交不起学费而不能跟同学一起参加考试,这最学生自己来说就是一个莫大的耻辱。而且,这些没有参加考试的科目,以后会怎么处理,这还是一个问题,是以补考的方式进行考试,还是另外参加考试(显然行不通)。那样,就要交很多的补考费用,是一个不小的负担。以一个学分三是元计算,每个学期有十几个学分,那样如果是用补考的方式的话,考试的费用就相当之高了。不过学校做的事情,总是有他的道理的,并且是以文件的方式下达的,一定是经过协商和研究,才制定出这样的文件的。
二点是所欠的学费,按照每个月会收学生的1%滞纳金。这种做法让我很难以理解,没有交学费搞得像是贷款一样,还要收“利息”,而且还是每个月1%。班主任并没有解释,学校为什么要收滞纳金的缘由,应该是把我们没有钱交学费的学生当作是恶意欠费了吧!为此我,特地在网上查了关于“滞纳金”的信息,弹出来的全部是一些学校私自收学生滞纳金是错误的做法。具体如下:1996年12月1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颁布实施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第16条规定“教育收费管理由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高等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和制定,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挤占挪用学费收入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乱收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欠缴学费,学校收取滞纳金是违法行为,学校不是营利性行业或金融机构,没有收取滞纳金的权力。
这是在百度上查到的,其实关于这个问题,有好几种答案。官方的答案我并没有查到。去国中国教育部的网站,但是并没有查到这个,因为本人愚钝,不直到在哪里查,所以就此罢了。但是,在百度上查到的信息,大部分是说手“滞纳金”是不合理,甚至是不合法的。因为就像上面说的,学校不是盈利机构。但是也有说是收取滞纳金是合法的,作为在这方面的知识很缺乏的我,面对这样的问题其实很困惑。但是查了这么多,基本上直到了学校收取这种费用是违规的,但是有有可能收取这样的费用并不一定就是不合理。既然学校出了这样的文件,就有他的道理,并不是空**来风的。但是,对于我们这样的学生,在交不齐学费的情况下,再加上这滞纳金,简直犹如雪上加霜。不过欠费总是不好的,接受高等教育,学费一定是要交的。
在很多网站上看到的是关于“陕西××大学”私自收取学生滞纳金,引起学生的不满。显然学校这样的做法在学生中,会造成很不好的影响,在社会上也会有很不利的影响,对于学校的声誉也是不好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网友上传章节,千载中文网特此申明)但是有的时候,学校也是有难处的,尤其是针对我所在的学校,更是如此。我们学校现在是亟待发疹的时候,最缺少的就是资金。上半年,学校的三亚校区正式建设,面对巨大的开支,学校不断努力地筹集资金,积极建设三亚校区。为了尽快让学生享受到更好的学习环境,学校通过各个方面贷款和自己筹集资金,在秋天开学之际,保证了三亚校区第一期工程的顺利完工。学生也在“十一”假期顺利搬入新校区。学校很多时候在面对这样的状况的时候其实是两难的,既要面对社会的职责,又要保证学生的权益。不过收取这个费用,是不是应该经过上级教育部门同意,这个并不得知。
三是把欠费学生的名单在学校公布。这个学校并没有这么做,我相信学校大概是不会这么做的。至少从学生的角度上想,是不应该怎么做的。这个牵涉到学生的方面的问题,至少从学生的上来看,学校大可不必这么做。这对学生的自尊心的打击是很大的,从我个人来看是这样的。也许很片面,但是这个问题很显示,不过我不会台担心。既如此,我不再多述。
至于上面三个方面学校对于学生的欠费的处理问题,我们可以很清楚的看到,这样的处理方式存在这很大的疑问。而且这个问题并不是只针对少数人的,一个学校都会有很多的贫困生,有很多交不齐学费的学生,所以这样的问题足以引起很多人的注意。不过,及时是这样大的疑问,也并非是我和其他一个或者是几个人能够解决的,我们是个体,学校是一个集体,而且我们是生活在这个大的集体里受教育。一个人是身单力薄的,而且我们如果是一个人想解决这样的疑问,只能处处碰壁,即使是有所了解,我们依旧很无助的。学校在做任何一项决策的时候,都不会是草率的,不会是“不合情理”的。所以,即使是我们拼了命去理论,我们也注定是失败的。所以,我选择了放弃。但是在这其间的一些疑问,我即使不会去亲自问,也会在去别处弄明白,那样我也会有一些“心安理得”。
现在,考试的时间越来越接近了。老师们依旧一成不变的在上面说这自己的专业知识,一页一页地走向一本书的终点。在这之间,有的老师认真务实勤奋的教授着学生。尽量使得学生能多懂得一些专业知识。有一些老师,只是在强调师范生必须学这个课程,这个课程是有号几个学分,所以必须认真学习,考试必须过关。在上面像背书一样,眼睛看着别的地方一句一句“津津有味”的说着自己领域的“圣经”,而学生们却是一个一个在自己的小世界奋斗这另一片天地。这就是老师在课堂上表现的差别,也许就是这样的差别,导致了考试的成绩却又是另外一个结局。认真务实勤奋的老师因为负责任,让学生回去认真复习,结果考试却大红灯笼高高挂;而那个老师却在考试之前告诉学生考试的终点,其实就是答案,结果考试每个人基本上都是优秀。一个老师很深沉的叹息着;一个老师在那里沾沾自喜。
总之考试即将来临,如果我能有考试的权利的话,终究是要考好的。总不能让自己的成绩上挂上了红灯笼,那样就不是太好了。老师也会嘲笑的,同学也会鄙视的。现在的学校最厌恶的不是调皮的人,也不是不学习的人,是家庭贫困却学习不认真的人,却每次申请贫困的时候都会有他。而他们总是认为,这样的他是没有资格的,只有成绩好的家庭贫困的学生才有资格去获得国家的补助的。这样的想法从初中到高中到大学,依旧一成不变,不直到什么时候能改变。(网友手打文字更新www.xiaoshuodaquan.com)不过,正因为如此,今年的贫困生我并没有去申请,即使我的家庭很贫困,即使我的学费没有交齐,即使我的成绩不是那么差。在我看来,这样的贫困申请是很丢脸的事,丢国一次就够了。
我的学生证因为没有交学费,到现在都还没有注册。本来,我觉得是无所谓的。但是,这些天,听到了同学的一番话后,我有一些担心了。同学说,学生证没有注册,就不能买到半价的火车票。刚开始我说这怎么可能,去年我回家的时候都不用。现在想起来,才直到去年是因为遇到了好人,连学生证都没有出示,就买到了火车票。但是,这个社会遇到好人其实并不难,但是每次都遇到乐于助人的好人并不简单。去年,我捡到了那么好的便宜,今年就不一定能那样好运气了。俗话说:风水轮轮流转。今年,应该轮流到别人那里了。从海南到安徽坐火车如果不打折要好几百,但是如果打折了就只要两三百,这样会省下很多钱,用不着去花不必要的钱,我是这么想的。所以,现在我比较郁闷。

**学院关于学生缴纳学杂费的暂行规定
为贯彻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我校各类学生的缴费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学杂费,包括学年度学费、住宿费、教材费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必须收取的其他费用。各项收费按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执行。
二、学生报到必须先缴费后注册。缴费时间定于每学年第一学期返校日(新生为入学报到日)。学生在返校报到时间内必须缴清该学年全部学杂费,并凭缴费收据办理注册手续。
三、未缴纳学杂费且未办理缓交学杂费手续的学生,教务部门不予办理注册手续,物业管理部门不安排住宿。
四、学生确有特殊原因(如疾病、旅途阻碍等)不能按时报到或返校者,应在报到或返校后凭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系呈交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在到校后的两天内缴清学杂费,再办理注册和住宿手续。
五、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不能按时缴清该学年全部学杂费的学生,应在开学后两周内提交缓交学杂费申请和余额缓交计划。缓交程序为: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琼州学院学生缓交学杂费申请表》,系审核(缓缴学杂费学生人数应严格控制在学生总数的5%以内),学生处批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清当年学杂费总额的三分之一。缓交期限为一学年。
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七、故意拖欠学杂费超过规定时间一个月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八、一学期内无法申请到国家助学贷款而无法缴纳学杂费或被批准缓交学杂费而不能按缓交计划交清学杂费者,按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手续,本科生可休学一至二年,专科生可休学一年。休学期满,经本人提出复学申请并缴清学杂费者,可按规定复学。
九、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前仍拖欠学杂费者,暂发结业证书,延缓发放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生处不予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十、学生因故转入不同专业或转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按新专业、新年级学生的标准缴纳学杂费。
十一、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十二、本规定适用于在校的各类学生。
十三、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12月16日颁布
第一条为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国家及企业、事业组织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
第四条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不同地区、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学校的学费收费标准可以有所区别。
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以下项目: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第五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和标准由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共同作出原则规定。在现阶段,高等学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5%。具体比例必须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分步调整到位。
国家规定范围之内的学费标准审批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由省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教育部门执行。
第六条学费标准的调整,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价上涨水平和居民收入平均增长水平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农林、师范、体育、航海、民族专业等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的高校学生免缴学费。
第八条中央部委直属高等学校和地方业务部门直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由高等学校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提出,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按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由学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高等学校申报学费标准时,应对下列问题进行说明:
(1)培养成本项目及标准
(2)本学年确定收费标准的原则和调整收费标准的说明
(3)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收取学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同时,各高等学校及其主管部门要采取包括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方式,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生和生活上的困难,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原因而中断学业。
第十条学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十一条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第十二条学费是学校经费的必要来源之一,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学费的收支情况应按级次向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部门报告,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住宿收费,应严格加以控制。住宿费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学校收费工作的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必要的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审批程序,制定学生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等确定学费标准的依据文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教育收费管理由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高等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和制定,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挤占挪用学费收入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乱收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高等函授教育等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THE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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